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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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避免地涉 及到 国外事 务 ,
而其 中所产 生的纠 纷频率也越 来越高 , 使得 了解 掌握 法律英 语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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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 英语 的模 糊性 原 因探 析
可 以避 免法 律 的片面 性 以及在 后面 的法律 发展 历程 中弥补 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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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 语言 的出现不仅 历史悠远 , 是涉及 到很 多领域 的一 并 没有给 出明确 的定 义 以及 涵盖 范围所 以具有模糊性 , 是 因为 并且 这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一、前言在法律语言当中,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铁定原则。

然而,因为受到语言自身一些原因的影响,比如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语言存在着特殊性、法律规范的相关特点以及语言自身的原因等,导致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虽然模糊性已经融入于司法和立法的整个过程,然而司法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结果。

所以本文除了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外,还要重点探讨怎样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二、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多义性是语言的一个基本特征,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一般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虽然立法者尽力使用精确的词语,然而还是难以避免经常出现大量的多义词。

比如严重、轻微等词语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概念,但是一直都难以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含义。

其次,语言具有有限性。

语言作为思想交流的媒介就好像货币是商品的媒介一样。

与思想的丰富性相比较来说,语言所具有的丰富性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人们用上所有语言也难以将思想的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完全表达出来。

所以说,世界具有无限性,然而思想却是有限的。

所谓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语言表达的一种美好愿望,语言表达的真实写照其实是“言不尽意,言不由衷”。

再次,语言具有障碍性。

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流从根本上而言,其实是思想的交流,并不是语言的交流,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脱离语言也可以进行交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交流的时候语言会显得十分多余。

比如“心有灵犀一点通”或者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等都表明语言具有障碍性。

语言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表达思想的唯一途径,还可以利用特定的动作、眼神以及手势等,虽然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些称为肢体语言,但严格的说来,它们是一些行为,并不是语言。

最后,法律语言具有其专业性。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家,他虽然主张的是由立法者解释法律,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然而他也必须的承认法律存在着含混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依然还是存在着法律语言的职业垄断现象,对于广大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外的群众而言,法律具有更加严重的含混性。

简析法律语言中“以下”一词的模糊性

简析法律语言中“以下”一词的模糊性

简析法律语言中“以下”一词的模糊性摘要:模糊性是语言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语言要求要精确,要达到这个准确性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法律语言会使用大量的模糊语言。

它的使用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也有消极结果。

本文将就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原因、分类和功能进行简要分析,同时结合“以下”的运用实例来分析其功能意义以及消极结果。

关键词:模糊性法律语言成因分类功能意义消极结果一、引言语言是人类传递信息、表达情感的重要手段,司法领域也是语言使用的重要方面。

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语言也同样具有模糊性。

法律语言是指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语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系统。

法律语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包括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

本文主要关注狭义上的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表述的内容是法律,而法律又代表着公平、正义和公正,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所以不同于诗歌、小说、散文等其他文学体裁,法律语言要求简明、准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的想象比比皆是。

运用模糊语言不但不会削弱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相反能使法律语言的表达更加准确。

二、法律语言模糊性成因、分类及功能(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1.客观原因语言本身的特性。

语言是人类传递信息、表达情感的符号。

但是语言符号是有限的,而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以精准的方式将客体的意义完整地表达出来。

人类认知能力局限性。

人类的认识是从实践中获取的,实践活动所属的环境相对静止,而实践活动却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这就导致人类受自身观察、感知、生理、想象、理解等能力的制约,往往不能正确全面认识自身所处的自然和社会世界。

事物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

客观世界在空间和时间上是一个连续体,没有固定、明确的界限,每种语言在表达时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划分,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模糊的存在。

2.主观原因法律事务是不断发展的,而法律条文则要求法律语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时的操作性。

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041当代思潮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所使用的专用语言,是在一定的规则下为达成立法目的所设置行为规范,最终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而所谓模糊性,是所描述事物的范围及边界的不确定性。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是肯定的、确定的、普遍的,因此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以明确性为最根本的目的和追求。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为适应迅速发展的时代,且不打破明确性的法律规定之要求,立法语言逐渐衍生出模糊性的特点。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似是非是、模棱两可并不相同,正与之相反,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追求法律体系明确性的方法和途径。

立法语言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的有机统一。

立法中的模糊语言现象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对所描述事物状态和范围的不确定性。

在人类日常交流的语言中,模糊性是其特点之一。

例如,美是指能够引起人类美感的事物的属性,然而不论是对不同描述对象,还是不同描述主体之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比如人之美不同于动物之美,男人眼中的美不同于女人眼中的美。

