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一、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者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二、行政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即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执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这一学说认为,政府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环境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因素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社会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四、心理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心理因素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犯罪者的心理因素,如心理压力、精神分裂症等而导致
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心理因素而导致的。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种规律来指导⼈们实践的,⽽是对已经发⽣的事实进⾏复原追溯。
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为⾏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为,并不能由此要求⾏为⼈对⾃⼰的⾏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为⼈的危害⾏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的,即必须考察⼆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为是否通过⼲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这⾥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与⾮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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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___________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________姓名张宸硕学号 ********** 院系 ______法学院 __ 专业 ______法学指导教师李金雷职称副教授2012年 4 月 26 日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Abstract (2)Key words (2)引言 (2)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述 (2)(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2)(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3)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 (4)(一)刑法因果关系在定罪时的作用 (4)(二)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时的作用 (4)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观点综述 (4)(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4)(二)条件因果关系说 (4)(三)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 (5)(四)客观归属论 (5)四、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构建 (5)(一)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 (6)(二)其它特殊的因果关系认定 (7)致谢 (8)参考文献 (8)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学专业学生张宸硕指导教师李金雷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上的疑难问题,而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是疑难和争议的核心,少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故每一种学说在应用中都很难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
正确的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利于对行为人正确的定罪量刑,本文重点对刑法界的多种认定标准进行对比,在挖掘各种标准缺陷的基础上,试图阐述较为完整实用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完整实用;On the criminal law of causa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ChenshuoTutor Li JinleiAbstract:Criminal law o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between the cause and the ca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rmful behavior and harm results, is the perpetrator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Criminal Causation is the difficult issues of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finds the standard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causality is difficult and controversial, rarely form the system's theoretical system, so each doctrine in the application are difficult to exhaust all possible situations. Causality on the correct identif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conducive to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perpetrator,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 variety of standards of the criminal law sector contrast, in the excavation of a variety of standard defects on the basis of trying to elaborate a more complete criminal causality that standard.Key words: Criminal Causation;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Complete and practical;引言: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每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都具有各自的局限。
目前,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外国学说的引进与吸收,又形成了新的理论,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指导,但是由于刑法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很难列出所有可能的情形。
但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毕竟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指导,这就需要理论间的相互吸收,以尽可能的达到实用的效果,指导实践。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实施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观点认为只要人实施的同结果有联系的行为都是这里所说的行为,不论其是有害的还是无害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对于此种观点,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把“危害行为”理解为凡是危害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都是危害行为,其中包括不道德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而有的人把“危害行为”仅仅理解为人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观点强调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法规定,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行为。
1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通说地位的观点是高铭暄教授所主张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重要表现是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物理性。
这物理性是指现象之间单纯的事实上的联系,强调作为原因的现象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力量和作用。
2无论人们对于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否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都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具有两个实际意义:①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某一危害结果的原因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换言之,行为人是否预想到自己的行为能够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发生任何影响。
例如,甲与乙发生争吵,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头撞在石头上死亡,此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们主观想法的影响。
②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最终让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存在因果关系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是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观方面的条件。
例如,在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二是相对性。
在社会生活中,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一个现象相对于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他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
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因果的相对性,找出与犯罪和刑事责任有关的重要因果环节。
三是先后顺序性。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发生在结果之后的行为不可能是其原因,因此,要确定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必须从危害结果之前的行为去找。
四是规定性。
自然界的因果关系所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中具有导致结果的根据或条件。
如果行为不包含导致危害结果的根据或条件,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3例如,甲希望乙被雷劈死,便说服乙在雨天去树林里跑步,结果乙真的被雷劈死,此时不能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是条件性。
因果关系是指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一个行为能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会因为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我们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即在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条件下。
六是复杂性。
在社会生活中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先行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既有“一因一果”的情况,也有“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的现象。
1引自《浅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几个问题》朱红艳李彬,武汉大学法学院。
2引自《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何全民,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七是法律性。
这个特征是刑法因果关系同其他因果关系的重要区别,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具有意义,它影响对行为的定罪量刑。
第二,刑法理论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一个主观的选择。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纯自然的因果关系,而是经过价值判断选择出来的,只有在法律上有意义与价值的因果关系,经过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刑法因果关系。
1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之一,在危害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上都有重要作用。
(一)刑法因果关系在定罪时的作用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性要件之一,要想追究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刑法上要求的特定因果关系。
例如,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是否具备刑法因果关系还是认定某些犯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准,当刑法对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有特别规定时,那么当危害行为造成特定结果时即构成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当然,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条件之一,要想对行为人定罪,除了具备客观条件,还需要具备主观性要件。
例如,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时的作用对于一个犯罪来说,犯罪结果越严重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就越高,或者犯罪造成了特定的损害结果而法定刑相应的升高或降低,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特定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则相应的对行为升高或降低法定刑进行处罚。
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观点综述长期以来,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就是说当危害行为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时,二者才具备因果关系。
此观点认为只有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的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持刀想杀死乙,在追乙的过程中乙被车撞死,此时,车撞乙是必然原因,而甲追击乙是偶然原因。
两个学说的争议就在于是否承认偶然的或者间接的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在刑法因果关系论中,“高概率因果关系说”即“一个半因果关系说”,也属于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