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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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一、因果关系概念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一)条件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

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

(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引言刑法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罪与法定刑的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其中,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和刑法中的实践应用出发,深入探讨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论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本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但光有主观意图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与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因果关系的要素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和结果。

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行为人通过具体行动实现其意图的过程;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是要求行为实施必须是合法的,既不能有不当或违法手段,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行为的自由。

其次是要求行为人的意图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最后,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结果。

这一点在一些情节复杂的案件中变得尤为关键。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实践应用主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上有所体现。

在犯罪认定上,刑法通过建立因果关系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特定结果直接相关且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时,将被认定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在量刑上,因果关系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判决者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正当评估。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结果,适用不同的刑罚。

因果关系的充分论证,可以帮助判决者更准确地评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除了因果关系,刑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是指刑法中对行为结果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界定。

客观归责论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性,即行为的造成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无关。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案例概述某天晚上,被害人王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并且饮酒、休息。

当晚20时左右,张某、李某回到住处,发现王某将房间弄乱且满身酒气,二人非常气愤,于是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在其腿部、臀部踹了几脚,再驱赶王某离开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王某拖出房间放在屋外的马路边,在拖拽过程中致王某背部受伤。

次日凌晨2 时许,公安机关发现躺在公路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过初查后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

四天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是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以及淋雨等多钟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二、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其特征有:1.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2.是刑法要求的特定联系,这种联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如果让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至少还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不能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认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与通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有: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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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阶段论文题目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姓名__胡世豪__院系__法学院__专业__法学__指导教师__张胜全__2011年6月10日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NALYSE THE CAUSALITY OF CRIMIANL LAW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各种相关事实因素之间相互纠结缠绕,任何理论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亦都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条件说随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但在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可以通过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罪过有无的判断来合理限缩刑事责任的范围.关键词:我国的学说;评价;支持条件说的理由Abstract: Causality of criminal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but in practice ,any doctrine is both reasonable and defective Condition-theory expands the scop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we can limit the rang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y dangerous act , dangerous result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Key words:Domestic schools; Evaluation ;Advocacy of condition theory目录引言 (1)一、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1)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 (2)(一)条件说……………………………………………………………………(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四)客观归责理论………………………………………………………………三、对后三种学说的评析………………………………………………四、条件说的合理性分析………………………………………………五、结语……………………………………………………………………六、注释……………………………………………………………………七、参考文献………………………………………………………………引言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争论不休,也正是这种自由、各抒己见的活跃学术氛围,为理论的创新与前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我国刑法学研究过程中,历史上存在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纷争,目前,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国外学说的引进与吸收,又形成了新的理论,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指导。

可是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综合性,很难用一原则抽象囊概形形色色、所有的可能情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什么是指导可归咎因果关系的原则?一个可能的回答就是,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原则”[1]而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毕竟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指导的,这就需要理论间的相互吸收,原则之外存在着例外,以尽可能达到实用的效果,指导司法。

一.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总的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2]这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的研究意义,实际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止于定罪,实际上还涉及到量刑。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的意义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根据。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的犯罪需要行为人引起某种特定结果为成立要件,因此,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引起该种犯罪结果的原因,就至关重要。

如“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

”[3]二是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

在以发生某种特定结果为成立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中,判断该种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能够判断出该结果是该种行为所引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相反地,如果得出否定的结论,该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4]三是为正确选择法定刑提供依据。

在以实施某种行为,引起某种结果作为提高或降低法定性的场合,如果查明该种行为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话,就可以调整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否则,则不能调整这种法定刑的幅度。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究,在起步阶段深受哲学因果关系的影响,没有廓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因此,导致我国刑法学界固守着必然性与偶然性、内因与外因等哲学概念,探索刑法因果关系,长期围绕所谓的“偶然因果关系的”和“必然因果关系”争鸣。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研究的深化,思维方式的转变,以及积极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更加丰硕。

这一时期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对先前观点的批判与扬弃上,形成了多种观点,概括有以下几点。

1.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不是所有的条件都是等价的,而应承认条件与结果关系的差异性。

至于支持条件说的理由,张明楷教授认为,首先,条件说的基本公式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边与司法机关认定因果关系。

其次,条件是原因的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条件说并不违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随着的时代发展有些人会采取创造条件的方式来实现犯罪,需要使用条件说以避免犯罪人来逃避刑事制裁。

另外条件说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样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除了确定因果关系以外,还需要其他因素。

最后,偶然因果关系说似乎有成为通说的趋势,所谓的偶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就是条件关系,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承认条件说,采用条件说不可避免的提出中断论或溯及禁止论。

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时,经应当将结果归责与该行为,以防止扩大处罚范围。

尽管其中肯定条件关系的同时又否定条件说的自相矛盾的现象,尽管如此还不足以成为否定条件说的理由。

一方面,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在此情形之下,经应当将此危害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另一方面,条件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关系,即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于该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假定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及重叠的因果关系等情形,均应承认条件关系的存在,此外在采用条件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作为条件的行为需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行为,否则不能认为有条件关系。

条件关系公式中的“结果”是指特定形态,具体的,特定规模与特定时期发生的结果。

(二)条件是客观的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预见的其行为的结果,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存在与否。

条件关系又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故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是否预见到特定条件,并不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是才肯定条件关系。

(四)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假如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对介入情况的异常性而言,在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引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2.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上发展起来的,为许多学者所支持,其基本观点是:“凡属发生结果之条件,必须与结果有相当之关系,……依吾人知识经验为客观的观察,认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同一之条件,均可发生统一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亦即为发生结果之原因,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条件的存在,而依客观的观察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亦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过为偶然事实而已。

” 相当因果关系原理实际上是以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常见的两种现象之间所形成的因果联系观念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联系能否成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借人们日常认识来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

至于为什么应当采用人们的一般经验作为挑选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学者认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因果关系是以发生某种具体结果作为成立要件的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需要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加以判断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此,其有无和表现形式,就不纯粹是物理的、自然科学角度出发的事实判断,而应当是从“应当如何或者不应当如何”的规范角度出发的法律判断,具有价值判断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既然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从是不是值得用刑法加以处罚这规范判断的立场出发加以认定,因此,刑法上说的因果关系,也应当从规范的立场出发来加以判断,具有规范性。

这种规范性的刑法因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判断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

所谓条件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即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关系。

在条件关系的判断中要注意三点:第一,这里所说的“结果”不是被害人“死”之类的抽象结果,而是指被害人现实具体的死亡结果,即死亡的时间,死亡时的状态等。

第二,这里所说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

第三,在判断有无条件关系的时候,原则上不的将现实并不存在的假定条件作为前提。

第二个阶段是判断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有无“引起与被引起”的原因关系。

为了说明危害行为和据我国仅仅具有条件关系还不够,还必须在事实上能够说明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危害结果,即因果关系的发展合乎规律。

这种合乎规律,只能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出发,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在这种根据经验的法则的判断中,一般说来,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客观说是妥当的。

客观说主张站在法官的立场,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行为后所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在判断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对危害行为本身导致危害结果的概率、介入因素的异常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程度等三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观说指出,应以行为时行为人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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