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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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

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

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作者:陆文明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6期摘要: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

低价中标法最大的特点是它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的价格,彻底颠覆了依赖国家定额决定工程造价的传统模式。

本文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低价中标预算法律一、低价中标工程的优势分析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

最低价中标法大大节约了投资方的资金。

许多企业在竞争的驱使下,努力挖潜,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主动想办法节约工程成本,有效地遏止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使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2.操作简便,行为规范。

在整个的中标人选择中,最低价中标就是商务报价中谁报价最低,谁就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不仅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费用,还使招标过程的时间大大缩短。

使种种人为因素降到最低,是一种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的招标办法,对于清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腐败现象,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有着特殊效果。

3.简化招投标工作的操作过程。

招标、投标、评标管理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而且还减少了可能因评标工作不规范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4.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理最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二、低价中标工程的劣势分析1.施工企业的利润下滑。

随着低价中标法的推广,施工企业不仅正常的利润无法取得,而且除了规费以外,连现场经费、管理费等的取费也不得不降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

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

浅析最低价中标法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采购领域越来越常见。

这种招标方式的核心在于,以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然而,这种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浅析。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显而易见。

作为一种简单明了的招标方式,它能够迅速确定中标者,省去了其他标准评估的繁琐程序。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也能够保证企业采购的成本最低,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效益。

此外,最低价中标法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使得各企业在价格上做到更优。

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诸多缺点。

首先,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往往会导致劣质产品的流入市场。

这是因为一些企业采取降低品质和成本的方式来争取低价招标的机会。

这往往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在最低价中标法下,企业在竞标中的争夺主要是价格,从而固化了企业在价格战中的地位,而不是实际生产能力和能力的竞争。

这对整个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此外,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一些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赢得中标,而不是依据实际生产能力和成本来争取机会。

针对以上缺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规则的制定和监督。

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则来,要求各企业必须在合法规定的标准之内,才有机会竞标。

此外,企业也应该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而不是只关注价格层面的竞争,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多加留意,关注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不要仅因为价格低而盲目购买,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既有优点,也有其缺点和不足之处。

在实际使用中应该遵循规章制度,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尽全力保证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以保证市场品质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

“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方法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给商陕西奥凯电缆,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

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良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风格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风格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表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给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低价中标的利与弊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低价中标的利与弊。

叙述低价中标弊端在操作中如何克服,使最低价中标法能顺利的实施,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不失初衷的意义。

关键词:低价、中标、利与弊。

从理论讲,最低价中标评标法是一个最完美的评标方法。

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

由此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尚须较长时期的努力。

很大一部分人对这种评标方法抱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目前根本行不通。

一、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o。

这条法律规定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经济学科学原理,是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保障。

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使工程造价改革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实现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

在工程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也是遵循市场规律和发挥价格作用的治本之策。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灵魂就是“量价分离”,它有利于规范招标行为;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o2006年元月1日至今,我市共有招标项目250个,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项目约30%o 2007年6月底,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在市招标办的配合下,对2006年元月1日以来市区的部分低价中标项目进行了调研,并对部分低价中标工程的投标报价进行了重点分析,结合市区部分低价中标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低价中标工程的现状分析如下: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招标评标方法,推行低价中标有许多显著的优点,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促使投标人加强管理,用最优的方案、最低的价格来参与竞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最低价中标方法的若干思考1. 引言在招标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中标方法对于确保公平竞争和有效使用资源至关重要。

其中,最低价中标方法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其核心原则是以最低价格为决策依据。

本文将对最低价中标方法进行若干思考,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应用场景。

2.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定义与特点最低价中标方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以投标方报价的最低金额为决策依据确定中标方。

其特点如下:•以价格为唯一评判指标:最低价中标方法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忽略其他因素对决策的影响。

•具有明确性和简单性:相较于其他复杂的评分体系,最低价中标方法更加直观、易于理解和操作。

•强调成本控制:通过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然而,仅仅以价格为决策依据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与思考。

3.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优点3.1 成本控制最低价中标方法可以帮助采购方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通过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作为中标方,采购方可以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最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

这对于需要大量采购或有限预算的项目尤为重要。

3.2 简单明了最低价中标方法相对于其他复杂的评分体系更加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

投标方只需关注自身报价,而不需要花费过多精力去研究和应对其他评分指标。

这样一来,招标过程更加高效,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3.3 公平竞争最低价中标方法强调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从而确保了公平竞争。

所有投标方都有机会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参与竞争,并且中标决策是基于客观、可量化的因素进行的。

