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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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

民法学教学
亲属权 监护权 身份权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 •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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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特有的、核心的原则.也
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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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 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 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 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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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 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 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 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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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国家公序(如,避税)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 ➢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损害赔偿责任)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 ➢暴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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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当的政策原则 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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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1、自愿(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公平 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 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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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村庄发洪水,甲女攀爬到一棵大树上,不久乙男划小船 经过,甲女请求乙男将其运送到安全地带,乙男说:“可 以,但你需付1000元钱”。甲女答应。乙男将甲女送到距 大树300米远的高地,甲女准备下船,乙男说:“钱还没 付呢”甲女答:“出门太急,没带钱”乙男说:“不给钱, 我在送你回去”甲女答:“我给你打个欠条吧”甲女上岸, 洪水过后乙男去甲女家要钱,甲女说钱不给,乙男向法院 起诉

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

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2、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平等 行 为 模 式
自愿、自治
一、确立、维护平 等地 位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权利——义务



(六)多做案例分析,多关注典型案例,多记 典型案例,注意举一反三 举例: “二奶”遗赠纠纷案 牛黄案 (七)多观察,多思考,多讨论,从生活中学 习民法



(八)通过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学习民 法 经济与法、今日说法、法庭内外、大家看法网 络版 (九)勤做笔记 (十)多实践,多应用
学理上的表述有多种,例如: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与其形式 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 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ϋ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民法”(汉语)
•《尚书· 汤诰》:“咎单作明居” •《尚书·孔氏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民法概述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性质一、民法概念(civillaw)近代各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则是经由日本传入。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氏将欧洲语词中的市民法省略为民法,被日本学界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明治1898年法典称为日本帝国民法。

津田氏的依法已被中国学界接受,自光绪30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民法,至今不改。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

案例:甲醉酒后违规超速,撞倒路人乙后逃逸,乙来不及救治而死亡。

(1)乙家属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3)主管机关对甲采取何种处罚?有关法条: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二、民法的性质三、民法的渊源民事习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四、民法的解释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八、绿色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法律(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法律(财产权)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分类(三)物的分类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2。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法学概论第一章-民法概述(2024版)

法学概论第一章-民法概述(2024版)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规律事实有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第四节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 是指处于自然生存状态的有生命的人。它不仅包括中国公民, 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 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 一种从物权,是担保债的履行,确定债务人履行义务。担 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二、 债权 (一)债的概念及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具有如下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 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关系的协议。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
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收到损害的法律现象。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4、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4、主债和从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 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 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 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 系也存在例外。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 如亲子关系。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 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 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 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 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 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 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 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 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 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三)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 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 一起的立法文件。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 法系的近代现象和流行趋势。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民法典正在制定之 中,按照立法规划,我国将于2010年颁布民法典, 从学界讨论以及民法典草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我 国民法典更多的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但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上部: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及性质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此处的民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2、了解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应当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二)民法的词源1、民法这个词不是中国人创造的。

在现代,我们汉语用的很多词都不是我们中国人创造的,如:宪法、干部、人权等等。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法”这个词是从哪来的。

2、“民法”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

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所以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简单、初步分离,也就出现了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与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分离的现象。

(而在中国等国家中,由于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没有形成和出现,在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没有剥离,所以在法律领域存在的是民刑不分,诸法和体的情形)。

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才会出现乌尔比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乌尔比安所谓的公法就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中的法律的总称;所谓的私法就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比安所谓的私法在当时主要是指市民法与万民法。

(由于外国公民在罗马与罗马市民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市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国内自由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万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大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帝国的所有臣民(即赋予外国公民在罗马享有与罗马市民相同的法律地位),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立即告以结束,罗马私法合二为一,统称“市民法”。

3、(到了15世纪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市民等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渐成气候,他们不仅经济上强大有为,而且政治上势如破竹,俨然是封建势力的克星和取代者。

