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摘要]在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政治领域,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研究总是能够吸引广泛的注意力。而在非殖民化结束后,如何处理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之间的关系更是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复杂而尖锐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选择以科索沃独立的视角来分析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分裂主义

The Study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Kosovo Issue

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area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 issues about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lways attract wide attention. Especially,In the end of decolonization,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is facing a complex and acute problem. Based on this, the analyze about self-determination on the independence of Kosovo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The independence of Kosovo;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Separatism

目录

引言 (4)

一、科索沃独立以及是否适用民族自决权的争论 (4)

(一)科索沃独立的背景 (4)

(二)科索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 (5)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 (6)

(一)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6)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的区别 (7)

三、科索沃独立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少数者保护的看法 (8)

(一)科索沃独立对我国处理“台独”的启示 (8)

(二)对少数者的国际保护的看法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1)

引言

民族自决权,在初期形成国内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时,就开始了理论界的争论。至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但有关的争论仍在继续,甚至愈演愈烈。殖民体系瓦解后,国际社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思潮和现象,使人们开始对民族问题及其相关的民族自决权出现了新的认识和思考。诸如:殖民体系瓦解后的民族自决权是否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民族自决权可否适用于主权国家中的少数人?实施民族自决权如何防止国家分裂等等。随着科索沃的单边宣布独立,民族自决权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

一、科索沃独立以及是否适用民族自决权的争论

弹丸之地的科索沃,却承载着太多太久的恩怨情仇。一个原本相对单纯的民族问题,在大国的参与下,塞、阿两族的科索沃地位之争逐渐变得国际化和复杂化了。2008年2月17日,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这一大胆的举动,再次触动了国际政治舞台的敏感神经。科索沃单方面独立将给地区安全乃至国际秩序带来深刻的变化和影响,特别是俄罗斯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就此因为存在严重分歧而变得十分紧张。对此,各国对科索沃的独立反应不一。它的独立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引发了国际法领域的诸多问题。而通过追溯科索沃的历史,探究它的独立缘由,则可以对其独立所涉及的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问题做了相关的阐述。

(一)科索沃独立的背景

科索沃是原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自治省,位于塞尔维亚南部,其中90%的居民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其余多为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通用语言为阿尔巴尼亚语。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一直在谋求科索沃独立。从1999年以来,科索沃一直在联合国的托管之下。科索沃的地位问题一直随东西方代表不同文明的大国的关系而起伏不定。塞尔维亚人认定它是自己的“圣地”,因为塞尔维亚在12世纪就在这里建立了自己最强盛的国家,而阿尔巴尼亚族人只是在奥斯曼帝国入侵和塞军败退北方后才大量迁入的。而阿尔巴尼亚族人则坚持认为,公元前4~5世纪在科索沃居住的原始部落伊利里亚人是阿尔巴尼亚族人的祖先,因此,科索沃自古以来就是阿族的领土。这样,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要求真正的自治独立,而塞尔维亚人又不会轻意舍弃他们十分珍爱的“故土”,科索沃这颗巴尔干的“定时炸弹”时刻存在着爆炸的危险。而这种斗争延续长达近千年。随着阿塞之间的武装冲突升级,科索沃也成为了有关国家军事干涉的借口。1999年3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因为南斯拉夫

拒绝签订有损其国家主权的“朗布依埃协议”,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轰炸了78天后,在俄罗斯的调停下,科索沃问题重新回到联合国的权限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244号决议,使科索沃一直处于联合国的托管之下。2005年11月,科索沃未来地位谈判正式启动,但因各方分歧较大,多轮谈判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8月,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授权下,启动新一轮会谈,谈判仍以失败告终。2008年2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紧急会议,讨论科索沃局势,但依然未能打破僵局。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在首府普里什蒂纳举行特别会议,议员们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由此可见,科索沃问题是历史形成的一个难题,它既经历了上下两千多年的曲折演变,又遭受过列强的蓄意摆布,至今在许多争端上仍难辨是非。

