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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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引言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学科,刑法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界定、判断和处罚措施的确定等方面。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为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关注焦点之一。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标是确定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帮助司法机关做出公正有效的判决。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

罪责的判定需要确保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程度。

刑法因果关系既是法益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

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主观及客观要件的确权,保障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证据关联程度。

根据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人们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刑法因果关系:1. 行为结果与行为机关的关系:行为结果是行为机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为机关应当对其负刑事责任。

例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结果是他人身体的损害,而行为机关的行为是直接导致该损害发生的。

2. 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毒品犯罪中,摄入毒品导致人体中毒,行为者的行为方式与中毒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行为工具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工具与行为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利用武器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武器导致被抢劫者受伤,行为工具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刑法因果关系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系:只有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成立。

间接因果关系不能单独成立刑法因果关系。

例如,A故意向B泼水导致B滑倒受伤,A的行为与B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罪责的追究范围:只有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超过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责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路径是刑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许多关键性概念,包括刑事责任、认罪、罪责性和其他法律概念。

在这里,我们将探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的基本原理、判断方法和实践应用。

一、因果关系判断路径的基本原理1. 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或行为对另一事件或行为的影响,是一种逻辑关系,也是刑法诉讼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当一个事件或行为导致另一个事件或行为时,才能够根据因果关系来判定该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2. 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则判断因果关系时,应遵守“四项原则”:即自然原则、时间原则、必然原则和相应原则。

(1)自然原则:也叫做“天然原理”,即当一个事件发生时,必然会导致另一事件发生;(2)时间原则:即受害事件和行为事件发生的时间间隔必须在合理时间内;(3)必然原则:即在相同的条件下,必然会导致相同的结果;(4)相应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后果。

二、因果关系判断方法1. 直接证明法这是最常用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即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询问和证人及物证的鉴定,来直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推理证明法这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思考、审视、分析,最终从中推理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判断路径的实践应用1.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是根据因果关系来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即要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了受害事件,而不是由其他原因造成。

2. 认罪情形的判断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其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受害事件,而这一承认必须基于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能够真正理解并接受行为造成了受害事件的真正原因,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陈兴良)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此外,要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样一些哲学问题上。
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刑法因果关系。 ??在英美刑法理论中,某些被法律所关注的事实原因就是法定原因。在法定原因的标准问题上,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近因说(proximity)。此说认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只有近因才是法定原因。(2)预见说(foreseeability)。此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即行为人对某一结果有预见的,就是法定原因;没有预见的,就不是法定原因。(3)刑罚功能说(function of punishment )。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意义(价值)在于从许许多多因果关系中确定何种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有联系,所以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是体现刑罚目的的刑罚功能。[21]在上述三种观点中,近因说将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当作法定原因。它实际上并没有提出原因认定上法律的标准,因而仍然属于事实层面的考察。只有预见说与刑罚功能说,在事实原因中根据是否预见与是否能够实现刑罚功能作为确定法定原因的标准,因而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察。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定罪
一、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结果犯的场合,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那么,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1]。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否认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观点。[2]我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一种事实特征,而因果关系是两者之间一种性质上的联系。因此,确实不应将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相并列作为构成要件。当然,这丝毫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3]但也存在一种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的倾向,将因果关系视为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尤其是不仅将因果关系与定罪相联系,而且与量刑相联系,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夸大化之虞。[4]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将犯罪结果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一切犯罪都存在犯罪结果的基础之上的,由 此推论出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条件。如果把犯罪结果理解为行为结果,将行为犯与结果犯加以区分,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认为应将因果关系限制在结果犯的构成上。只有在正确意义上理解犯罪结果,才能防止因果关系的泛化。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之探究