而在立法语言中,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与有形的事物不同,难以用语言精确的描述,可能会让听者处于一种模糊的印象,只能依赖于自己对描述的理解;不论何种语言都具有模糊性的特质,任何主体也难以用语言完整、精确地表达出描述对象,而处于王天予(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 130022)摘 要: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语言所描述的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并非似是非是、模棱两可,而是源于存在法律事实的数量、程度、范围、状态、性质等不能精准规定的情况。

该文将探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并给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必要性的理由。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积极影响;消极影响立法背景下的语言具有固定的表达方式,想要找到精准表达立法者原意的立法语言更为不易。

大体而言,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一般是明确的,甚至无需解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它的范围边界却发生了模糊现象。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法律英语中使用的语言会出现模糊性。

模糊性语言指的是那些表达不够明确或含糊的词语或短语,可能导致争议、歧义或误解。

本文将探讨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可能会给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

这是因为模糊性语言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法官和律师往往需要依赖上下文、法律解释或案例法来解决模糊性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来描述双方义务,当争议出现时,法院可能需要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意图和责任。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形式之一是使用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和短语。

比如,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词汇"reasonable"(合理的)和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些词语的意义相对模糊,其解释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案例法才能确定具体含义。

此外,部分法规和法律文件还采用了模糊的标准或标准模糊度的表达,如"substantial"(实质的)或者“reasonable care”(合理关注)。

这类语言的问题在于,不同的解释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增加了法律争议的风险。

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在法律文书中保留灵活性,以适应各种情况和特定的案例。

此外,模糊性语言也可能是由于对具体问题的不确定性,或为了避免明确的承诺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时候模糊性语言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当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存在模糊性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变得困难,可能导致争议、诉讼或合同纠纷。

此外,模糊性语言还可能导致违约和损失,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难以按照意愿和预期履行。

为了解决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问题,律师和司法机构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详细地阅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法对于正确解释模糊性语言至关重要。

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与语用充实

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与语用充实

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与语用充实在民事审判的舞台上,语言如同法官手中的权杖,既需要精准地指明方向,又常常面临模糊的迷雾。

模糊语言,这个看似矛盾的存在,却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语用充实则是解开其神秘面纱的关键钥匙。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含义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的表述。

比如说,在描述损害程度时使用“较为严重”“一定程度”等词汇。

这种模糊性并非偶然,而是出于多种原因。

一方面,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精确的描述有时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表达自身诉求或陈述事实时,可能由于情绪、认知等因素,使用了模糊的语言。

模糊语言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弹性的表达方式,让他们能够更自然地陈述自己的感受和经历。

例如,在描述精神损害时,“极度痛苦”这样的表述虽然模糊,但却更能传达当事人内心的真实状态。

同时,对于一些尚未完全明确的事实或情况,模糊语言能够为后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留下空间。

然而,模糊语言也带来了不少挑战。

最直接的就是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

不同的人对于“严重”“轻微”等模糊词汇的理解可能大相径庭,这就给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带来了潜在威胁。

此外,模糊语言还可能被当事人故意利用,以达到混淆视听、逃避责任的目的。

那么,如何应对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呢?这就需要引入语用充实的概念。

语用充实是指在特定的语境中,对模糊语言进行补充和明确,以获取更准确的含义。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背景,对模糊语言进行合理的充实和解释。

在进行语用充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法律对于某些常见的模糊表述往往有相对明确的界定,例如“重大过错”在相关法律中有具体的情形列举。

其次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个模糊表述所指向的具体程度或范围,那么法官就可以据此进行充实。

再者是社会常识和公序良俗。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它以明确、具体和准确的语言为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语言问题。

这些模糊语言给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扰,甚至引发了争议和不公正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以及解决方案。

一、成因1. 法律规定的广泛性某些法律条文故意保留了一定的模糊性,以适应不同情况的复杂变化。

这种灵活性是为了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但也导致了模糊语言的产生。

2. 法律拟定的技术性问题法律往往会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入。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通常会使用一种较为笼统的措辞,以避免对技术细节的错误解读,但这也增加了模糊性。

3. 法律的修改和适应性时代在不断变迁,法律也需要随之调整和修改。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修改可能导致原有法律文本和新修改部分之间的不一致,进而造成模糊性。

二、弊端1. 不公正的法律解释模糊的法律语言给法官和解释者带来了困扰。

他们可能因为理解不同、偏见或个人解读而产生不一致的判决,这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和不稳定性。

