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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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被侵害人对侵权者产生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这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将从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条件。

这是由于,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或侵犯的基础上。

而被侵权人如果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或侵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那么即便是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也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者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果关系是和侵权行为、损害等其他条件密切相关的。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成立、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已经证明,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在侵权责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和复杂的。

因为这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一)侵权行为是确凿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凿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其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真实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

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

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较为复杂,其中因果关系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侵权行为的结果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进行探讨。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其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不良后果。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将侵权行为归责于侵权方。

二、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的联系紧密且能够明确地追溯。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标准,一是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的,二是损害结果必须是侵权行为合理可预见的。

这意味着只有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部分,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又必须是一个合理且可预见的关系。

三、连带因果关系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侵权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还存在着连带因果关系。

连带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间接联系,虽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依然具有因果性。

对于连带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链条,即侵权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后续事件,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损害结果在理论上可以追溯到侵权行为上,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四、逼近因果关系逼近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直接或连带的,但是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推动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逼近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常见,通常在特殊的情况下被接受。

对于逼近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要求侵权行为至少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证明因果关系的难点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其证明并不容易。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部门,其核心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我国侵权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

具体而言,它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在侵权法中,认定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损害事实的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联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必要条件说必要条件说认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才构成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就不会发生。

必要条件说在侵权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2. 因果联系说因果联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相当的联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非偶然的联系。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一、引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侵权责任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要件。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概念、要件、学说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

只有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成立。

三、因果关系的要件为了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因果联系的存在:侵权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是不会发生的。

2.合理预见性:侵权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损害结果。

如果侵权人无法合理预见,则难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3.比例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合理的、适当的。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合理或不适当,也难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因果关系的学说1. 直接因果关系学说直接因果关系学说是因果关系学说的主要学说之一。

它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

2. 相对因果关系学说相对因果关系学说是相对于直接因果关系学说提出的一种修正观点。

它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即侵权行为可能是损害结果的不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3. 可能性因果关系学说可能性因果关系学说是因果关系学说的另一种重要观点。

它认为,只要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增加,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即侵权行为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4. 连锁因果关系学说连锁因果关系学说是针对多个因素导致的损害结果提出的一种观点。

它认为,如果侵权行为只是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一环,而不能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一、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

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

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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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

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

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

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

过错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担赔偿之责。

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原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等等。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

通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观意志的体现。

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

事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

作为客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

因此,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而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将行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的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

火灾的发生肯定是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还是自燃。

同样,如果将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不是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

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的问题。

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结论是:只有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仅仅是行为。

其次,的情形难以认定。

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

这样,如果将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围。

而我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行为的认定围,混淆了与过错的关系。

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食,造成乙生病住院。

甲吗?不,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在该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成相互冲突。

有学者认为,否认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致的。

权利人向责任人主损害赔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请求),既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的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行为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该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

应当来说,建立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围,不再仅仅是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物质损害的地位,该规定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民法的原理,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但是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有所不妥,其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未能体现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的平等保护。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

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经常列举的例子,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

在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同样的,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条认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有一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

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这也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时,要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为损害事实的原因。

对于行为能否成为损害事实法律上的原因,进而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

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

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甲追打乙,乙仓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车撞上。

如果用直接结果说的理论,甲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正。

第二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应当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只有行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说。

同样地,该观点排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存在相当的不足。

还是上面的例子,甲擂乙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这一拳引发了某乙的心脏病并导致乙死亡(我们通常称甲的这种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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