刑法上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之探究
因果关 系相关 问题 之探究
口曹 晓丹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 0 0 ) 5 10
摘 要: 因果 关系理论作为刑法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中外刑 法学中都 占 着重要 的地位 , 果危害行 为与危 害结 果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 么行 在 据 如 那 为人将 会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 本文通过对刑 法上因果关 系相关 问题的 分析 , 而明确刑法上 因果 关系的重要性及其理论发展 的必要 性。 进 关键词 : 学因果关 系 刑法 因果关 系 刑 事责任 哲 因 果关 系概 念 之分 析 众 所周 知 .引起 和 被 引起 的关 系 即为 果 关系 。从 哲 学 t 来 看 ,原 与结 果 ( 者 叫做 冈果性 、 果联 系 、 ” 或 闲 因果 关 系) 是暂 学 , } 的 对 范 畴 , 同个别 与 般 、 象 与本 质 、 它 现 偶然 与必 然 、 能与 可 现实 等范 畴 ’ , 是人类 认 识和 掌握客 观现 象之 网的 J 样 都 网 = 纽结’ , 是 我们 认 识 客观 世 界 发 展过 程 中 的一 些 l、 段 ’ 冈果联 系 的霞 ,阶 J 。 要特 点 , 先 后相 继 的客观 现 象之 间 的引 起 与被 引起 的关 系。在 是 这里, 先出现 的 引起 某 一现象 的现 象 叫原 罔 , 出现 的被前 种现 象 后 多 引起 的现 象 叫结 粜 。”1 然 而刑 法上 的凶 果关系 则 主要 足指 危 【 】 害 行为 与危 害 结果 之 问的关 系 ,只 要行 为 人 的行 为产 生 了相应 的 犯 罪结 果这 一 客观 事实 被证 实 ,基 本上 就 可 以 说该 行 为与 该结 果 之 间存 在着 因果 关 系 。进 而 凶 果关 系 也相 应 的 有 了” 学 凶果 关 哲 系” 刑 法 凶果 关系 ”有 学者 认 为 二者 足有 区别 的 , 该种 观 点的 和” , 持 学者 认 为 者所 关 注和 研究 的 目的不 问 ,哲学 上 的凶 果关 系主 要 是 为 了发现 物 与物 之 间所存 在 的某 种 因果规 律 ,但 是刑 法 上 的因 果关 系更 加 蕈视 的是 行 为人 的行 为是 否对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产生 了 作用 ,是 否 能够 成 行为人 承 担刑 事 责任 的根 据 。 同时也 有 学者 指 出将哲 学上 的 因果关 系 与刑 法上 的因 果关 系相 区分是 没有 意 义的 , 该种 学说 的 学者 认 为 , 学 问题 并 不因 为它 表现 在 一 个特殊 的 领 哲 域 就 变成 了专 门为此 领 域 为研 究对 象 的其他 学 科 问题 。笔 者赞 同 后 一种观 点 ,并 不能 由于 在行 为 和 结果加 上 危 害 字 就 将 原 本的 哲学 问 题变 为刑 法 问题 ,而且 刑 法 学无 非就 是用 哲 学上 的 原理来 分析 危害 结 果与 危害 行 为之 间 的关 系,并不 能 因此而 将 因 梁关 系 区 分为哲 学 的和 刑法 学 的 。 二 、 法 上 因果 关 系的理 论 观点 刑 从 目前 学界 对 r因 果关 系研 究 的 目的来 看 ,因 果关 系 的理论 丰要 是为 了运 用 。 犯 罪 论 当中 ,因果 关 系 的理论 对 定罪有 着 举足 - 轻 重 的作 用 。而 I外 学 者对 因果芙 系 理 论也 形 成 了不 同 的学 说 , l l l 概 述 为以下 几种 : 第一 , 条件 说又 被称 为” 全条件 同等 价值 说” 此种 , 学 说丰 婴 山欧 陆 嘲家 最先 提 出 ,此 学说 提 供 的标准 是 ” 如无 前 者 , 便 无 后者 ” 前 者 是指 危 害行 为 , , 后者 指后 发 生 的危 害 结 果 。屋前 面 的危 害行 为 , 就不会 发生 后 面的 危害 结果一 合这 种条件 关 系便 符 具 有 冈果 芙系 。2 该学 说 认为 凡是 对 结果 的 发生宵 原 因作 用 的条 [】 件 行 为部足 原 因行 为 。 而对 于此 种 学 说的缺 陷在 于 因果链 条 中 , 然 存 在多 个 原因 与结 果 ,而这 个 链条 巾 的任 何两 个 原 因总是 能够 通 过 环环 相扣 来 符 合 该说所 提供 的标 准 ,也就是 说该 说 忽视 了这 个 链 条中 的介 入 因素 , 从而 使该 链 条尤 限制 的延 伸 , 终 小适 当 的扩 最 大 l刑 事 责任 的范 围。第 二, 相 当因果 关 系说 ” 『 ” 丰要 是按 照 ” 条件 说 ” 观点 , 深 入的 一人 的 全部 验 、 l 为 基础 , 的 更 矢识 ll 认为结 果与 行 为有 相 性 的火 系 时, 种行 为就 是 原 冈, 这 而 会考 虑 那些 没有 重 要 的相 当性 的行 为 。 而对 于如 何 判 断” 当性” 然 相 又有 不 同 的标准 。 先根据 主 观说 , 学 说 丰要 是 以行 为人 行 为时 所认 识 或所 能 此 认识 的 困粜 联系 事 实为 标 准 , 对 于 人的 认识 能 力的 认可 也仅 以 而 行 为人本 人 的标 准 , 论社 会大 众 的标 准如 f 。其 次是 窖观 说 , 小 I J I 该 说土 要是 以社会 大众 的 认识 水 为 标准 , 小管 行 为 人能 古认 识 而 划 。最后 , 中 说提 以社会 大 众 的 认识水 平 以及行 为 人 侄特 定 折 条件 下能 够 认i N f 为标 准 ,此 种观 点 足指 往 社会 大众 与行 为 人 H 勺 . f . 的 认识水 平不 一致 时,而 行 为 人义具 有 高于 亦或 是低 于 社会 大众 的认 识水 ,矧 么就 以行 为人 的 认识 水 为标 准 。对 于 相对 性 的 j 认 定 卜, 者 比较 赞 间折 中说 , 笔 此种 观 点既考 虑 到 了行 为人个 人 的 认 识 水 , 考虑 到 J社会 大众 的情 况 , 是此种 观 点尤 疑也 是将 有 , 但 人 的认识 能 力作 为 l 定 相 性 的 主要 素 ,笔 者 认为 对 于相 『认

