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对于司法判决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适用不仅涉及到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还涉及到对于被告人的罪责判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
深入浅出地分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需要了解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导致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刑责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必须建立在其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
因果关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必然性、直接性和合法性。
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直接性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合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刑法中常见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嫁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和直观;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是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具有一定的因果连锁关系,一般需要结合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嫁接因果关系是指一种行为通过其他行为或情节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需要较为细致的推理和分析。
在刑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是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来说,可以从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推断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和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避免人为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态度不一致、判断模糊等问题。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都具有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都具有相对性。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都具有规律性。
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都具有复杂性。
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三、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引言刑法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罪与法定刑的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其中,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和刑法中的实践应用出发,深入探讨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论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本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但光有主观意图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与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因果关系的要素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和结果。
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行为人通过具体行动实现其意图的过程;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是要求行为实施必须是合法的,既不能有不当或违法手段,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行为的自由。
其次是要求行为人的意图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最后,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结果。
这一点在一些情节复杂的案件中变得尤为关键。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实践应用主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上有所体现。
在犯罪认定上,刑法通过建立因果关系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特定结果直接相关且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时,将被认定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在量刑上,因果关系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判决者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正当评估。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结果,适用不同的刑罚。
因果关系的充分论证,可以帮助判决者更准确地评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除了因果关系,刑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是指刑法中对行为结果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界定。
客观归责论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性,即行为的造成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无关。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化耀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即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通过对因果关系学说比较,以哲学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说(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进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首先确定研究的对象。
刑法学界基本有以下观点:(1)行为说。
即指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两点:一是刑法把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同时,也必然要研究具有犯罪特征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意外事件,也是刑法研究对象。
二是从因果关系目的看,只是为了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并不要求在研究客观条件过程中连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也一起研究。
(2)违法行为说。
即应当把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抽出来研究。
(3)犯罪行为说。
即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我认为会出现不同观点是由于持不同观点的人对研究范围从不同角度考察所致。
可以得出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与地位(1)因果关系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原因和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运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应,不以人的意识与意志为转移。
二是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无数因果链条。
三是具体性。
即任何刑事案件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一种行为可以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一个固定的模式。
(2)因果关系的地位,即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它是否是独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外的构成要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
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在任何犯罪中都不是构成要件。
选择说认为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否定说观点。
理由在于我们所确立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而连接起来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并不是因果关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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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节省更多的时间,因为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我们可以根据它的这个特征去找出所有的原因和结果,避免了原因和结果的混乱。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这里探讨的只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而不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其实,刑法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第一个辨证的解决了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把黑格尔的观点归纳为这样一个命题:“偶然的东西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种根据,而且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没有根据;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为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
”必然性与偶然性并不是事物发展的两个互相对立的过程,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互相矛盾又相互转化的两个方面。
“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偶然的,但其客体内部有一种向不利方向发展的抽象可能性,这种抽象可能性又是必然的,必然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
二、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的地位(一)刑法因果关系能够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因果关系能够认定行为的性质即能够直接认定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
