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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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白桂梅原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世界上有无这样的国家,那里人人讲同一种语言,属于同一个民族,具有同样的文化、信仰、传统?实际地讲,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无”[1]。

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少数者或少数民族,因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

因此,少数者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少数者权利的保护是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最早领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2]。

自决权成为一项国际上普遍承认的集体权利不过是20世纪60、70年代的事情。

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在国际法学界,人们常常把这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也常常面临如何处理自决权和少数者或少数民族关系的问题。

[3]在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的当今世界,在讨论自决权是否过时的问题时,少数者是否可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又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分析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盟约关于自决权和少数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探讨自决权与少数者或少数民族权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少数者是否可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

一、历史回顾(一)少数者权利保护早在国际法尚不发达的17世纪中叶,以制订条约的形式保护少数者的权利的实践就已经开始了。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当时受到保护的少数者只是被割让领土上的被继承国的前国民,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宗教自由。

较早的例子有:1606年匈牙利国王与特兰西瓦尼亚君主之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60年的奥利瓦条约(theTreaty of Oliva)等,根据后者波兰和大爱利克特将波美拉尼亚和利沃尼亚割让给瑞典,保证被割让领土上的居民享受他们当时享有的宗教自由[4]。

较晚的例子有:1789年奥匈帝国与土耳其之间签订的君士坦丁堡公约和1881年为解决希腊和土耳其边界而签订的多边公约。

后者第3条规定,凡位于被割让区域内、愿意保持希腊管理方式的居民,其生命、财产、名誉、宗教和习俗将受到完全的尊重[5]。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15
UNGA Res 1514 (聯大第 聯大第1514號 聯大第 號 決議文): 決議文 殖民地獨立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給殖民地及其人民獨立的宣 給殖民地及其人民獨立的宣 言), adopted on December 14, 1960 (XV), [yes: 89, no: 0, abs: 9].
6
Univers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dopted and opened for signature, ratification and accession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6 December 1966 Entered into force 23 March 1976,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9
11
2. All peoples may, for their own ends, freely dispose of their natural wealth and resources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ased up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no case may a people be deprived of its own means of subsistence.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自卫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

虽然自卫权在国际习惯法上已经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的和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卫权的规定受到了诸多挑战。

怎样理解自卫权、如何行使自卫权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可或缺。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此次谈判中美国在强调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基本立足点的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做了严格限定:“刻不容缓”、“压倒一切”、“没有时间考虑”、“没有其他手段”。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禁止以战争的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首次。

但签署、批准该公约并不是缔约国放弃自卫权的表现,因为各个缔约国在订约前的照会中都声明保留各国自卫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但也规定当受到威胁时,作为一种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手段,国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该条款也因此成为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重要依据。

二、传统自卫权面临的现实挑战(一)对关键性问题的不同理解(1)关于“武力攻击”。

争议问题是可以使用武力自卫的根据包不包括预见性的武力攻击。

部分国家和国际法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但实际尚未发生的武力攻击应该属于合法的自卫范围,否则,规定受害国只能对可以预见的物理攻击等到实际攻击发生后再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不合理的。

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只有武力攻击实际发生时或武力攻击已经在受害国境内产生效果时,受害国才能够采取自卫行动。

(2)关于自卫权行使之必要性的判断权归属。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囿于实际的武力发生时才能予以反击在某些时候确实无济于事。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标签:适用;民族;主权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14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一、论述题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是指一个国家以自我保护作为基础,以其内部法律机制或自主机构为基础,对自己的行为自行安排,以及实施或参与国际法的规则和行动的政治原则。

自决的基本概念是认为,国家有权捍卫其主权,而除了国际社会的约束,也有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
自决的权利。

这一概念最早由20世纪初的英国、美国和德国的国际法家所提出,并在世
界大战期间得到充分发展,被视为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原则。

緩存自决原则在今日国际法中被大量使用,是全球性才丁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被大多数国
家作為国際關係的基礎,支持所有国家享有相等及平等地自主決定其外交和衝突政策。


决原則正是国际法系统的基础,其认可一般制定国家自身行動的限制,而不涉及其主權的
限制,也不受外国的控制和强制。

另外,自主原则及时认可一切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尊重人权。

荷兰等有自主宣言的国家也发表了声明,要求实行自决原则,以确保任何人自由尊重其他种族,信仰,一切人权得以尊重,实施自己意愿的事情。

国际法上的自决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的核心要素。

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
不可替代的,因为它是世界各国必须尊重的普通法原则,也是国家领土主权与国际法的基
本结合,确保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使国家间的关系能够及时、公平地解决。

总之,国际法上的自决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国家维护自身主权、促进和平、维护人权和发展国际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我们不可忽视和折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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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在具体的对待方法上,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比如,将民族自决作为一个变动的概念来理解。

在一个民族处于外国或其他民族压迫之下时,人民自决权表现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实际上仍然是人民自决权,是以一个民族为单位的人民自决。