(二)科索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

由于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语言、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自决权成为具有不同背景和思想根源的复杂概念。“自决原则或者说自决权的法律含义现在还不是完全清楚的,尤其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它似乎与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相抵触的。”①围绕着自决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在学术界产生了颇多的争议,从而使自决权问题的探讨就像打开了“潘多拉之盒”。②而自决权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它涉及政治学、宪法学、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的内容,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界定,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民族自决的概念急需给予定义而且对其内容几乎无一致看法。”③卡塞斯教授为了解决分离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冲突而进行的内外自决权划分的论述,应该说,代表了如今的主流观点。内部自决权,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外部自决权是与内部自决权相对而言的。所谓外部自决权根据传统的概念主要是指被压迫民族,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摆脱被压迫的地位,获得独立的权利。④随着非殖民运动的基本结束,外部自决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但无论如何,外部自决原则主要涉及的仍是人民或民族在国际上的地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外部自决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即使并不局限于将外部自决权理解为殖民地人民获得独立的权利,也仍然超不出国家间关系这个传统的范围。

就科索沃而言,它虽然以阿族为主,与塞尔维亚在历史上也是分分合合,但现在它不是

①[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78.

②Antonio Cassese,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J].A Legal Reappraisa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1.

③[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5.

④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M]. 中国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

殖民地,也不由外国人占领(虽然1999年后由联合国托管),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所以它根本没有什么行使对外自决权的问题。实际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是分离而非自决。分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脱离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可能是建立新国家,也可能是与另一个国家合并成为其一部分。可见,分离是对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破坏。而自决却不一样。正如上文所述,国际法文件在规定自决权的同时,一般都会规定自决权行使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以,国际法的自决不包括分离。⑤在当前,如果国际社会要维持既有的国际法体系和正常的国际秩序,那就必须限制和阻止任何破坏这种体系和秩序的社会力量,其中包括分离主义。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曾明确指出,“联合国过去从未接受过、现在不接受、而且我相信永远也不会接受某一国成员的一部分分离出去的原则。”不过,分离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是存在的。但分离权应该是国家享有的同意其治下的部分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即同意分离权,不管这种同意是主动同意还是被动同意。前者如前捷克斯洛伐克主动赋予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离权,后者如巴基斯坦赋予孟加拉国的分离权。但就科索沃而言,根据1999年6月联合国通过的1244号决议,从法律上说它依然是塞尔维亚领土的一部分。虽然科索沃阿族一直在谋求独立,但塞尔维亚政府只是赋予其高度自治权,并没有给予其分离权。从这方面说,科索沃在未获塞尔维亚同意的情况下,其擅自宣布独立从国际法上说也是不能被予以承认的。因为它违背国际法的精神,危害了国家主权,破坏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

(一)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自决的概念历史悠久,根植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正式提出于俄国十月革命,充分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20世纪60和70年代的非殖民运动。⑥民族自决权被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基本人权的范围是在二战之后,特别是非殖民化运动之中,其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其他国际法文件的确认。因此,民族自决无论最初作为政治纲领被列宁提出,还是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人权,均与非殖民化运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然后,在非殖民化运动之后,非自治领土、托管地、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所剩无几,各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基本上获得独立。但是,尽管殖民统治已基本肃清,各国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因为国家还有大小、强弱和贫富之分,国际关系中还存在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还存在着以强凌弱,以富压贫;还存在着民族斗争和民族分裂。譬如:

⑤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J].武汉大学学报, 2008, 1.

⑥白桂梅.论内部与外部自决[J].法学研究,1997(3),115-116.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南斯拉夫国内的民族矛盾不可遏制地爆发出来,各民族苦心支撑了70多年的南斯拉夫联邦,在民族分杀、“民族净化”、难民如潮的腥风血雨的内战中分崩离析,南斯拉夫各民族开始经历空前的民族灾难;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借口解决科索沃阿族、塞族的民族矛盾,防止“人道主义的灾难”悍然对南联盟实施狂轰滥炸,不仅没有真正解决科索沃的民族冲突,反而给南联盟及科索沃的人民带来了新的更大的灾难,当地各民族的权利进一步受到侵害。又如,土耳其、伊朗对于库尔德民族的强力同化政策和严厉的军事镇压措施;以及在东帝汶的民族惨杀事件等等。这一切无不表明,当前世界上确确实实地存在着粗暴践踏民族权益的现象,如何实现和捍卫民族利益,仍然是世界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另外,当今世界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并对各民族发展构成了最大威胁。因而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仍然是摆在绝大多数国家面前的艰巨任务。非殖民化运动中100多个国家的独立,使得第三世界崛起,大大改变了世界政治力量的对比,为建立主权、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国际政治新秩序打下了基础。民族自决权不但赋予一个国家和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自由确定本国的政治制度的权利,而且赋予一个国家和人民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第三世界在摆脱殖民统治后,只有摆脱经济上的落后和依附状态,国家才有可能真正独立。独立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又必然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反对新殖民主义即帝国主义在经济上的剥削与掠夺,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的区别

