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7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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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杭萧钢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编号:2020-039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4,713,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1%。

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432,132,324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47.76%,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接到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业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用途。

二、本次股份被解除质押基本情况续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三、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四、其他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本次与海通资管进行的股票质押的目的系为个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融入资金主要用于购回前期质押给海通资管的本公司股票,初始融资用于参与公司定增。

单银木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上述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案例分析1杭萧钢构(600477)内幕交易案例(一)案例介绍杭萧钢构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前身为1985年5月创办的萧山县长山金属板厂,2000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单银木、潘金水、戴瑞芳和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建筑钢结构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杭萧钢构,股票代码为600477。

公司目前主要拥有安徽杭萧钢结构、山东杭萧钢构、河南杭萧钢构、江西杭萧通力钢构、广东杭萧钢构、河北杭萧钢构、浙江杭萧物流、浙江汉德邦建材等8家控股子公司。

在2007年2、3月份杭萧钢构连续涨停前,其股价走势并不显山露水,成交量也不大,根本没有引起任何人注意。

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600477)连续10个涨停板,股价从4.14元涨到了10.75元,累计涨幅159%,可谓是当时市场最大的牛股。

以下是杭萧钢构的股价飙升实录:(1)2月12日~14日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价连续三个涨停。

(2)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重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3)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4)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5)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6)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7)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8)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杭萧钢构再次公告确认签订344亿合同。

当天股票复牌后至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经过短短10个交易日,杭萧钢构股价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

同时,对于344亿元合同的质疑之声充斥整个市场。

3月19日~2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

以杭萧钢构为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以杭萧钢构为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以杭萧钢构为例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摘要:通过对杭萧钢构案例的分析,介绍我国当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系列应对措施。

并以“琼民源”、“银广夏”为例,在对这一系列的案例分析,得出不成熟的杭萧钢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为后来者敲响警钟。

会计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扭转现状,必须对现行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证监会等监察主题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会计信息披露1、案例背景1.1杭萧钢构公司介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在浙江萧山成立,其前身为萧山长山金属钣厂创办于1985年5月,到了2000年12月才真正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3年11月在上交所上市。

目前公司注册于萧山经开区资本为2.48亿元。

事件起因是2007年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基金签订了价值300多亿的安居房工程,但并没有按时披露信息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性的信息,被有关非法分子有空可钻,其中杭萧钢构的一名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漏洞坐庄直接获利8000多万元。

第二年2月12日,董事长在年会上披露了相关信息,接着股东大会上公司也表示称:“为避免合同实质性的履行有问题,企业不存在执行合同的可能”,并未发表相关合同的信息,也未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1.2杭萧钢构案例的疑点从整个过程的事件来讲,杭萧钢架存在四个疑点:1、杭萧钢架在没有签订合同就泄密了,没有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

为了整个过程的公正,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但是杭萧钢架等到股价上涨之后才开始根据市场规定来处理,披露真个合同的相关细节信息。

2、杭萧钢架在企业股市停牌时间内,还在对这个事件做埋伏,没有配合证监会的调查,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杭萧钢架这么做的企图是是什么?公司到底为了什么可以置中小股东的权益于不顾?3、当年3月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停牌,但是调查无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允许其在4月2日复牌,但是公司同时发布相关不实信息,对外公告,被广大中小股民解读成利好消息,于是大量被套牢的资金得以出逃,最终所受损害的是广大中小股民,企业却从中渔利,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2007]民四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3月22日[2007]民四他字第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沪高民四(商)他字第2号《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事实,本案争议涉及两份《合资经营合同》,即北美冶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国际)、浙江佳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佳元)、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久立)于1999年5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5.12合同》)以及北美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集团)、浙江佳元、浙江久立于1996年6月8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6.8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尽管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差"经济"二字,但中国只有一家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没有其他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与"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更近似,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选择的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对本案两份合同均有管辖权。

从你院报告反映的情况看,上海分会在仲裁裁决书中表述受理本仲裁案依据的是《6.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由于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北美国际并非《6·8合同》的缔约主体,因此上海分会依据《6·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该案,在管辖权方面的表述是存在瑕疵的。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隆庆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春花许银朋宋慧林【审理法官】翟春花许银朋宋慧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隆庆;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周隆庆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隆庆【当事人-公司】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运琰【代理律所】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隆庆【被告】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除上述2018年10月的工资数额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00477杭萧钢构关于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2021-02-04

600477杭萧钢构关于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2021-02-04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编号:2021-008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履行的审议程序《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的议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2021年2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单银木、张振勇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一致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较年初预计超出部分主要因公司在2020年中出售全资子公司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导致,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提供及接受劳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交易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情况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主要因公司在2020年中出售全资子公司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2020年9月底完成股权剥离,导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了预计金额,现对超出部分进行确认。

杭萧钢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萧钢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编号:2020-025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相关议题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邦建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鉴于,桐庐县“富春未来城”的开发建设,为配合当地政府高品质高效率建设“富春未来城”,进一步促进桐庐经济社会发展,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与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汉德邦建材座落于桐庐经济开发区东兴路388号的房地产事宜签订《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的逐步履行,截至2020年3月31日,汉德邦建材已收到前面两期付款共计28,284万元。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公司拟将汉德邦建材的注册资本由14,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注册资本9,000万元)。

相关事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0-026《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汉德邦建材减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郡房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报中的经营计划和万郡房产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有效利用资金,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万郡房产的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减少至100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5000万元)。

相关事项详见2020-027《杭萧钢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万郡房产减资的公告》。

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沈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沈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沈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波【审理法官】管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沈关明【当事人】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沈关明【当事人-个人】沈关明【当事人-公司】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朝镖、徐孟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朝镖、徐孟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朝镖、徐孟琬【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沈关明【本院观点】在案证据证实双方借款事实成立,但不足以证实双方就借款利息曾作出约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借款中150万元自2013年7月11日起的利息,及16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催告委托代理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双方借款事实成立,但不足以证实双方就借款利息曾作出约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借款中150万元自2013年7月11日起的利息,及16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8元,由上诉人杭州江南石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0:2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关明与江南石英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立坚系师徒关系,沈关明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2013年7月1日、2015年12月向江南石英公司借款6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共计310万元,其中就60万元借款于2011年7月27日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到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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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216号致: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2月4日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1年2月10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公司截止2021年2月10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名,持有股份数共计95,090.329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5,373.7411万股)的44.1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共计6,581,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担保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无关联股东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上述第2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了计票,关联股东均未参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1H0216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杜闻
______________
吴冰格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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