如果一个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自决权就变成了主权国家的人民自决权。

如果一个民族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该民族就和该国的其他民族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多民族国家形成后,各民族的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该国宪法问题,各民族的关系就变成了国内法关系。

(四)现在的认定民族自决权的认定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可以在这个认定中,总结出两点:第一,自决权是一个针对性的概念。

主体是处于殖民统治下,或受到迫害难以存续下去的民族。

总结了前几点的学说的主体,确定民族自决中的民族是处于存续问题之中的民族。

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依据国际法来行使民族独立。

第二,自治区是一个法定概念。

民族的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族并生效的一种权利,其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其他国际主体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必须要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自治权的适用(一)适用主体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上,首先要考虑适用主体的问题。

一些学说将民族自决权理解为对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适用,此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合理,但不乏狭隘,会导致民族分裂的愈演愈烈,可能被企图分裂国家的少数分子非法利用。

因此,避免自治权的不当适用,要正确认定何种群体能够享有民族自决权。

从而得出两个概念,一个是“民族”,一个是“人民”。

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映了一定政治关系的大多数人。

在任何集合体中,个人不能称之为人民。

我们能够得出,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而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

政治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无法相通,因此,将“人民”使用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翻译方法已从字面上表示,“民族”是自决权的适用主体。

且从综合考虑下,“民族”的确是合适的主体,首先,一系列公约中的翻译中,人民的概念在自决权中是无法翻译出来的,只能翻译为民族。

其次,人民一词作为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有不确定性,在国际法中不能作为定义出现。

因此,民族是适用自决权的主体。

但不能无限度地适用,应针对那些不刻意分裂国家的民族,而是在处于亟须独立的状态下的民族拥有自主决定合并或分立的事项。

(二)适用范围的限制当代许多国家的产生与独立,依据的是民族自决权,这些新国家的产生,也同时提出了几个问题。

例如,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被奴役与压迫并正在为民族解放而努力斗争的民族。

如果一个民族本身就是该国家的成员,不存在任何压迫,该民族行使自决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以民族自治为存在形式。

若某一民族通过解放斗争而独立,已经建立独立的国家,就不能再主张自决权的行使,否则视为对国家主权统一的破坏。

1.使用条件的限制首先,适用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处于殖民统治或奴役的情形。

这个条件同时也是对自决权行使的限制。

一个民族没有被压迫或殖民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使用自决权,在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之中,行使自决权会对国家的统一与完整造成破坏,若被一国的分裂分子利用,后果更加严重。

其次,自决权的对象必须是外部的殖民国家或敌对分子,不能对本国的主权与领土提出分裂。

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上看,民族自决权是为了实现民族独立而不受压迫,最终维护世界稳定与安全。

而对国家内部提出分裂,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影响主权稳定,引发国际社会的危机与动荡。

不能达到最初自治权设立的目的。

2.行使方式的限制自决权的行使在历史上有几种方式,但这里我们推崇的是和平方式,即反对暴力武装斗争,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独立问题。

和平解决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公平的方法,即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固然是和平解决民族独立问题的极佳方式,但也要注意其运用方式。

仅仅以一种和平途径去解决原本由暴力武装斗争来实现的问题,可见其操作中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一旦操作不适当,便会导致彻底的分裂瓦解。

因此,把握全民公决的限度与力度,才是实现自决权的正确方法。

三、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

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族自决思想到主权国家的产生,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完整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一)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在自决权受到国际法的认可后,针对自决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西方国际理论界也提出了质疑的声音。

其依据主要有几种理由,一是对自决权的认识与理解远远不够。

传统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根深蒂固,只是要实现民族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内容。

因此从内容上看,的确会损害国家主权;二是民族分裂的不正之风的推动。

历史上以分离、独立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对既定的国家格局与国家主权带来了巨大冲击。

(二)对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根本目的是有关民族可以取得主权国家的资格。

因此,对于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该遇见具体情况辩证地加以看待。

如果所有民族要求自决,世界会陷入永无宁日的混乱状态。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但适当实施是实现的前提条件,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其与主权的关系。

1.实现民族自决权必须以国家主权为前提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具有完整权利能力与法律能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基本国际关系。

若缺少国家这一重要因素,国际法便不复存在的意义,同样,国际法下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也不复存在。

国家主权原则是所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此,国际社会以国家存在独立主权为前提,民族自决权不能在没有主权国家的情况下实行。

2.民族自决权的实行必须尊重国家主权首先,实行民族自决权的目的就是建立主权国家。

若是主权原则得不到尊重,何谈独立。

一旦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就必须服从国家主权,民族人民成为本国的公民,本民族在国际社会上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

建立国家后,民族自决权应该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而服务。

其次,尊重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主权。

一个民族虽然通过自治区取得独立地位,并不代表在国际社会上能够长久生存。

其国家内部尚且没有完整的主权,外部不能以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发展壮大成为国际强国更是无稽之谈。

维护主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主权是人民利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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