2. 缺乏清晰的指导模糊的法律语言可能导致执行机构、公民和企业无法准确理解其义务和权利。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3. 法律漏洞模糊的法律语言也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漏洞,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个人利益。

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消除模糊语言的方法1. 明确法律目标和原则优化法律条文,明确目标和原则,降低模糊性。

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例加以说明,可以更好地阐明法律的意图,并为法官和解释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有技术性问题的法律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消除模糊性,并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法律模糊语言

法律模糊语言

浙江科技学院外语系李俭* 浙江⼯商⼤学外国语学院程乐* 摘要:针对模糊语⾔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的主张,本⽂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存在的根源,模糊与歧义,多义之间的区别,模糊语⾔在法律中的运⽤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的⼀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根源运⽤解释原则 1. 引⾔ 随着中国⼊世,对法律英语复合性⼈才的需求⽇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法学家与语⾔学家对法律英语教学中法律内容与法律语⾔的优先问题各有⼰见.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基础理论,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也应包括法律语⾔本⾝的教学,即采⽤法律内容与语⾔有机结合的 (integration and balance of content and language),以任务为基础(task-based) 的课堂教学⽅式.其中,法律模糊语⾔的教学⽆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尽管简明,准确的法律语⾔ (plain and precise language of law) 是⽴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的与标准,但正如有些评论家认为的那样: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些情况下就⽆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法使⽤模糊语⾔的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的⾏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即⾮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的使⽤会导致其固有的⼀些弊端。

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过:世界上的⼤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法者:法律不要过于模糊和⽞奥,⽽应像⼀个家庭⽗亲般的简单平易,因为它是为具有⼀般理解⼒的⼈们制定的。

他甚⾄尖锐地指出:法律条⽂含义不清,罪⽂不明,⾜以使⼀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然⽽模糊语⾔在⽴法与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量存在.语⾔中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作为⽭盾对⽴的双⽅,既互相⽭盾,⼜互相依存。

从存在的条件看,总是相对⽽⾔的,没有精确语义就没有模糊语义;同样的,没有模糊语义也就没有精确语义.法律是以语⾔为载体的,⽽语⾔本⾝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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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摘要:1965年扎德教授发表“模糊集”一文后,模糊性研究开始出现在包括语言学在内的各个学科中。

模糊性成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热点研究对象。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条文的观察和比较,并综合参考前人的研究,从法律意义上、语言学意义上归纳了法律语言模糊性在的主要成因。

同时通过一些案例观察了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辩证分析后本人得出如下结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存在是各国法律中的普遍现象,是由语言本身性质和法律上的需要导致的必然结果。

尽管这样的模糊性会对法律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彻底消除。

应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削弱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模糊语言学语义学语用学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分析(一)语言学角度的成因分析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主要是由语言的离散性和语用模糊导致的。

由于现实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语词和世界的联系很难一一对应:离散的、有限的自然语言不能划分和表达连续的、无限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自然语言模糊性的来源。

而当我们把自然语言变为法律语言时,就将这样的模糊性带入了法律语言。

而语用模糊也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成因之一。

因为同一个词语或是句子根据使用者和使用语境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意思。

美国学者布莱恩?比克斯在《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中认为“言外之意”,即语句的用意,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立法目的。

例如,英王爱德华三世为解决劳动力不足而制定了“禁止给‘身强力壮’的乞丐施舍”的法律,但是倘若这个乞丐由于没有衣物快要冻死了,是否应该施舍呢?该法律的用意,也就是“言外之意”显然是希望帮助国家获得更多劳动力。

如果不去救援就会使得乞丐死亡而失去一个劳动力,但是救援又违背了条文的字面意义。

这就是因为在这个语境中,语用意义和字面意义产生了偏差。

与之相同的还有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

虽然“见义勇为”成为了社会提倡、政府呼吁的行为,但是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显然其用意是提倡和表扬公民暂时放弃个人利益为了保护更多人或是更大的利益的无私行为。

但是当亲友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到底应当被界定为“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呢?帮助亲友满足了字面上“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定义但是与该法律的“用意”有所冲突,因为这似乎不能算作完全的无私或者利他行为。

(二)法学角度的成因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类对未来和边缘事实的相对无知。

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法律的制定是根据和总结过去的经验、案例。

然而法律的目的却是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冲突作出规范和处理。

由此导致的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也是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并不会由于国家或文化差异而消失。

比如美国宪法对于总统的定义“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中“陆海军总司令”的定义就没有考虑到也不可能预见到现在空军已经成为国家重要军事力量之一,而总统实际上也控制空军的事实。