尽管民族自决权的概念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其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广泛的接受。但是,对于何为“民族”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答案,甚至分歧严重。据此,笔者赞同卡塞斯教授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划分,而上述含义中的“民族”(nation),当然不是指一个国家中的不同的民族(nationality),而是指一个国家之内的整个人民、或者尚处于外国统治下的殖民地人民。因而,如果混淆nation和nationality,势必会把民族自决权引入民族分裂的误区。⑦

其次,民话是有层次的,中华民族与汉民族、回民族就不处在一个层次上。Nationality是由nation派生而来的,它与nation的原则区别在于,nationality不像nation那样具有国家、民族互为表里的含义。显然,一个国家内不同的nationalities并非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它们没有权利要求自决,否则就是滥用民族自决权、搞民族分裂。从早期列宁的提法来看,似乎民族自决权就是分离权、独立权。实际它是有明显针对性的,即主要针对沙俄那样的殖民主义,独立权的提出,意在打倒、摧毁沙皇的国家机器。不仅如此,列定还反反复复强调要把殖民

地人民的“民族自决”与民族主义的“民族分立”区分开来。简言之,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义。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由多民族组成,因而各国并不赞成国家和民族的分裂,它们都十分警惕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如今社会“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坚决地坚持必须遵守领土完整原则”。⑧

20世纪末至今,制造分裂成为西方的基本策略。欧美向东进行的地缘政治扩张,主要采取的是在前苏东阵营内部挑拨离间、制造分裂的方式。从苏联解体到科索沃“独立”,前苏东地区已经分裂出20多个新国家。从更大范围看,国家越分越多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不容忽视的恶性趋势。全世界在一战刚结束时大约有30多个国家,到二战结束时有50多个国家,而现在的国家数量已近200。这当中固然有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因素,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与西方列强有意制造分裂直接相关。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政治本质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个国家的生存必须依靠自己(即自助原则),由此决定了国际间较量和斗争的常态。从积极方面看,一个国家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须不断地“增加权力,保持权力,显示权力”;从消极方面看,实力强弱的相对性决定了每个国家必须想方设法削弱对手,以达到相对增强自己实力的目的。因此,削弱对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肢解其躯体,即分裂其领土,使其永久性变小、变弱。而且越是在关系到西方战略性利益的关键地区,分裂出的国家就越多、越小。

总之,民族自决权并不必然导致民族分裂,任何曲解民族自决权,滥用民族自决权或利用民族自决权这一口号来分裂主权国家,破坏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

三、科索沃独立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少数者保护的看法

(一)科索沃独立对我国处理“台独”的启示

国家主权在当今国际法体系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主权的基本价值,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所以,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关系中,坚持主权原则和捍卫国家主权都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合理的要求,合法的权利。因此,在涉及到自己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予以捍卫和维护。在解决日益复杂的台湾问题上,科索沃独立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

首先,必须坚持民族自决的适用范围,决不能把分离分子的分离误认为自决。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都是明文规定的。历史上,台湾也从来未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后,台湾既不是外国殖民地,又不由外国人占领。所以,它根

本不存在行使对外自决权的问题。当然,台湾如合法地行使其对内自决权,我们并不反对,但台湾若以“民族自决”为借口,行使其根本不存在的对外自决权,我们就不能坐视不管了。因为这实际上不是自决,而是分离,是一种妄图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活动。2008年3月22日,台湾当局搞的所谓的“入联公投”以及前两年搞的什么“制宪公投”,就是台湾当局假借“公投”或“自决”、实现其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目的的例子。所以,我们要认清分离分子搞“公投”或“自决”的险恶用心,坚决果断地捍卫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带给我们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启示。

