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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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4.1 总 则

(1)本细则的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2)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2)本细则适用范围:

1)钻孔。包括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取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

验、灌浆前孔口保护和孔口管埋设等全部钻孔作业。

2)灌浆。大坝和溢洪道固结灌浆,大坝帷幕灌浆、导游洞堵头段回填灌浆、固结灌浆以及其他水泥灌浆。

14.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送监理机构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材料的适用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试验部位的可灌性。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4)特殊部位和特殊孔的处理方法。

5)抬动变形观测成果分析。

(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8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机构审批意见与设计、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保证措施。

7)钻孔灌浆计量设备(包括自动记录仪、压力表、抬动监测仪、比重计等的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家)。

8)作业原始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4)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

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形式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14.3施工过程监理

(1)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次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在钻孔8小时前,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任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2)钻孔作业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进进行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各孔终孔前4小时,承建单位应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对取芯钻孔(先导孔、检查孔、物探孔、观测孔、排水孔),其中先导孔、检查孔应及时填写“岩芯相关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岩芯。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钻孔冲洗干净,并作好孔口保护直至灌浆完成。

(3)对取芯钻孔,承建单位必须将岩心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对于软弱与破碎的岩芯,还必须用石蜡封存,等竣工验收时移交给业主。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供2份钻孔柱状图,其格式和内容可由承建单位提出报监理审核。

(4)承建单位必须对基础趾板灌浆安装抬动监测装置,抬动变形允许值为100μm,抬动观测装置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并派专人与灌浆作业同步观测并做好记录。为防止抬动,灌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注入率。

(5)灌浆前,承建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压水试验应包括所有检查孔,帷幕灌浆先导孔,帷幕灌浆的其他孔段应进行简易压水。固结灌浆压水试验孔数不得少于总数的5%。其他固结灌浆孔均应分孔段作简易压水。各检查孔的压水试验要有监理工程师在场,压水时应保证栓塞位置准确,孔口管道及接头等处不得有任何漏水,否则应暂停本段压

水试验,将设备整修好后再进行。钻孔冲洗与压水试验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认真作好钻孔冲洗和压水荾记录,并及时向监理机构报送记录成果。

(6)承建单位应凭证开灌,即在灌浆前8小时由承建单位技术员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灌浆准灌证。施工人员应根据灌浆准灌证进行施工。

(7)灌浆段长和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不允许超长、超压或欠压、孔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记录表”。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施工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说明。对于违章操作或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工程师将作违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扫孔重灌。

(8)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试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影响程度等情况。

(9)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将记录表分别装订成册。

(10)灌浆结束后,必须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封孔,并有闭浆措施,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漏水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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