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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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

有(四)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或者在合适地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服务区、收费站等地点设置临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场所。

第五条确因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时常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拟筹建快处中心的,应当逐级以书面形式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

建设完成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正式开展工作。

快处中心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公安标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流程、事故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1⽇起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这些来说很容易造成⼀些交通事故的出现,为此我们国家也⼀直在完善相应的⼀些交通制度,那么对于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起施⾏,很多⼈都不清楚,那么店铺⼩编就为⼤家提供⼀下。

为进⼀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1⽇起施⾏。

对⽐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贯彻党的⼗九⼤精神和以⼈民为中⼼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放宽了当事⼈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为了给当事⼈申请复核提供更⼤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复核委员会的规定,⼴泛吸收⾏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员参与,提⾼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民法院、⼈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的停车费⽤,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领取,当事⼈逾期未领取产⽣的费⽤除外。

⼆、对需要进⾏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嘉兴:非伤人交通事故“一件事”云端快处快赔创新与实践

嘉兴:非伤人交通事故“一件事”云端快处快赔创新与实践

嘉兴:非伤人交通事故“一件事”云端快处快赔创新与实践摘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及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据统计,以车辆擦碰为主的非伤人交通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60%以上,此类事故发生后,群众往往需要等待交警、保险公司到场处置,等待时间长且易引发拥堵。

事故理赔群众需要在交警、保险公司之间多头跑。

交警、保险公司也疲于现场处警。

嘉兴市公安交警聚焦上述痛点、难点,结合数字化改革和公安大脑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改革,打通公安交管、保险公司、银保监局等行业壁垒,打造交通事故“一件事”云端快处快赔系统,将事故处理6步传统模式中的“处警、定责、定损”3个业务流程云端化。

群众处理事故“云端办”“零跑腿”,交警现场处警量减少60%,保险公司投入成本大幅降低,降低次生风险概率,实现“群众满意、警力集约、保险提效、道路畅通、多方共赢”改革目标。

关键词:交通事故,数字化,智慧城市,云处理,保险理赔Jiaxing: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of "One Thing" of Non-Injurious Traffic Accidents in Cloud based Fast Processing and Fast CompensationWang Ye-feng1,Jiang Kai-cheng11.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 of Jiax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Abstract:The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raffic management,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efficiency of urban traffic operation.According to statistics, non-injurious traffic accidents mainly caused by vehiclecollision account for more than 60% of the total number of accidents. After such accidents occur, people often need to wait for the traffic police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to come to the scene for disposal. The waiting time is long and it is easy to cause congestion.People who settle claims for accidents need to run between traffic police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Traffic police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also tired of dealing with the police on the spot.Jiaxing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police focus on the above pain points and difficulties, combined with digital reform and public security brain construction,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reform of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break through the barriers of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insurance companies, banking and insurance supervision bureau and other industries, build a "one thing" cloud based quick handling and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raffic accidents, and cloud based three business processes of "handling police, determining responsibility, and determining loss" in the 6-step traditional model of accident handling.The masses handled the accident "Cloud Office" and "Zero running", and the number of traffic police on site was reduced by 60%, the investment cos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was significantly reduced, the probability of secondary risks was reduced, and the reform goal of "people satisfaction, police intensity, insurance efficiency, smooth roads, and win-win" was achieved.key word:traffic accident, digitalization, smart city, cloud processing, insurance claim settlement0引言随着道路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增加,且以车辆擦碰为主的非伤人交通事故占到了事故总量60%以上。

第一步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及时撤离现场。

第一步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及时撤离现场。

第一步: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及时撤离现场。

点击事故快处------录入事故事故地点定位---阅读业务须知-阅读并同意软件通过GPS定位确定现场位置,并通过手机APP引导当事人录入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一方在拍摄照片时,应该在机动车行驶方向前方、后方,以及碰撞部位至少各拍摄一张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道路标志标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首府乌鲁木齐,由于高架桥较多,桥上道路定位时需要选择“高架/高速路段”。

现场拍摄取证、现场拍摄取证注意事项:机动车行驶方向前方、机动车行驶方向后方、车辆碰撞部位。

提交照片等待审核---后台值班民警确认照片当事人上传现场照片并看到”你的现场信息已固定……”的提示信息后,即可撤离现场,如不撤离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步(A):补全信息,选择事故责任认定方式按照APP引导,上传有关信息(包括: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信息)。

输入确认证件信息采集证件照片选择事故情形选择事故形态模块共有倒车、让行、追尾、违反标志标线、违反信号灯、超车、逆行等其他情形等7大模块21种事故形态,当事人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准确的事故形态并点击下一步。

