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1.自己责任原则的需要 2.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二、我国法上因果关系推定的类型
1.共同危险行为 2.医疗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二、第三人的行为
(一)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2.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能够为被告所合理预见,或者是 否属于被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正常结果 3.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加害行为可能给原告 造成的损害类型
三、受害人的行为
当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被告的不当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发生之后促使了损害结果的扩大,那 么这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中断被告的 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被告的赔偿责 任可以得到减轻甚至免除。这就是所谓的过失相抵。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被侵害人对侵权者产生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这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将从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条件。
这是由于,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或侵犯的基础上。
而被侵权人如果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或侵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那么即便是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也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者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果关系是和侵权行为、损害等其他条件密切相关的。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成立、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已经证明,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在侵权责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和复杂的。
因为这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一)侵权行为是确凿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凿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其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真实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一、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
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
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不法、过错等四项。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只不过是对于一种客观存在事实的还原而已,而不是一种逻辑推理。
其二,社会性。
侵权责任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仅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
人的行为是社会性行为,并非自然现象。
因此,只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意义。
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其三,时间的先后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
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两种学说。
原因说中又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不同观点。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现象即各种条件都为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无此事实即无该结果发生,此事实与结果之间就为有因果关系。
依条件说,如果结果的发生须是相互交错的多数原因共同结合才会发生的,则每个原因均视为等价,因而每个原因均为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认为,在结果的前后过程中,只有一个事件或行为与 结果有直接关联,这个事件或行为就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例 如,在车辆追尾事故中,前车突然刹车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 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总结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论证中更为实用的学说,它考虑了多种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详细描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一事件或行为(因)增加了某一结果(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事件或行为就 是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例如,在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的案例中,吸烟增加了患肺癌的可能性,因此吸烟就是导致肺 癌的原因。
案例三: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
总结词
在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 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需要考虑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是 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处 罚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罚 结果的因素。例如,甲因违法搭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 罚与甲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然而,还需要 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如行政机关是否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综合分析后 ,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证明的责任与举证
要点一
证明的责任
在法律论证中,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因果关 系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 系的责任,而被告则需要承担反驳原告主张并提供反 证的证明责任。
要点二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在法律 论证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则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证或者反驳证据 来推翻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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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吴修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
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
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
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
学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原因的研究上,英国哲学家穆勒提出一个关系概念的中心内容是自然界事件间的恒常顺序,由此产生了下面的推论:1.断定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也就间接断定若干个同类事件永远会伴随着发生若干个另一类事件。
2.并非哪一种单一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这种恒常顺序的引起者是多个条件的复合体,其中可能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续状态和消极条件。
3.同一结果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原因 。
穆勒的理论第一次将科学考察中对类型化事件的原因探查转移到了对社会生活中个别事件的探查,迈出了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公式化到“实用”主义的第一步。
在穆勒研究的基础上,哈特和奥诺尔提出了常识因果关系理论。
他们抓住“事物正常进程”这一概念,认定原因本质上是干预或者介入一个能够正常发生的事件过程的某种东西。
原因虽然在字面上不是一种介入,但它是一种与正常发展过程不相同,从而能够解释结果差异性的差别物。
在分析常识因果关系理论时,哈特和奥诺尔区分了解释性探查和归责性探查,后者为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探究注入了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在此基础之上,国内学者对于原因的界定提出了诸多观点,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过错,违法行为,加害行为及行为人应为之负责的事件或危险源。