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之关系研究

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之关系研究

条 件理 论 , 之后 德 国刑法 学 者 Ma x i mi l i a n v .B u r i 继 续发 展 了该理 论 。在 Gl a s e r 看来 , 只要 在 导致 结 果 发生 的 因果 历 程 中人 的行 为 扮 演 重要 角 色 , 人 的行 为 作用 于 中间环 节 , 最终也 发生 危 害结果 , 就可 以判 断存 在着 因果关 系 。Gl a s e r 提 出了他 的 判 断 因果关 系 的公 式 : 如 果没 有该 “ 始作 俑者 ” , 结
论中 , 但 是考 察 客观 归责 理论 的发 展 , 一方 面该 理
论 的提 出来 源 于 因果 关 系 理 论 , 另 一 方 面 也 随 着 补 充条 件理 论 的各种 因 果关 系理论 的发展 而不 断 完善_ 2 ] 2 如。可 以说 , 客 观 归 责 理 论 脱 胎 于 因 果 关
系 理论 , 二者 都 是 犯 罪论 体 系 中客 观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而且 二者 相 互 独 立 。因果 关 系 以条 件 说 为 确
理 论 的 因果 关 系 理 论 同 向且 同步 发 展 。客 观 归 责 与 因 果 关 系 是 客 观 构 成 要 件 中 两 个 各 自独 立 的 构 成 要 素 。客 观 归责 论 区 分 了 归 因 问题 与 归 责 问题 , 结果原 因的判 断, 立足 于经验 的观点 , 采 用 条
什 么样 的角 色 , 值 得 探 讨 。虽 然 早 期 的 客 观 归 责
论者 , 不愿 承认 客 观 归责 理论 旨在 解 决 因果 关 系


