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对条件关系的判断,采条件说:
1、等价: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均等价,不区分造成结果的原因是“远因”还是“近因”,是“典型的”或者是“纯属意外的”原因,⼀视同仁。
2、“去除法”:若可以想象条件不存在⽽结果仍会发⽣的,则⾮刑法上的条件。
对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1、假设因果流程不会影响条件关系的判断。
2、⾏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即⾜以判定为发⽣结果之条件。
3、⾏为与被害⼈异常因素或⾃⾝过失共同造成结果,⾏为仍是结果的条件。
客观归责:在肯定条件关系之后,筛选刑法上可资归责的原因为何。
1、⾏为制造(升⾼)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如果升⾼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如怂恿他⼈前往叙利亚⼀⽇游,他⼈终被杀。
若旅游项⽬合法,则怂恿者⽆罪。
2、结果与⾏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的因果偏异。
是否有常态关连,以前⽤“主观判断”:实⾏⾏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般⼈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为⼈特别认识、预见的。
现在⽤“客观判断”:是⾏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一、因果关系概念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一)条件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
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
(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
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
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详尽版)徐光华(转)仅供交流,不得非法使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详尽版)徐光华** 徐光华,法学博士、博士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前因后果之间的联系。
选题的意义:1.从近五年司法考试试题来看,2003年有过一道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之后从2006年起,每年必考一道以上因果关系的试题,并且,在卷二的前几道题中出现。
可以预测,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在今后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应当会继续以这个趋势出现。
2.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不同的学说,而我们的通说已经失去其通说的地位,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看传统教材(非张明楷的教材)的同学就会知道,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的答案与我们看传统教材得出的结论不大一致。
所以,有必要对于这一必考的、有难度的问题重新认识。
一、需要澄清的问题——因果关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不少同学觉得因果关系难,尤其是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觉得司法考试的答案很诧异。
例如,对于甲打了血友病患者乙一拳,以示友好,或者因为一点小争吵打了一下,后导致乙死亡。
由于甲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是血友病患者,例如,乙大冬天还穿很少的衣服,正在路上晨练。
不少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此种情形下,对于甲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也不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不构成犯罪,因此想当然地认为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不同的学说,我们暂且不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我们大多数同学的先念意识是,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同,明显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就认为不成立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对于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需要明白如下几个问题:1.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我们已经讲了,因果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范畴,而行为要成立犯罪,应当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成立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 食物中投下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下 含毒药的食物而死亡。
甲殴打儿童V造成内伤,一天以后V的父亲 乙又对V进行殴打,V随后在当天死去。甲 乙均因为V的死亡受到指控。检方出示的证 据:一名外科医生证实他不能确认究竟是 一方还是双方造成了V的死亡。
专题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说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 刑法学中的地位: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果的工具,并非构成要件 3. 研究意义:确定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
行为以及该行为人。(故意犯;过失犯)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 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包含着危害
③ 该因素的分布消长与疫学观察数据的特 征不矛盾
④ 将该因素作为原因,不会与生物学相矛 盾
四、客观归责理论下的因果关系判断
客观归责的内容
1.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2. 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 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1. 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2. 没有以法律上重要的方式升高危险,排除客观
➢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 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 生
5.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甲和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都想杀死 丙,他们分别在丙的酒杯里投放了达到致 死量的毒药,丙饮酒后死亡。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 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 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的发生
6.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与作为犯条件公式的不同: 1.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除去”某种作为;不
作为犯的假定条件是“附加”某种作为 2. 假定条件必须考虑是“谁”的行为 3. 如果实施法律所期待的行为,就“十有八九”
(超出合理怀疑)地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话, 那么不作为因果关系(公害犯罪) 水俣病.ppt 疫学因果关系的确定 ① 某因素在发病期间之前起作用 ② 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高,患病率也越高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甲用刀捅乙,如果被 害人是一般人,则只能致其轻伤,但乙是血 友病患者,因血流不止而死。
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学说:
① 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的以及可能 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② 客观说 :从裁判时的立场出发,以行为时客 观存在的全部情况以及事后查明的所有情况为 基础,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
③ 折中说: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情况以 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具 有相当性
四、因果关系判断的几种特殊情形
① 因果关系的断绝 ② 假定的因果关系 ③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④ 重叠的因果关系 ⑤ 二重的因果关系 ⑥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⑦ 疫学的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的断绝 ① 甲以杀人的故意在乙的食物里投毒,在毒药还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 结果的。 2. 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 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由于偶然介入了其他 因素,而由该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国外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1. 条件说 2. 原因说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4. 客观归责理论
一、 条件说(等价说)
“没有A则没有B时,A就是B的原因”
归责
3. 假定的因果关系,不排除客观归责 4. 制造了被允许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1.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2.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4.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二、原因说(“个别化说”) 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 标准挑选出作为“原因”的条件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 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
下,认为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是相当(经 验上的通常性)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 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没起作用时,丙开枪射杀了乙。
前一条件对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 后一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2. 假定的因果关系 死刑执行人在将要扣动扳机射杀杀人犯乙之前的一瞬
间,被害人的父亲甲突然替丙扣动了扳机射杀了乙。
甲超速驾车,剎车不及而撞上前车的乙(13:00),乙 被送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死亡(15:00)。事后证明,乙 正要开车回家,若甲未撞上乙,依车程来看,乙极可 能于13:30 回到家,乙的仇人丙事先已经在乙家安装 于13:45 引爆的定时炸弹,定时炸弹也如期引爆。
➢ 虽然某个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 其他因素也会导致该结果发生
➢ 通说认为,“重要的是实际发生的事件流程与具体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结果尔后是否可能因为其他 因素或以其他方式而发生,在非所问。”
但是,如果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上修改而 没有取代之前的原因,则不能对该行为 进行客观归责。
① 甲打伤乙,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 ② 甲欲杀乙,但只造成乙重伤,乙在住院期间发生
火灾被烧死 ③ 甲欲杀乙,造成乙重伤,乙由于伤口感染产生并
发症死亡
条件说的缺陷与修正(因果关系中断论):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了第三 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而 导致结果发生的,之前的因果关系有可能被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