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刑法广义的因果关系

刑法广义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学中,广义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并且在法律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广义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首先,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犯罪行为,那么相应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而如果有犯罪行为,那么相应的结果就是其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其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刑法中,通常会采用两种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分别是因果关系推定和因果关系证明。
因果关系推定是指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合理地推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告使用了一把锋利的刀具刺伤了害人者的重要器官,那么法院可以推定犯罪行为是导致害人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因果关系证明则是指需要通过科学实验证据或其他专业技术手段,证实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通过对被告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和酒后驾驶的危险性研究,可以证明被告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总之,在刑法中,广义的因果关系是刑法适用的基础之一。
它不仅要求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只有在确立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并经过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后,才能为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一、因果关系概念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一)条件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
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
(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行 为是否具有危 害性,是否足 以造成危害结 果,也是判定 因果关系的重
要因素。
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需 要综合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心 态、行为手段、 行为对象等因
素。
在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判定 还需要考虑行 为人的行为是 否具有违法阻 却事由,例如 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等。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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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两个 事件之间的作用关 系,其中一个事件 是另一个事件发生 的原因。
因果关系具有方向 性,即原因在前, 结果在后,原因和 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的、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 在的,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可以被 人们认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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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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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的概念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认定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判定因素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意义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实践应用
PART 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条件说: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 “没有前者就没 有后者”的条件 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通常(或 正常)会引起该 结果发生”的因 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是否制造了 不被允许的危险, 是否实现了不被 允许的危险
主观归责理论: 行为人是否具有 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是否具 有可归责性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一、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者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二、行政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即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执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这一学说认为,政府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环境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因素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社会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四、心理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心理因素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犯罪者的心理因素,如心理压力、精神分裂症等而导致
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心理因素而导致的。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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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5.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甲和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都想杀死 丙,他们分别在丙的酒杯里投放了达到致 死量的毒药,丙饮酒后死亡。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 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 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的发生
6.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与作为犯条件公式的不同:
1.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除去”某种作为;不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附加”某种作为 假定条件必须考虑是“谁”的行为
①
②
③
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 偿受害者家属90余万元 。 主要上诉理由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其行驶的道路 上有散落的雨水井盖所致,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原判认定 其超速行驶不妥,因路口限速标志摆放不 合理,致使其未看到限速标志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
3.
如果实施法律所期待的行为,就“十有八九” (超出合理怀疑)地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话, 那么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7. 疫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 水俣病.ppt 疫学因果关系的确定 ① 某因素在发病期间之前起作用 ② 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高,患病率也越高 ③ 该因素的分布消长与疫学观察数据的特 征不矛盾 ④ 将该因素作为原因,不会与生物学相矛 盾
专题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说
1.
2.
3.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学中的地位: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果的工具,并非构成要件 研究意义:确定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 行为以及该行为人。(故意犯;过失犯)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
2.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包含着危害 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 结果的。 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 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由于偶然介入了其他 因素,而由该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案例二: 被告人与他人共谋,在深夜对被害人实施暴行, 共犯中的一人用啤酒瓶炸了被害人的后颈部,造 成其后颈部血管损伤等伤害。被害人损伤了深颈 静脉、外椎骨静脉周边等,导致大量出血。 被害人受伤后直接搭乘熟人的汽车到医院就诊, 接受了止血紧急手术直到第二天天亮,被害人病 情暂时稳定。主治医生认为,顺利的话,治疗需 要3周的时间。但是在当天,被害人病情急转直 下,虽转到其他医院治疗,但还是在四日之后还 是因为头部循环障碍而死亡。 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病情急变之前,试图擅自转 院,因此作出了从身体上拔出治疗用管子的举动, 这是其病情急转直下的原因。
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 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发生或者该结果发 生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4.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 食物中投下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下 含毒药的食物而死亡。 甲殴打儿童V造成内伤,一天以后V的父亲 乙又对V进行殴打,V随后在当天死去。甲 乙均因为V的死亡受到指控。检方出示的证 据:一名外科医生证实他不能确认究竟是 一方还是双方造成了V的死亡。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 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 生
III.
2004年8月27日雨天,被告人赵某超速驾驶 一辆桑塔纳小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 路主路时,发现距车有10多米远处有一散放 于路面的雨水井盖,由于来不及闪躲,车辆的 右前轮轧到了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右 侧辅路。冲进辅路后被告驾驶车辆与杨某正常 驾驶的小轿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4 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 队认定,被告人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 以时速高于77公里的速度超速驾驶,导致采 取措施不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②
③
四、因果关系判断的几种特殊情形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因果关系的断绝 假定的因果关系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疫学的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的断绝 ① 甲以杀人的故意在乙的食物里投毒,在毒药还 没起作用时,丙开枪射杀了乙。
前一条件对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 后一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4.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I.
II.
“保持车间距”案。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车,右 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按规则汽车与行为人 之间应该保持1到1.5米 的距离,但被告甲只保持了 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醉倒在车下被车的后 轮轧死。后来经查明,甲即使保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 同样事故的盖然性依然很高。 在不足10米宽的混行道路上,被害人乙骑自行车在冰 雪路面上骑车不稳,在向左歪倒的过程中,被行为人甲 所驾驶的机动车挂倒碾压致死。经查明:行为人甲驶入 自行车道15厘米(该道路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 道线,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距路边1.5米的范围应为 非机动车的行驶区域)。
一审:肯定伤害致死罪 控诉审:伤害作为死亡的重要原因是明显的, 被害人不遵从医生的指示,未能保持安静等 的事情,由于是在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在走向 死亡的过程中一般所能预想的事态,所以不 能否定被告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肯 定一审判决。 最高裁:被害人不遵从医生指示,未能尽力 保持安静,降低了治疗效果,是不能否定的。 但是,由于被告的伤害行为本身是足以带来 死亡结果的行为,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不 能否定因果关系。肯定原审判决。
一审:被害人跑到高速公路并发生事故,属于被 告人不能预料的事态,不能认为是暴行的危险性 现实化的产物。否定因果关系。 控诉审:被害人逃脱被告追踪的最安全方法,是 选择立即进入高速公路,是相当的。该选择是万 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从一般人角度看,也不 能说是异常的,对被告而言,被害人的行为也属 于其预见可能性的行为。所以,肯定因果关系, 成立伤害致死罪。 最高裁决定:极度恐惧下逃入高速公路,相对被 告人的暴行而言,不能说是显著的不自然、不想 当的。肯定了控诉审的判决。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四、客观归责理论下的因果关系判断
客观归责的内容
1. 2. 3.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1.
2.
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没有以法律上重要的方式升高危险,排除客观
归责
3.
4.
假定的因果关系,不排除客观归责 制造了被允许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甲用刀捅乙,如果被 害人是一般人,则只能致其轻伤,但乙是血 友病患者,因血流不止而死。
①
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学说:
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的以及可能 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客观说 :从裁判时的立场出发,以行为时客 观存在的全部情况以及事后查明的所有情况为 基础,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折中说: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情况以 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 有相当性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