当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或者用现有的科学技术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可能因果关系时,该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直接对等的观点其实也是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有无角度来考虑的,当一个行为没有任何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时不应当认为他是犯罪。
比如说迷信犯, 用迷信的方法来杀人显然是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因为迷信行为是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不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反映了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即使行为人一直以为这种迷信方法能够导致死亡的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可以直接决定行为的性质,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对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有一定的意义,进而可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如一人用轻微一拳打在另外一人胸口上,由于被打人本身患有严重心脏病,结果意外地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非常偶然的因果关系(这里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含义) ,从这一点上我们便可以初步推定其行为人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从而可以初步认定行为的性质。
(二)因果关系可以为犯罪既遂提供根据在修正的犯罪构成当中,刑法因果关系可以为犯罪既遂提供根据。
在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而成立犯罪构成既遂的情况下,如果某种结果不是该危害行为造成的,那么成立未遂; 相反的,如果该种结果经判断是由该危害行为造成的,那么犯罪既遂就成立。
当然,这里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构成要件。
(三)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意义上面所讲的既遂和未遂也是量刑的一个方面。
在量刑方面,如在以实施某种行为、引起某种结果为提高或者降低定刑幅度的场合,如果查明该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调整定刑的幅度;反之,则不能调整这种定刑的幅度。
我们在很多法条中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定。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各国刑法中,最让学者头疼的莫过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各国学说不一,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因果关系问题的复杂性。
我们先来看看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
英美刑法学学者们(当然,其他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注意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中去归纳提炼因果关系的处理原则,受哲学中因果关系争论影响较小。
他们认为,哲学和法学毕竟是不同的学科,其研究目的、方法和对象都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结论照搬到法学中来,所以,在英美法学学者中便产生了一种因果关系二元双层前提理论,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通说。
我们再看看大陆法系学者的一些观点。
“条件说”是出现最早的一个学说,该说认为,凡是没有某行为就没有某结果的情况下,那么该行为就不是该结果的原因,在数个行为都是产生同一结果的条件时,数个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而且,这些条件都是等价的。
显然,该学说是站在自然物理的因果关系观念来理解的,受到了哲学的因果关系直接影响。
为了克服“条件说”对原因的认定界限明显过大的缺陷,便出来了所谓的“原因说”,该说主张从引起结果发生的众行为条件中选择那些对结果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条件来作为结果的原因,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条件对结果的产生都是等价的,虽然该说还是没有给出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的标准,但其积极意义在于,它指出了因果关系在认定方面的方向。
还有一种克服“条件说”的观点,那就是“因果关系中断说”,即认为,在因果关系的进程中,介入了自然性事实或者具有故意的行为时,就此中断了正在进行的因果关系。
①但是对于相当性的判断又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以事后法官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相当性;第二种主张是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以行为时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标准来衡量;第三种是折衷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对因果关系认识为标准。
②综观国外各学说,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思路:一是求助于行为人的认识因果关系的能力;二是求助于社会成员中的一般因果观念;三是求助于国家的刑事政策;最后是根据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来判断。
但是,对于各个标准的认定都是从人的认识这个角度上来讲的,只不过认识的客观程度不同而已。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因果关系放到法律这个领域中来思考,当然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但这只不过是前提,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要解决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定,这是一个价值评判过程,但是,必须要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为追求目标,不是所有的认识标准都可以作为评判刑法因果关系的。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可以看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值得信赖的,该说以社会成员的一般因果观念为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体现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而且也是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的一般因果观念,虽然刑法在选择上是主观的,但是我们必须要在选择的时候体现客观性。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这也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形成该观点的原因是许多学者把刑法因果关系当作犯罪构成的一个客观要件了,又因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当然就得出了上面的结论了。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只是一种联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原因使客体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没有关系,它只我们解决刑事责任时的一种思维方式。
在刚开始分析案例时,只要分析原因和结果之间是①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②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01。
否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够了,不要考虑态度的因果关系。
对于介入因素的问题,借鉴英美法系的近因说的观点就可以了。
接下来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看结果是否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是刑法所禁止的结果,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等问题全面分析。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我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
在目前的情况,由于“必然说”和“偶然说”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已经没有多少人坚持了。
但双层因果关系说却得到了许多人的人的支持,可能是受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影响。
但双层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一个必备构成要件,是行为犯、危险犯、未完成形态犯罪的选择要件,而且是一个客观要件。
但在分析法律因果关系时却又分析了主观方面,一个因果关系怎么既成了犯罪客观方面,又成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自相矛盾。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考虑因果关系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
如果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看作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起一种桥梁作用,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案件结果发生以后,看哪些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就可以了,接下来,再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决定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双层因果关系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英美法系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注重实用,而我们国家讲究的是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各个理论要自圆其说。
如果我们真要使因果关系融入整个犯罪论体系中,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犯罪论。
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在大陆法系中,刑法因果关系是放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中的,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该说中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避免了双层因果关系说中的矛盾,而且通过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可以排除一些不应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