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生计划的确定第二条学校每年制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部的招生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各类招生计划的分配、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及特殊招生计划等。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与招生考试机构共同制定招生政策。
第三章招生宣传工作第四条学校每年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包括招生简章的编制、宣传渠道的选择、宣讲会的组织等。
宣传活动应做到真实、客观、科学,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
第四章招生考试工作第六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与招生考试机构合作,组织进行招生考试。
学校应明确招生考试的科目、题型及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招生考试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不得泄露考试内容,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第五章录取工作第八条学校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相关资料,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工作。
第九条录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执行,并有权利审核和调整录取名单。
第十条录取工作应保证程序的公开、公正,学校将根据规定组织招生考试专家进行复核和抽查。
第十一条学校应及时向被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公布录取名单。
第六章特殊招生工作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开展特殊招生工作。
特殊招生项目包括文体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奥林匹克竞赛金牌获得者等。
第十三条学校特殊招生工作应符合国家政策,严格依据招生标准进行审核和录取。
特殊招生生源应公开透明。
第七章违纪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参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追究责任等。
第十五条学校将建立举报机制,对于招生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主动检举的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学校将不断完善本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将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招生办管理制度

招生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招生工作,提升学校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办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招生办设有专职负责人,招生办主任为学校党政领导任命,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四条招生办应当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招生目标,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招生办应当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招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招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利用权力谋私利,做法必须合法合规。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和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的流程、制度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的制定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应当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招生目标,合理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招生指标分配等内容,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招生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校教学资源、教学质量和社会需求,确保招生计划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招生计划的确定应当以学校整体发展需求为依据,综合考虑教学资源、教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保招生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应当对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招生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招生政策和宣传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应当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政策,包括学科设置、专业设置、招生对象、招生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特色、教育质量、学科专业设置等,向社会公众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宣传会、校园开放日、专题讲座等,向社会各界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应当及时更新学校网站和招生宣传材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
培训中心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中心招生工作,提高招生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中心所有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报名咨询、录取、收费、学员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招生宣传第四条招生宣传应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培训中心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成果等,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第五条招生宣传材料应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生简章、宣传册、海报等。
第六条招生宣传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竞争。
第三章报名咨询第七条培训中心设立专门的招生咨询窗口,负责解答学员咨询,提供招生信息。
第八条咨询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知识,为学员提供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
第九条咨询内容应包括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流程、入学条件等。
第十条咨询过程中,应尊重学员意愿,不得强制推销。
第四章录取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员的报名情况、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名单应在培训中心公告栏、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通知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学员。
第十四条培训中心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应明确列出,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应提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方式应多样化,方便学员选择。
第六章学员管理第十八条培训中心应对学员进行入学教育,提高学员的学习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十九条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成绩、表现等。
第二十条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应设立学员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应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招生工作,提高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的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招生报名、招生录取、招生咨询、招生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
第二章招生宣传第四条招生宣传应突出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
第五条招生宣传材料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六条招生宣传方式应多样化,包括线上宣传(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交媒体等)和线下宣传(如户外广告、宣传单页、校园宣讲等)。
第三章招生报名第七条招生报名应设立专门报名点,提供便捷的报名流程。
第八条报名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报名者应认真填写报名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报名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妥善保管报名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招生录取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应根据报名者的综合素质、学习成绩、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报名者,并对录取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招生咨询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招生咨询服务,为报名者提供咨询、解答疑问等服务。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人员应具备丰富的招生经验,熟练掌握招生政策和流程。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服务应保持热情、耐心、专业的态度,为报名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招生服务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服务体系,为报名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入学前,为报名者提供详细的课程介绍、教学安排、学习资料等信息;(二)入学后,为报名者提供学习辅导、心理辅导、职业规划等服务;(三)学员毕业后,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支持。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招生管理制度大全

招生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需求,合理设置。
第五条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依据学校基本情况和教育部门要求编制,报请学校领导班子审定。
第六条学校招生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校招生计划必须与学校的教学资源、教学条件相适应,严禁超定招生。
第三章招生宣传第八条学校招生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内容。
第九条学校招生宣传应当注重对学校办学特色、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条学校招生宣传应当倡导家长慎重选择,理性教育,杜绝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宣传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四章招生方式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方式包括面试、考试、综合评价等,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方式应当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方式应当注重考察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方式应当与学校办学目标和特色相适应,不得片面追求高分。
第五章招生程序第十六条学校招生程序包括招生政策公布、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录取等环节。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程序应当规范、流程清晰,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程序应当公开、公正,有关环节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程序应当充分保护学生信息安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招生录取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录取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招生管理制度