其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必须继续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争取广大台湾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此,我们应继续采取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履行自己对台湾同胞的郑重承诺,让台湾同胞真正感受到大陆同胞的友好,增强台湾同胞对大陆的认同感。虽然以前的陈水扁当局试图割裂两岸同胞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联系,大肆宣传和推动所谓的“去中国化”活动,但台湾人和大陆人同属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传统,在反对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同仇敌忾、生死与共,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兄弟感情和荣辱与共、并肩奋进的历史纽带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无法割裂的。即使如此,对于陈水扁当政时的“去中国化”,当然,还是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我们一定要加强同广大台湾同胞的联系,防止陈水扁之流继续愚弄台湾同胞,以“公投”或“自决”为名,把一些不明真相的台湾同胞沦为其实现台独政治目的的工具。而加强与台湾同胞的经贸联系,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些年来,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方面可谓是紧密相连,台湾对大陆有巨大的贸易顺差。在台湾同胞最困难的时候,中国大陆还竭尽全力帮助台湾同胞销售水果等农副产品。这样的举措必将增强广大台湾同胞对大陆的认同感,自觉地与大陆同胞一道,反对与遏制台独,共同维护和捍卫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的完全统一。从1999年科索沃被联合国托管后,科索沃与塞尔维亚日益削弱的联系中,我们也可看出大陆同胞与台湾同胞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次,决不能放弃使用武力是维系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保证。一些西方人士认为塞尔维亚拒绝使用武力留住科索沃值得中国借鉴,主张对话和放弃武力能更符合中国利益,并确保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不错,塞尔维亚外长曾指出,他们将采取一切外交、政治和经济措施,阻止和改变对自己国家主权构成的这一直接而无正当理由的侵犯。但没有武力做后盾,塞尔维亚领导人的讲话就异常显得苍白无力,从而也无力阻挡科索沃单方面迈向独立的步伐,

而且其独立还得到了美英等一些国家的承认。所以,中国在台湾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台独,坚持以武力做后盾,军事力量遏制台独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尤其是在某些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干涉中国内政时更是如此。虽然,台湾当局现领导人说任期内不寻求实现台独,但之后呢?谁能保证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陈水扁呢?面对陈水扁之流的人物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时时做好应对台湾随时可能出现重大事变的准备。科索沃独立运动给我们的启示不无具有警示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早在90年代初,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曾就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问题发出警告时说:“本世纪末,如果国际社会不是一二百个国家,而是有四百个国家,那么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实现任何的经济发展,更不用说会产生更多的边界争端。”但是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为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一些大国尤其是西方大国的干涉和参与下,该原则的滥用呈有增无减之势。作为一个尚与分裂活动作斗争的国家,科索沃的独立无疑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二)对少数者的国际保护的看法

在完成了非殖民化运动的里程后,许多经过努力获得独立的国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又面临着本国国内少数人日益高涨的“自决”要求的挑战。于是,“民族自决权可否适用于主权国家中的少数人?”这一早有争论而又沉寂已久的国际法问题再次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国际法上,少数者问题可谓错综复杂,既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涉及国家主权。尤其是,当有少数者要求民族自决时,情况就更加复杂了。早在民族自决权形成国际法原则之前,国际法上保护少数者的实践就已经开始了。所谓少数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是指一个国家中的“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所谓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的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群体的权利。⑨最早的保护人种上的少数者的国际条约可以追溯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⑩不过,只是到了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数者的人权才真正在国际法上获得承认与维护。该公约第27条明确规定:“在那些存在着种族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团体的国家,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它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虽然少数者的国际保护已得到确立和普遍的承认,但是,主权国家内的少数者仍不是民

⑨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初步思考[J]. 中外法学,1997,(5),11-12.

⑩龚刃韧.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J].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226-227.