于是“市民”成为焕发着进步精神和豪迈气概的字眼,以至于知识界要创造出“市民社会”这一专门词组,来称谓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基础性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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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独立自由的个人决定为特征, 强调自主决定;而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 • 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私法应遵循“有疑义 时为自由”的理念,树立以私法为优先的观念。 • 其主要理由是个人乃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 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而民法,旨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 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身份的主体(如国 家),对于任何人皆可适用。 • 所以民法属于私法毫无争议。 • 其私法性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 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 错责任等。
• 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自由与平等, 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 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
• 民法所谓“调整”,是指运用民法的基本原 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 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以便使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能够遵循民事法律法 规的规定。 •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 究民法的实用法学。
• 二、民法的定义 • (一)民法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范围]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调整范围]规定:本 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 其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两大 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范围——人格和身份关系: • 民法首先要确认人的民法主体地位,保护主 体本身的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存在以 及姓名、名称、名誉、隐私、荣誉、肖像等 精神存在不受侵害,这就形成了人格权关系; 民法还规范民事主体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形成了配偶、亲权、亲属等身份权 关系。
• 民法部门,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说,都 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 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 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 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 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 这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 人格权和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 同自由权。 • 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因此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 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 (3)等价有偿。 •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在商品经济关系中,民事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商品 的价值和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民法调整的 财产关系,绝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平二调”,超经济地无偿占有他人财产,都 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相抵触的。当然,在赠 与、借用、无息借贷、无偿保管和无偿代理等民 事关系中,不适用等价交换原则,这是法律所容 许的。但其前提是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 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可见,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反映 并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 • • •
本定义释义: 1.民事主体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 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 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 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 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 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关系。 •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婚姻,这些关系表 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总论
第一讲 绪论 第二讲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讲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讲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法律行为、代理 和诉讼时效)
第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绪论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性质与定义 第二节 民法根源-31 第三节 民法的构造-36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44 第五节 民法与私法-50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55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推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 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 • 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例如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 的意思表示等。 • 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注重 劳动者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 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 别于民法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 • 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 有关规则,关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 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
• 除了上述两种人身关系之外,民法规范的重点在于财 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 财产流转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民法首先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即指特定的财货归属何 “人”,该“人”对该财货享有什么样的支配权利并 排除他人的干涉,此即物权关系。 • 其次,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即指通过合同债权实现财产的正常流转;通过侵 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调整财产的 非正常流转。
• 再次,民法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的 归属问题,此即为继承关系。 • 现代民法除了调整有体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之外,还规范 无体财产的归属和流转,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流转。
• 什么样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呢? • 只有商品交换关系是在平等的商品交换者之间进 行的。 •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 换必须根据商品的价值进行,而价值体现了一切 人类劳动的“平等和同等效用”,商品交换是等 量劳动的交换。 • 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民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 活动中,应该是平等的,互利的;当其财产利益 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 • 可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关系 为主要內容的。
•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马克 思称此为市民社会。 •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组织、国家活动,即立法、司 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马克思称其为 政治国家。
•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不 同。民法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政治生活领域 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 法等,属于公法。因此,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包 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性质与定义
• 一、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 例题1:甲驾车故意闯红灯,撞倒路人乙, 致其重伤,不为救助而逃逸,为警察查获。 试问甲违反何种法律,应受何种制裁,其 管辖法院为何。并说明“公法与私法”的 区别、民法的意义和性质。
• (一)法律与社会规范 • (二)公法与私法 • (三)例题1解说及法律体系构成
• 台湾著名民商法学者王泽鉴:
• “法律系具有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规 范,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 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 法,最属重要。”——《民法概要》
民法的性质
•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则,构成一个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重要构成部分。 • 每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称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 将众多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如调整对象或方法, 区分开来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 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民法,以民事生活领域为其 调整范围。 •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分为两类:一为 公法;一为私法。 • 私法与公法相比有着不同的规范原则。 • 民法是实体部门法中的私法。
• 但是,民事生活领域存在多种社会关系,并非都适于 由法律调整,例如社交、情感、友谊等关系既不适于 也无必要由法律调整。 • 适于且有必要由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只是其中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 系,即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须说明的是,中国民法调整的民 事关系主体,除自然人、法人外,还有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
• 民法所调整的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 所有者之间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换 和劳务提供关系,其中价值规律起着作用, 其因而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征。
• 经济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 理,而发生在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 间,因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 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 • 民法除调整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 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
• 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即商品关系,反映了商品关系的本质 需要。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他(它) 们发挥独立性、主动性的最好法律手段。 只有用民法的平等和等价的方法对商品关 系进行统一调整,才能促进商品生产和交 换的发展,更好地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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