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 号)
基建财务基本建设评审项目讲稿

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讲解2002年12月31日财政部下发财办建[2002]619号文对财政性资金及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筹建、建设、投入后的使用效益评审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评审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评审过程中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
本规程共计8章52条,从项目评审的依据及程序、评审的主要内容、评审的质量控制及最终的报告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评审工作,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下面针对规程中讲到的重点需要关注的事项进行讲解。
一、制定本准则的原因我们通过本规则的标题可以得知该规则适用的范围,应该是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则,但对于企业自筹资金、对外借款、集体集资、地方财政投资等资金来源的投资建设项目事务所评审人员可以参照适用。
在以往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从建设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审核人员往往注重该建设项目的最终结果,即对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只关注其最终的价值,花了多少钱,对投资支出金额如何形成的原因不做重点分析,另外财政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至于投资建设的项目能不能产生投资效益也不做具体的分析,国家划过来的钱不用白不用,以上的观点造成财政资金存在无目的、无效益,并且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因此为减少此现象的发生,国家财政颁布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整体评审,查找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国家财政能够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评审的依据。
二、评审人员配备及具体分工根据政府投资1亿元、建设期3年的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工作,配备评审人员共计5人,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3名造价工程师。
根据不同人员的专业性质,对评审人员在工作各环节进行分工,因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工程建设评审为基础,以最终财务竣工决算数据确定工程总造价,因此选派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评审组组长,起到将造价工程师与注册会计师评审工作能够紧密结合的作用,以便达到全面评审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 (19)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
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四、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城乡各种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城乡各种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一条特许经营项目、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一、特许经营项目政策依据及项目背景按照授权双方年 1 月 1 日签订的《____县(市)城乡各种垃圾处理项目意向协议书》内容第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同时,授予被授权人的权利以及协议规定的被授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全部由项目公司即____有限公司承担和负责,并拥有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专有权、所有权和特许经营权。
(注:“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被授予人或项目公司的特殊权力)授权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正式协议:二、服务区域____县(市)城乡规划区。
三、服务范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对城乡规划区内产生的城乡各种普通废弃物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四、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即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许经营权需延期的,被授权人应在期限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授权主体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有关手续。
第二条经营内容和服务标准一、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内被授权人从事对XX市(县)城乡规划区内产生的各种普通废弃物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陈腐垃圾,餐厨垃圾、菜市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业废弃物、养殖场废弃物、屠宰场废弃物、生活污泥、食品行业废弃物)等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有机复合肥的生产和销售、垃圾处理厂及其办公区、生活区的建设。
二、服务标准:1、被授权人严格采用BOT模式投资____县(市)城乡各种垃圾处理厂,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的各种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2、被授权人充分运用自身投、融资能力优势,配以全新的经营理念进行垃圾处理厂的筹建、运行、经营和管理。
3、被授权人提供目前国内较先进的全套城乡各种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并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保证工厂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将授权主体城乡规划区内每日所产生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财基字[1998]619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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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 号
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
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当地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规划。
要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年度填报〘国债专项资金还款计划表〙,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借用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为进一步运用财政政策、搞好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到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
于每季终了7日内报送财政部,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部门或地区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
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4.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
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8.建议。
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作认真、科学地分析,每年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投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略)
二、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略)
三、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略)
四、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