族自决权的持有者。少数者的权利与民族自决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可混淆。少数者权利并不包含民族自决权或分离权。少数者享有国际保护的权利,乃是由于其所属国通过签订或加入国际条约、主动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而且,权利的最终实现仍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实现。况且,加入某一国际条约与否,仍有赖于主权国家自己的决定,即使加入了国际条约,还可提出保留。而有些西方少数学者把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混淆在一起的做法是很危险的。以科索沃为例,科索沃问题主要是南联盟内部阿族图谋独立、分裂国家的问题,本质上属于南联盟的内政,与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争取民族自决权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却借口保护人权,悍然对南联盟使用武力,这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粗暴侵犯,在国际关系中开了恶劣的先例。当代和未来的国际法,应提倡并协助各国充分保证其境内的少数者的权利,而不是鼓励其去实现对外自决权。只有这样,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才能既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定,又能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安全。11

结论

当某种权利有其独特的价值时,其存在才是有意义的;如果它的价值可以被其他权利可以取代时,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民族自决权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自决权过时论”是不能成立的。从国际法原理来看,只要有关方面未以国际法许可的方式终止一项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效力,该规则便持续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决权作为一项在国际法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它仍将在今后的国际政治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致谢语

本文主要以科索沃问题为视角分析论证了当代国际法下的民族自决权的发展,由于学生知识储备尚显不足,本文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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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 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 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

会和文化发展。”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如果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国家,那么一旦殖民地国家人民取得了民族独立和解放,就不能享有民族自决权。不能享有民族自决权这一集体人权,又如何保障其他的基本人权呢?事实上,在殖民体系瓦解后,民族自决权不但被列为国际法原则,而且超出政治分离权的范畴,有了更广泛的权利内容,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自由权。联合国自1980年以来,几乎每届大会都通过关于自决权的决议。这些实践充分说明,民族自决权在今天并没有失去其意义,且权利的主体和内容已经有所变化。 (二)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受殖民统治和压迫的非独立国家,也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在单一民族国家,自决权主体则为该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自决权主体应为各个民族所组成的整体,即“国族”。我国王英津教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_1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印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边界问题成为中印关系恶化的推动力和深化的巨大障碍。中印边界争端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承认1914年英属印度时期炮制的“麦克马洪线”。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1]。因而,处理好同周边邻国的关系是现实的需要,而中印两国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无疑会为两国关系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一.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传统边界線的含义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而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2](二)“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确立国家边界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历史形成习惯边界,并且得到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相邻国家边界条约来确定边界。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线”是通过条约来划定的,但是,“麦克马洪线”的划定却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令贝利秘密潜入西藏境内,以便提供资料供他划出中印边界。然后麦克马洪以贝利的非法勘察资料为

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了这条“麦克马洪线”。而且“‘麦克马洪线’本身从来没有经过中国代表讨论”[3] 就被麦克马洪塞进了西姆拉草案的附图。可见,“麦克马洪线”的出台没有定界和标界的过程,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二.中印边界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前景(一)国际法方面的设想布朗利说“领土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相对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但在实践中,主权有时是分割的。…第一个或许是唯一的真正例外是所谓共管”。地有人将共管称为“共同主权”。'那么,对门隅地区,印方称达旺(门隅的首府)处于连接印度东北部与母体的狭长地带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排除其担忧,可规定在这一地区双方均不驻军,禁止军事进入,这样就保证了印度的安全利益不受威胁。(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的。1993 年9 月中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只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解决边界问题,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促进中印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三)加强高层互访,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稳固的政治平台与其他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往相比,中印两国交往还十分不够。就边界问题的协商也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中印两国需要高瞻远瞩,进一步推进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高级首脑往来,通过外交途径密切两国政治关系,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

第7部份,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 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1.1 基本要求 1.1.1控制区布置应兼顾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1.1.2 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 1.2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1.2.1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1.2.2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对于单向通行的情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必须在工作区两端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控制灯。 1.2.3 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工作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符; 2 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两端均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当单向两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1.2.4 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

证车辆通行,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临时路面标线应使用黄色书刊; 2 控制区内必须设置路栏和施工警告灯号; 3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为; 4 所修筑的交通便道应划道路轮廓线并应设置可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 1.2.5 在路肩上养护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必须保证紧靠路肩的车道宽度大于3m; 2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为; 3 若设置移动式标志,可不设过渡区号; 4 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必须封闭紧靠路肩的车道,并按车道封闭要求布置控制区。 1.2.6养护维修作业周期在半天以内时,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上游过渡区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2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 3 在移动养护作业时,移动式标志车应与作业车保持在50~100m的间距。 4 作业周期在半天以内的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