根据选择21种事故情形(如下图所示),由系统自动确定双方责任(全部责任或无责任)。

确认本方在事故中的位置补充协议书信息对双方身份进行验证—短信验证双方在手机APP上签字确认生成事故认定书如果选择验证方式为手机APP验证,则当事双方分别通过自己的账号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平台签字确认,而不是在操作一方手机进行确认,其界面如下:对双方身份进行验证—手机APP验证各方在自己手机APP上签字确认生成事故认定书一旦双方对事故认定有争议或无法通过以上方式确认事故情形,需要民警后台定责,则可以通过选择交警在线认定处理方式进行事故认定。

第二步(B):补全信息,选择事故责任认定方式首先需要通过自行协商的步骤进行事故形态录入(输入证件信息-确认证件信息-采集证件照片-选择事故情形),在双方签字确认之后,需要民警后台责任认定,并进入等待页面(如图所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传统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往往效率低下,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

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交通拥堵,降低事故处理成本,我们提出了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远程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实现对轻微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满意度,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1. 便民利民:以人民为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减少当事人跑腿次数,降低事故处理成本。

2. 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简化流程,提高处理效率。

4. 科技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远程视频通话、证据取证、定责定损等功能,提升事故处理智能化水平。

三、工作内容1. 建立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平台:通过互联网搭建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平台,实现当事人、交警、保险公司等多方在线互动,提供视频通话、证据取证、定责定损等功能。

2. 推广使用远程处理小程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常用社交软件,推广使用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小程序,便于当事人快速报警、上传证据、查看处理进度等。

3. 培训相关人员:对交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远程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设立交通事故远程处理中心,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确保及时接听当事人报警电话,快速响应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5. 建立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将保险理赔服务前移至交通事故远程处理中心,实现事故定责、定损、理赔等一站式服务,减少当事人跑腿次数。

6. 建立数据分析与预警机制:通过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平台收集和分析事故数据,掌握事故发生规律,提前预警和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四、工作流程1. 当事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立即使用远程交通事故处理小程序报警,上传事故照片和视频等证据。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7月26日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和《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8〕351 号),确保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交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交管服务,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7月底前,“四个减免”等8项便民服务类举措,杭州、宁波、嘉兴3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全省11个市全面推行20项改革新举措,确保我省公安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率和实现率继续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公安部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其中,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简单业务一证即办、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推行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11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推行;其余9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或部分已实现但仍需积极推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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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设和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在线系统),实现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定损和理赔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接机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夜间8时至早晨8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三章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互联网在线系统包括移动软件(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和后台在线处理子系统。

第八条各地使用公安部研发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软件。

各地自行建设应用的互联网在线系统,应当符合本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标准符合性、功能性测试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三级测评。

未经测试和测评或者经测试和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接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相关经费,保障互联网在线系统高效、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督管理岗、处理岗和辅助岗。

监督管理岗负责监督和管理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由具备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处理岗负责互联网在线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辅助岗负责审核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场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采集基础信息,由交通警察或者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警务辅助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处理岗位,在线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事项,并进行在线快速理赔处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宣传,引导群众下载、安装、使用移动软件,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引导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下载安装移动软件,并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协助当事人,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对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

当事人拒绝使用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或者不具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支持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车
辆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信息,作为保险理赔处理依据。

第四章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包括采集上传事故信息、当事人在线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推送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事故认定书电子文本、相关信息共享和服务等。

第十六条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提示下列内容: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发生事故后安全防护的规定,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时,应当确保自身安全;
(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范围;
(三)上传的事故信息和照片应当清晰、真实、有效,上传虚假信息和照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拍摄并上传的事故现场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类型、号牌号码、事故形态、道路标线等信息以及机动车碰撞部位、外表受损情况等,各方当事人上传照片不少于三张不超过六张,其他事
故现场照片可以留存备查;
(六)上传事故地点和事故时间等相关信息;
(七)拍摄并上传事故各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或者扫描行驶证、驾驶证条码;
(八)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地点、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点、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服务信息;
(九)发现有不符合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一)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核实事故各方当事人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根据事故事实选择事故情形,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上传;
(三)互联网在线系统根据上传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种类和号码、保险机构、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和事故现场照片,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由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四)事故各方当事人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到保险机构或者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故情形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加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对接,及时获取并核对《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办理理赔手续。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机构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有异议的,可以商请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H"一条互联网在线系统仅对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三种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方当事人具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年内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含)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含)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提醒当事人报警现场等候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会商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并解决重复录入、编造虚假信息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查处骗取保险金行为联动工作机制,防范打击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系统运行管理,不得将互联网在线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将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除当事人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在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系统运行时间为早上8时至夜间8时。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应参照本规范,结合XX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XX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XX省保险行业协会、XX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知》(X公交警高管(2017)2号)要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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