至此,我们可以给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下一个定义: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被告不当行为或者需要由被告承担责任的他人不当行为或者危险源的存在和可赔偿性损害之间的必要联系 。
(三)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的关系由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中主观价值判断即现实可能性和可预见性的引入,使得一些学者虽然承认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的相互独立性,但在探究过错责任问题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借助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归责性,从而引起了因果关系和过错之间的混淆,增加了因果关系研究的复杂性。
诚然,我们必须承认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交叉关系。
首先,在过失责任中,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使过错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发生重合。
但是就预见性标准而言,因果关系的要求相对宽松一些,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得以伸张。
其次,从行为方式来看,在加害行为是不作为的情况下,过错的判断和因果关系的判断趋于一致[3]。
由于作为义务的法定性,我们不需要考虑预见性标准,直接以义务的违反判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成立即可。
二因果关系两分法英美法在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明确区分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形成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主张并证明加害行为与受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之下再由审判者判断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支持。
这种因果关系的考察方法虽然在理论上还存在很多缺陷,但便于实务操作,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清晰化、简单化。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的将因果关系划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个层次的考察方法与英美法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有异曲同工之妙,足见其在因果关系考察上舍我其谁的重要地位,值得国内理论研究、侵权立法和实务操作的借鉴和学习。
下面我们将对因果关系两分法做详细的介绍,并讨论其在理论上的不足,以期探得更加完善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的事实角度考察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
在认定事实原因的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系均认可了必要条件理论,即若无被告之行为,则损害将不会发生,则该行为为损害之原因。
反之,若无被告之行为,损害仍会发生。
则被告之行为非损害之原因[4]。
在运用必要条件理论认定事实原因时产生了剔除法和替代法两种判断方法。
剔除法即假定没有加害行为,事件是否按照正常进程发展。
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仅排除了加害行为,事件的进程并未发生变化,则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反,如果加害行为的缺失引发事件本质的改变,则因果关系显而易见。
这种方法似乎比较合理,但我们仔细研究后便会发现,它的致命缺陷便是加害行为如果系不作为,那么剔除法显然无效的。
为解决剔除法的这一缺陷,替代法应运而生。
替代法的操作轨迹是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加害行为,考察结果之异同。
如果损害结果未受影响,则不能归因于加害人之行为。
如果侵权人以合法行为作为则损害无从发生,那么加害行为即为损害发生之重要原因 。
必要条件理论在运用过程中思路明确,方法简单从而能够高效的排除与判断因果关系不相干的因素,是认定事实原因无可取代的依据。
但是随着理论的深入和司法实务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单纯的必要条件理论已不能支撑因果关系中事实原因的认定。
于是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们有必要进行新的判断方法的探讨。
例如: 1. 引诱性因果关系。
引诱性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为侵权人创造行为动机或者客观可能引发的加害行为与受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
引诱性因果关系分为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和便利条件因果关系。
前者如甲见义勇为与犯罪嫌疑人乙作斗争,乙为摆脱甲的纠缠而使甲遭受到了人身损害。
如果抛开心理因素,单纯从客观行为上看乙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应当赔偿甲所遭受的损失。
但由于其先前的违法行为,法律政策从公共利益出发否定了其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者如甲因过失未锁上乙家牛圈的圈门,丙本来设想破坏栅栏偷牛,但因甲未上锁,因而直接自圈门进入偷走了牛。
这种情况下,即使甲锁上圈门仍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按照必要条件理论,甲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显然这一结论有违我们的常识。
这时应以实质促进理论肯定甲的有责性。
2.假定的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将来必然发生,但侵权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结果的提前实现。
如甲损坏了乙家的地板,但后来发生了地震,可以证明即使乙家的地板未被甲损坏,也必然在地震中毁损。
若按照必要条件理论,甲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研究的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于个别案例中的问题。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如果我们把侵权因果关系的研究放在整个因果关系的链条之中,那么因果关系的认定将变得极为宽泛,不利于保护侵权行为人的正当利益。
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把某个事件孤立出来,单纯的看待事件的发展进程。
上例中,甲的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轨迹相分离,只研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去考虑其他自然界的变化,认定侵权因果关系的存在。
3.共同危险行为。
设甲乙丙三人同时向丁投掷相同石子,丁被一颗石子击中受伤,但不知该石子是谁所投掷的。
此时根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甲乙丙三人中任何一人的投掷行为事丁受伤的不可或缺之条件,则甲乙丙均不需为丁受伤承担责任,这在常理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这时候我们有必要借鉴我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判令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某人能证明自己之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并存的原因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形。
此时两个原因类似双保险,不能依据必要条件理论判断,应当将两个行为先个别判断,进而整体考察,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判令两行为均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5.重叠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原因单独不能到直接结果发生,且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发生。
由于缺乏意思联络,使重叠的因果关系区别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多因现象的一种。
此时根据侵权法自己责任原则的精神,应当根据各自原因力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认定侵权人规范意义上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由于因果关系的普遍联系性,仅仅依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极易导致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及其合理利益。
因此,基于法律政策和社会一般常识对个别案件价值考量,法律原因应运而生,充当了限制侵权责任范围的节拍器。
谈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它总是与一定法域内的法律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
侵权因果关系归根结底是可归责性问题,归责问题要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回答当事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是否应该赔偿自己行为引致的损害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关于法律政策的相关问题。
现代侵权法的法律政策更多的体现着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整体目的,旨在通过公平合理地确立行为人责任,来实现社会生活中个人自由、个人安宁和社会效用的平衡。
从作用于因果关系判断的角度,法律政策包含着四项重要因素:法律责任的不同根据、限制责任的那些因素、诉讼中因果问题的表达程式、以及对这样的事项证明责任的负担 。
这些要素几乎涵盖了认定侵权因果关系尤其是法律原因的所有要件。
但是法律政策的解释和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膨胀,使法律政策脱离社会公平正义的正常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