2018电大国际法答案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联合国宪章优先 C.该条约优先 D.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实在法学派 B.规范法学派 C.格老秀斯派 D.自然法学派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 )。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B.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D.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E.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 任。 11.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14. 合法交战者有(A) 15.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16.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 17.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

关于民族自决权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5月18日

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为例论民族自决权

国际公法期末论文 题目:基于民族自决论视角下的科索沃单方 面独立问题研究 姓名:李静文 学号: 00829156 院系:法学院 授课教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内容摘要 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科索沃的单方面独立行为不是“民族自决”,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及一些国家对科索沃的承认给国际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拟从民族自决权的角度探讨科索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国家主权

目录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背景 (4) (一)南斯拉夫的解体 (4) (二)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 (4) (三)联合国的长期管理 (4) 二、科索沃问题与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 (5) 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5) (一)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 (5) (二)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6) 1、对内自决权 (6) 2、对外自决权 (6) (三)行使民族自决权所要受到的限制 (7) 四、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实施 (9) (一)从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上分析 (9) 1、科索沃不存在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 (9) 2、科索沃不是一个分裂国家的加盟共和国 (9) 3、科索沃人民不是基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自决 (10) (二)从民族自决权受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限制方面 (10) (三)主体 (11)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科索沃的独立得到了美国及英、法、德、意等国的支持,但受到分离分子困扰的西班牙、罗马尼亚、塞浦路斯等国则不予承认,俄罗斯、塞尔维亚更是坚决反对。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背景 美国国务卿赖斯在承认科索沃独立时解释说:一些因素不同寻常的组合可以在科索沃局势中找到。包括南斯拉夫解体的背景,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以及联合国的长期管理!这些因素在其他地方都找不到,因此使科索沃成为一个特例。1 (一)南斯拉夫的解体 根据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1974年宪法,南斯拉夫6个加盟共和国具有自治地位,并且拥有分离权。位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科索沃是拥有较多自治权的自治省。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全境塞尔维亚族人占多数相反,科索沃人口的约80%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族人约占10%,因而科索沃省阿族人一直有独立和自治的要求。 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7月2日,自行组建的科索沃议会宣布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但全世界只有阿尔巴尼亚一个国家出于种族和政治原因予以承认。科索沃因此一直保留在塞尔维亚和黑山组成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内。 (二)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 1998年起,阿族分离主义武装与塞族冲突升级,并发生南联盟对科索沃阿族种族清洗的事件。 (三)联合国的长期管理 从1999年到2008年,科索沃实际上完全脱离了塞尔维亚的统治,而处于国际机构的临时管理之下。根据1244号决议,南联盟从科索沃撤出全部军事和准军事部队,国际社会则相应部署国际安全存在和民事存在,负责过渡时期的行政管理和安全防务,并逐渐将权力移交给科索沃自治机构。 1S t at em ent b y Secret ary Condoleezz a Rice, u. s .Recognizes Kosovo as Independen t St at e, us Department of St at e Pres s St at ement NO. 2008/ 117(18 February 2008) . A mer ic anJ ournal of Int er na ti onal L aw , 2008( 21) .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对民族自决理论之探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总结了他们民族自决理论的内容,即:反对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其他民族的压迫政策;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与世界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斗争相互依赖,共生共荣;各民族独立自主、有组建民族国家的权利;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反对一切违背历史潮流的民族主义行为。同时也对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决理论的本质及作用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民族自决;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 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而产生的。从此,它就成为民族运动的重要指导理论。资产阶级政治家在此旗帜之下领导大众推翻了封建王权和神权,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也以此为理论武器,掀起了反抗异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故的斗争。20世纪以后,民族自决不但成为两次世界大战后重建国际新秩序的指导理论,促使一大批新的民族国家在殖民主义的废墟上卓然出现,而且还被载人国际法规、条约之中,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特别是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民族运动再次凸现,使民族自决理论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对此,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了他们的民族自决理论。他们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把民族问题与无产阶级革命相联系,阐述了他们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理论。本文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对我们完整、准确地