条 件 理 论 的 基 本 立 场
的问题 , 不愿 意 将 客 观 归 责理 论 置 于 因果 关 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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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1)摘要 (2)关键词 (2)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2)二、大陆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几种代表学说(一)条件说 (2)(二)原因说 (2)三、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现状 (3)(一) 必然因果关系说 (3)(二) 偶然因果关系说 (3)(三) 认定因果关系应注意的几点 (4)四、因果关系涉及和应区分的几个问题 (4)(一)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4)(二)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4)五、对完善我国因果关系的几点建议和设想 (5)(一) 构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设想 (5)(二) 以罪刑法定主义和犯罪构成要件从基本原则和具体立法司法中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 (5)(三) 犯罪构成要件的改变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5)注释 (5)参考文献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形成了自己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英美法系的代表理论为: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前苏联和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

这些理论抽象地阐释了各自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似乎在客观上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遇到了稍为复杂的、与因果关系有关的疑难案件,司法人员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各自根据自己的理解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来阐释案件。

为了使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能够统一、明确及更具操作性,我们有必要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不作为犯刑事责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①。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大陆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几种代表学说在当代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就大陆法系而言,以“条件说”与“原因说”两大分歧理论为代表。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皆为刑法上的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均有同等的原因力。

这种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显然失当,为了弥补缺陷,则提出“因果关系中断论”,其大意是说,前行之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之后有责任能力的故意行为之介入而中断,后行之条件行为与结果继而发生因果关系;但如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的是自然力、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或过失行为时,则不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则认为,刑法应当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条件中,区分原因条件与单纯条件,即在引起犯罪结果的多数条件行为中,择其一、二为刑法中的原因,其他行为皆为单纯条件,单纯条件对结果无原因力。

关于区分原因与单纯条件的标准,又有各种不同见解,如“必生原因说”、“直接原因说”、“最重要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等②。

“条件说”与“原因说”各持一端,前者否认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的因果关系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后者则夸大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对立起来。

“条件说”与“原因说”相比较,原因说是限制条件说的,因而条件说所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大于原因说。

对于条件说的批评正在于此,认为它会无限制地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如果仅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考虑,这一批评似乎有理,但如果考虑到条件说只是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提供事实根据,其并不直接导致刑事责任,这一批评就失之偏颇。

至于原因说,力图限制条件的范围,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使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定型化,因而具有合理性。

但原因说并未提供条件与原因相区分的可操作性标准。

但原因说并未提供条件与原因相区分的可操作性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它仍然只是在事实范围内确定刑法的因果关系,所以仍然不能科学地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因此,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按照“条件说”的观点,行为与结果被认为有因果关系时,进一步把人类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基于何种原因的行为引起某种结果的事实,一般认为相当时,则认为它是刑法上重要的因果关系,属于这种相当性范围以外的结果认为没有重要性,从而刑法上不予考虑。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相当性是法律设定的种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因而是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关键。

那么,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呢?对此,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二)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的判断。

(三)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

在上述三种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中,折衷说采一般人标准,即社会一般人所能认识而行为人所不能认识的情形,承认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但在社会一般人不能认识而行为人能认识的情况下,又依行为人标准,承认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一般认为,折衷说是妥当的,从而取得了通说的地位。

由于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引入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出现对相当因果关系的批评,即认为该学说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本人认为,这种批评的误区是没有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为基础的。

因而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内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已经解决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问题。

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刑法还要设定一定的标准,从中选择某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刑法上的选择当然具有主观性,但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恰恰是刑法因果关系区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法律性特征的体现。

更为重要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不仅从社会经验法则上考察,而且从构成要件上考察,即对构成要件上的相当性作出判断。

从构成要件上说,具有相当性的因果关系是以某一行为具有危险性为前提的。

只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刑法才可能确定为犯罪,从而将因果关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三、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现状中国刑法理论承前苏联刑法理论,虽有很大的发展,但许多问题仍局限于旧的理论和学说之中。

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受苏联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也存在着必然性联系和偶然性联系的争论,同时也有内因与外因的争论,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认为混乱不堪。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学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二)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③。

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但偶然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究竟是什么关系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但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二)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四)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四、因果关系涉及和需区分的几个问题(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但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

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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