而边缘事实也是同理,人也不能预测什么样的边缘事实可能出现。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两性人甚至男性被强奸已经成为了新出现的现象,而“妇女”这个定义就使得强奸两性人或者男性是否属于强奸罪在法律上处于模糊状态。

总而言之,由于人类不能预测未来,因此法律语言有可能因为新的事实或是某些边缘案件的发生变得模糊。

二、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影响(一)积极的影响1.扩大法律适用性法律语言模糊性对法律最大的积极影响应该是扩大了法律适用性。

由于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整个社会,因此就要求它具有普适性,正如前文提到的,条文中运用模糊词语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

比如“其他”“等”词语就在条文中广泛使用,如:《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就包括了立法者可能难以想象的但是实际却可能人为或是意外造成的重大伤害。

2.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好处是可以使法官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时,能够在保持法律自身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补充模糊语言的内涵,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和新价值吸收到法律中来。

这就平衡了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相对滞后的法律。

而比较我国和英美法律可以发现英美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必须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而英美的法官却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

比如1886年的益和诉霍普金斯案,此案也是美国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虽然在1868年内战后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宪法第14项修正案,要求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其初衷是为了保护黑人免于受到各州歧视。

但是当时的大多法官非常狭隘地解释这项条款,使得其他族裔的美国公民权利仍然受到侵害。

直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此案中认定旧金山的两项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多次引用,对美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消极的影响 1.可能导致司法者立法当法律语句模糊性过度时就会导致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上文提到的自由裁量的另一个极端。

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警告的“绝对自由裁量权与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的末日来临。

”这里有一个反面案例,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被称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

由于法官对奴隶制的个人主观偏好和当时宪法的所具有的模糊性,法官做出了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的判决,将黑奴裁定为非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案》。

该判决被认为是南北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过度模糊性导致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法律被司法者凭个人意愿随意更改。

2.妨碍法律的可操作性当词语的模糊性已经使得法官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时,由于法官的能力限制,有可能擅断罪行,导致相同法律事实不同判决结果的可能。

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价值,也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如何理解和看待(一)准确性和模糊性根据本人看法,法律语言模糊性应当被视为一种普遍的必然现象,它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中均有体现。

模糊性起到的是平衡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不断发展的现实之间的作用,保留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对于法律的普适性是有利的,甚至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律语言模糊度和自由裁量权本人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法律语言模糊性必定会带来对法律执行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所在。

而本人也在上文论述了这样的消极影响不能通过人为的手段去刻意的消除,也没有彻底消除的必要,因为彻底消除意味着需要将法律条文无限细节化,从而导致法律偏离其最初的目的――约束公众,而变成更加类似于个人的行为准则。

但是这样的消极影响的确可以适当地削弱。

显然,根据上文对消极影响的分析,削弱语言模糊性产生的消极影响应当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控制和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入手。

从法律的践行来看,赋予法官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和使用。

本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概念是量化语词的模糊度。

模糊度本身是个难以测量的概念,但是法官能够获得的自由裁量权又与法律条文的模糊度有关。

越是模糊的条文,法官在判决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

但由于本人并不是法学专业,知识具有的局限性,仅在此提出个人的愚见:可以建立一个对用词模糊度测量的系统来解决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控制。

比如在审理某案件时,所引用的法律条例中含有在该案件语境中意义模糊的词,如上文提到的虐待、破坏等,应当成立一个第三方鉴定机构,由法律语言学家组成,对该词在该语境下的意义和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一般意义进行偏离程度打分,然后按照一个固定的公式综合他们的评估结果计算出这个案件中的词的模糊度,这将是一个具体数值,也就实现了模糊度的量化。

若一个语句中有多个这样的词,则最终法律语句的模糊度应当是这些词各自模糊度的加权平均。

然后再根据计算典型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得到词语模糊度的上下界。

低于下界则说明在本案中基本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原意作出判决,不需要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高于上界则说明该语词在本案中属于极为模糊,应当咨询其他法官的意见。

而对于在这个范围内的模糊度,则根据具体数值给予法官对应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关于模糊度的量化可能有更加科学的方式,但是已经超出了本人的能力范围。

提高法官的素质对于消除法律条文模糊性的消极影响也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一个睿智的,正直的,有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官在和一位相对平庸的法官拥有同等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时必定能作出更好的,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未来法律制定的判决。

参考文献[1] 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M].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 姜廷惠.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兼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语言表述的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 布莱恩?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M].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7.[4] 崔景英.中英法律语言模糊性现象的对比研究[J].论文.[5] 董晓波.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J].论文.(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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