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这一理论的内涵及本质有所帮助,并进而对正确认识和把握现今的民族自决运动有所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自决?理论的背景 正如列宁指出的:?民族自决这个要求??早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就已经由小资产阶级提出了?。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康德认为,自由、平等是一种道德法则,这个普遍性的法则存在于人们内心而非外部世界。只要人的意志被这样一种内在的法则所感动,人的意志才是真正自由的。他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在这个世界中,或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有任何被无限制地称为善的东西?。因此,?一个道德善良的人即是一个自律的人,为体现这一自律,他必须是自由的,既然如此,自决即是‘最高的政治之善?。这样,康德就?为民族主义开启了‘民族自决’的思路?。此后,这一理论又随着弗雷德里希?施莱尔马赫、约翰?哥特利勃?费希特和F. W.谢林等人的进一步阐述而发展完善。 除了哲学理论上的探索之外,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根据反封建王权的需要,明确提出尊重民族权利,要求民族独立的愿望。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荷兰的格老秀斯、德国的黑格尔等都著书立说,从不同角度阐明结束国家分裂、确立民族国家主权的必要性。英国的爱德蒙?伯克、法国的卢梭等,则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国际社会中的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然而,民族自决作为国际关系领域一项原则首次被提出来是在18世纪末爆发的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北美人民庄严地发布《独立宣言》,并通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法国资产阶级更是在1791年宪法中宣称:?法国决不以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他们又在1793年宪法中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

民族自决权(1)

试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本文简明介绍了民族自决权的来源与发展,并着重论述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即发展权。与此同时,民族自决权亦成为一把双刃剑,其概念内涵和适用的模糊性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冲击着国家主权原则,使国际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状态。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今形势下如何界定和完善民族自决权。 关键字: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original and history of 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Focus on the point that it is given the new meaning in the new era, which means the development right during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t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me a double-edged sword. The ambiguity of its meaning and application are exploited be ethnic separatist forces. The impact it did on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make the world in the state of the turmoil and unrest. It was forced us to rethink the problem that how to defin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during this time.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 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复旦大学国际法课程中英文大纲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第1-2周绪论 预习:1. 《国际法原理》第一章绪论; 2. 研读指定案例1“北海大陆架案”(英文摘要),准备参加课堂讨论。 讲授:一、国际法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二、国际法的实践性:一国对外法律关系、国内法院的适用、国际争端的解决 三、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凯瑟琳号案”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 四、《威斯特法利亚和约》及其之后近四百年的国际法体系变化和现状 五、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 条约与习惯国际法、案情介绍、分析、讨论 讨论:1. 从你已学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看,你对国际法有什么认识? 2. 从你已知历史常识看,为什么现代国际法产生在欧洲,并发展为全球性法律体系? 3. 国际法的渊源与国内法有什么关系? 4. 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及理由是什么? 复习:结合《原理》第一章、案例及其思考题和授课内容,复习、并做必要读书笔记。Section 1 Introduction: what is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ase 1 the Case of Catharine Holland v. Portugal (1595-1602)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Relations of inter-European nations in Grotius time The freedom of trade and navigation by see Dispute settlement by war or court Law of war and peac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ection 2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se 2 River St. Lawrence US v. UK (1824)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Natural law vs. positive law Modern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law for dispute settlement by ICJ Case 3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Germany v. Denmark and Netherlands (1969, ICJ)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reaty v. custom What’s th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Epps International Law Chapter 1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of Case 3 Epps pp.22-26. Prefer to download Judgment from ICJ website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

(一)狭义 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 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 一、论述题 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 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答:上述论断不合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

第7部份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第7部份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 置 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1、1 基本要求1、 1、1 控制区布置应兼顾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1、1、2 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1、2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1、 2、1 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1、2、2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对于单向通行的情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必须在工作区两端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控制灯。1、2、3 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工作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符;2 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两端均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当单向两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1、2、4 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

证车辆通行,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临时路面标线应 使用黄色书刊;2 控制区内必须设置路栏和施工警告灯号;3 作 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为;4 所修筑的交通便道应划道路 轮廓线并应设置可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1、2、5 在路肩上养护 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必须保证紧靠 路肩的车道宽度大于3m;2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为;3 若设置移动式标志,可不设过渡区号;4 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必 须封闭紧靠路肩的车道,并按车道封闭要求布置控制区。1、2、6 养护维修作业周期在半天以内时,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上游过渡区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2 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 灯号;3 在移动养护作业时,移动式标志车应与作业车保持在50~100m的间距。4 作业周期在半天以内的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_以科索沃独立为中心

