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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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

阶段论文

题目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姓名__胡世豪__

院系__法学院__

专业__法学__

指导教师__张胜全__

2011年6月10日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NALYSE THE CAUSALITY OF CRIMIANL LAW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各种相关事实因素之间相互纠结缠绕,任何理论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亦都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条件说随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但在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可以通过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罪过有无的判断来合理限缩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我国的学说;评价;支持条件说的理由

Abstract: Causality of criminal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but in practice ,any doctrine is both reasonable and defective Condition-theory expands the scop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we can limit the rang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y dangerous act , dangerous result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Key words:Domestic schools; Evaluation ;Advocacy of condition theory

目录

引言 (1)

一、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1)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 (2)

(一)条件说……………………………………………………………………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三)双层次因果关系说………………………………………………………

(四)客观归责理论………………………………………………………………

三、对后三种学说的评析………………………………………………

四、条件说的合理性分析………………………………………………

五、结语……………………………………………………………………

六、注释……………………………………………………………………

七、参考文献………………………………………………………………

引言

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争论不休,也正是这种自由、各抒己见的活跃学术氛围,为理论的创新与前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我国刑法学研究过程中,历史上存在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纷争,目前,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国外学说的引进与吸收,又形成了新的理论,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指导。可是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综合性,很难用一原则抽象囊概形形色色、所有的可能情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什么是指导可归咎因果关系的原则?一个可能的回答就是,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原则”[1]而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毕竟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指导的,这就需要理论间的相互吸收,原则之外存在着例外,以尽可能达到实用的效果,指导司法。

一.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总的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2]这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的研究意义,实际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止于定罪,实际上还涉及到量刑。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的意义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的犯罪需要行为人引起某种特定结果为成立要件,因此,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引起该种犯罪结果的原因,就至关重要。如“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3]二是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在以发生某种特定结果为成立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中,判断该种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能够判断出该结果是该种行为所引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相反地,如果得出否定的结论,该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4]三是为正确选择法定刑提供依据。在以实施某种行为,引起某种结果作为提高或降低法定性的场合,如果查明该种行为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话,就可以调整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否则,则不能调整这种法定刑的幅度。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究,在起步阶段深受哲学因果关系的影响,没有廓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因此,导致我国刑法学界固守着必然性与偶然性、内因与外因等哲学概念,探索刑法因果关系,长期围绕所谓的“偶然因果关系的”和“必然因果关系”争鸣。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研究的深化,思维方式的转变,以及积极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更加丰硕。这一时期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对先前观点的批判与扬弃上,形成了多种观点,概括有以下几点。

1.条件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是所有的条件都是等价的,而应承认条件与结果关系的差异性。至于支持条件说的理由,张明楷教授认为,首先,条件说的基本公式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这边与司法机关认定因果关系。其次,条件是原因的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条件说并不违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再次,随着的时代发展有些人会采取创造条件的方式来实现犯罪,需要使用条件说以避免犯罪人来逃避刑事制裁。另外条件说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样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除了确定因果关系以外,还需要其他因素。最后,偶然因果关系说似乎有成为通说的趋势,所谓的偶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就是条件关系,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承认条件说,采用条件说不可避免的提出中断论或溯及禁止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时,经应当将结果归责与该行为,以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尽管其中肯定条件关系的同时又否定条件说的自相矛盾的现象,尽管如此还不足以成为否定条件说的理由。一方面,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在此情形之下,经应当将此危害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另一方面,条件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关系,即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于该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假定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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