招生管理制度引言概述:招生管理制度是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招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招生政策1.1 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是招生管理制度的基础。
招生计划应考虑学校的办学特点和资源,合理安排各专业的招生规模。
1.2 录取标准:明确录取标准可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性。
录取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面试表现等因素,避免过分依赖某一项指标。
2. 招生宣传2.1 宣传渠道:招生宣传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如学校官网、社交媒体、校园宣讲会等,向潜在学生传递准确、全面的招生信息。
2.2 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专业设置、师资力量、校园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以吸引合适的学生报考。
3. 招生选拔3.1 考试安排:招生管理制度应规定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3.2 面试评价:面试是选拔学生的重要环节,招生管理制度应明确面试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面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招生录取4.1 录取程序:招生录取程序应明确和规范,包括审核考生资料、公示录取名单、确认录取意愿等环节,确保录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4.2 录取结果:招生管理制度应规定录取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5. 招生监管5.1 监督机制:招生管理制度应设立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违规处罚:招生管理制度应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者进行惩戒,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总结:招生管理制度在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招生政策、加强招生宣传、规范招生选拔、完善招生录取和加强招生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可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同时,招生管理制度也为学校提供了一个规范和有序的招生环境,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招办管理制度条例

招办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办公室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秩序和监督招生活动。
第三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制度是依法制定,对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进行规范、统一和管理,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第四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招生工作,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际留学生等招生活动。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招生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生活动,维护招生秩序。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全面、具体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履行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法进行招生宣传,公开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招生管理水平。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落实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考试招生为主体的原则,通过评价和选拔招收优秀学生。
第十条对于违反招生办公室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将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职、解聘等处理。
第二章招生计划与招生政策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学科特色,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确保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发展需要,规定招生政策,明确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法组织招生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信息,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招生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中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入学考试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招生政策,确定招生录取办法和录取条件。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招生管理制度是高校为健全、规范、公平地开展招生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为学校提供科学、规范、公正的招生运作指导,促进高校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招生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1.学校应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自身办学定位,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2.招生计划应综合考虑学校教育资源、师资力量、校园设施、实验室设备等因素。
3.招生计划制定应公示,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二、招生方式与标准1.学校应根据招生对象的特点和不同专业的需求,确定招生方式和标准。
2.招生方式应注重全面评价考生的素质和能力,突出综合素质评价。
3.招生标准应公平公正,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现象。
三、招生宣传1.学校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及有关政策。
2.招生宣传要客观真实,不夸大学校办学实力和优势。
五、招生选拔1.学校要科学制定招生选拔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2.招生选拔的主要环节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应在合理时间内公布结果。
3.招生选拔中,学校要尊重考生的个人意愿,不得擅自更改志愿,并确保最终录取结果的公正性。
六、招生录取1.学校要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录取政策和计划,进行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结果要及时公示,并提供异议申诉机制。
七、招生复查与复议1.考生或家长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招生复查申请。
2.学校要设立复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公示结果。
3.如果考生或家长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学校要设立复议机构进行复议。
八、招生档案管理1.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档案系统,完善招生信息的统一管理。
2.学校要妥善保存招生考试试卷、面试记录等相关材料,确保数据安全和合法性。
九、招生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应建立招生工作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评估。
2.学校要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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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为保证学校的生源,做好招生的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招生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招生管理制度篇1
一、建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二、扩大招生范围,在抓好招收本地生源的同时,积极招收外地生源,完成区招生任务。
三、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超买炒卖学生”。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经费。
学校不得采取经济手段组织生源。
五、坚决打击非法招生活动,学校任何教职工不准向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任何非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信息。
招生学校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拉生源,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机构和招生贩子。
六、招生过程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不准误导学生,不违背学生意愿。
七、严禁违规收费,招生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八、对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就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降级、报送有关方面处理。
招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
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
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
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
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
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
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
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
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收费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规招生。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非主办学校而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