2011年02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2,2011 129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 □刘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北京100000) 摘要: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对于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此为中心,在坚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认为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宣告说"与"构成说",对于分离产生的新国家,只有得到母国的承认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关键词:科索沃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家承认;宣告说;构成说; 为。其过错形态通常为故意。主要包括通奸行为、姘居行为和重婚行为。四、配偶权的救济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侵犯配偶权、破坏家庭稳定的因素和事件不断增多。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包二奶、包二爷等现象非常常见。严格的说,"包二奶"是一种民间叫法,并不是法律用语,这种现象在个案中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很难将它们界定为通奸还是重婚,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难理清的问题,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社会问题。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不能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失语状态,必须由法律规定配偶权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救济措施。当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已普遍在立法中明确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轨道的方法迫使其履行"。《法国民法诉讼法》第864条规定"夫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同居时,不得拒绝支付其生活费用,也可申请扣押其收入或赔偿精神损失"。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也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实质上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即有过错一方需要向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是否对第三者进行法律制裁,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应该给民众通过法律来维权的机会,因此,必须完善救济措施。 虽然侵权法中有多种救济措施,但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救济手段显然是很难用于配偶权救济的,最合适的救济方式还是损害赔偿。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 (一)有过错配偶的损害赔偿1. 物质性赔偿。2. 精神性赔偿。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婚姻法第46条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第三者会对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指配偶权受损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的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王泽鉴先生所列举:1.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2.通奸子之生产费用;3.对通奸子之抚养费;4.撤销通奸子为自己婚生之生产费用;5.离婚诉讼费;6.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第三者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最主要的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损害。 总之,我认为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更有效的救济,应该予以更加具体和完善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J ],民商法学,1997,(7). [2]【美】威廉杰欧唐奈等著,顾培东、杨遂全译.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73. [3]史尚宽.亲属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杨立新.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432. [5]韩松.婚姻权及侵权责任初探[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3).[6]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7.[7]蒋月.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J ].民商法学,2000,(1).作者简介:刘莹(1987-),女,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引言 2010年7月22日, 联合国国际法院宣布,科索沃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不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的法官以10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该咨询意见。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咨询意见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极高的威信。可知,国际法院的该咨询意见没有强制力,但为科索沃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提供了有利条件,并将对欧洲及世界的政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那么,科索沃是否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该如何评价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以该事件为中心如何全面理解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科索沃问题的由来 科索沃问题不仅是漫长历史演变的结果,还是当今国际政治势力对比以及各国利益冲突的结果。巴尔干半岛上各国经济利益、政治体制、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和文化基础的多样性造成了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冲突,而多种国际势力的介入进一步使得该地区问题成为难以化解的症结,各种势力的对立最终使得该问题走向爆发。 (一)科索沃问题成为巴尔干半岛的"火药桶",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冷战时期,科索沃地区所在的前南斯拉夫在领导人铁托的带领下,对内实行国有化和土地改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奉行独立自主的不结盟政策,反对大国垄断。南斯拉夫处于两大集团 的边缘,力图摆脱美苏的垄断统治,成为巴尔干半岛独立自主的力量,这为南斯拉夫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也避免了两大国干涉半岛主权,但是也应看到处于两大国之间的南斯拉夫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而国内资源又很匮乏,经济发展缓慢,社会生活总体水平低,综合国力增长较慢。南斯拉夫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科索沃是最贫困的地区,经济长期落后于其他地区。科索沃的居民主要由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组成,其中阿尔巴尼亚人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大大落后于塞尔维亚人,随着阿尔巴尼亚人的增加,居民构成了发生了变化,到1971年,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占到总人口的73.7%①。在铁托时期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采取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使得民族矛盾不断升级,而且塞尔维亚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的人口比例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阿族的知识分子反对中央政府的民族独立运动得到了广泛的民族基础。 (二)在科索沃问题中,大国势力扮演重要角色 科索沃问题反映出了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地区矛盾,其背后又隐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大国争夺现实利益的较量。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斯拉夫多种民族主义急剧膨胀,终使南斯拉夫陷入四分五裂,各独立 ——以科索沃独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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