4.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缺点虽然最低价中标方法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以下缺点:4.1 忽视质量与绩效最低价中标方法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忽视了质量和绩效等其他重要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较低的价格可能意味着质量或绩效的下降,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在应用最低价中标方法时,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

4.2 缺乏创新与技术进步由于最低价中标方法仅以价格为决策依据,投标方可能会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压缩成本上,而忽略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是怎样的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
优点:
1. 采购招标是最适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共同资金的采购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目的,满足采购需求。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 竞争突出表明,招标可以节省资金,据统计,平均节省10%左右。

4. 评标科学、细致;每个投标人可以被告知失败的原因。

缺点:
1. 推进(标底)准备工作要求很高,特别是需要标记的关键和技术及商业指标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可以作出判断。

而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则为不合格,且不具备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 评标时,对评标人员的要求更高;为了取得结果,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

比较耗时。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出价最高者中标的问题。

然而,很难准确界定技术指标与价格转换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国际招标有政府资助但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例如,目前的国际招标方法在技术方面有积极的偏向(技术性、加价性因素较高,有时不能反映实际水平差距;即使有合理的资金,也很难引进稍微高一点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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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应对办法
前段时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说,当时该部分电缆属于乙供材范围,施工单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选择了电缆供应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结果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

诸如此类这几年,社会上更是不断爆出一些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例,使社会上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议论颇多,甚至有声音要取消这种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否罪不可赦?本文想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改进方法等方面予以阐述。

一、“最低价中标”的有关规定
目前,社会上称为“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只对技术部分和
商务部分进行定性的符合性评审,只要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合格,然后按照最终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对于商务部分中周期、付款条件及售后等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折算成报价要么无法准确计算,要么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现实中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予考虑,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在报价中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同时,还规定“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

按照这种“最低评标评标价法”,除了政策需要,不允许在招标文件里面设置价格调整因素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只需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符合性的评审,评审合格的按照最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是否采用这种“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决定权在招标人手中,有部分地方在地方性规章中强制要求一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这种规定其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
选择权。

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很多采购人对于技术、性能要求较低或者技术标准明确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最低价中标”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甚至在一些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房建工程中也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效果也很好。

在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中,很多都推荐了“最低价中标”法,同时,在世行贷款项目和国外的采购项目中,“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也比较多,说明这种评标方法有自身的一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对于技术标准要求统一、简单的项目来说,价格是主要的竞争因素,投标人的技术、管理、服务优势通过价格来体现,该方法能提高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投标报价能较真实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价格,有利于采购人节省投资。

2、该方法在评审时原则简单单一,减少了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了评标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能相对减少评审工作量,使评审专家有时间在其他重要部分重点审核,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3、“最低价中标”法对采购人来说,是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采用该种评标办法的采购项目,只要不是所有的投标人串通一起,投标人在报价时就会考虑对手的报价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能够接受的合理低价,这样就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发挥了招标采购竞争性的作用。

4、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能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可能性,甚至是评委、中介机构与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该方法规则简单,易于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减少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
也能减少投标人对评标过程的质疑和怀疑。

当然,“最低价中标”法在一些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偏离了当初办法的初衷,产生了一些问题,暴露这种方法的一些弊端,主要有:
1、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故意压低报价,甚至低于自己企业成本价,恶意竞争,但中标后在实施过程偷工减料、各种签证和索赔来弥补损失,甚至有的以停工、延期竣工或交付等手段威胁采购人增加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失去了低价中标本来的意义。

2、由于每个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生产成本会存在差异。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最低价是否低于该投标企业成本价;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项目均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故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无法剔除恶意低价竞争的报价;而一旦恶意低价中标,也会给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

3、对于不讲诚信的低价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一旦索赔和增加费用不成,就会偷工减料,这样势必会造成工程或设备质量问题,给后续带来隐患;同时,还会拖欠人员工资或材料款,引起社会纠纷。

三、“最低价中标”的改进建议
通过上面的介绍,“最低价中标”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让“最低价中标”在采购招标中回归其本来的意义,真正起到竞争和节省投资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法加以改进:
1、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

对于挂靠投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的投标人,以及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同时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限制其进行投标。

另外,对那些讲信用、履约好的单位进行鼓励和表彰,并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信用的氛围。

2、加强行业和地方价格体系建设,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地方相关职能机构和有关行业可以根据地方和行业水平,通过掌握的信息和历史数据,测算相关地方和行业的价格水平,并定期予以公布。

在评委会评标时,对低于已公开价格水平一定比例的报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说服力不足的,予以废标。

3、提高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质量,做好合同签约的管理工作。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情况、采购需求、报价范围、风险因素、评审办法等要约定详细、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自行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减少合同价款变更的可能性,同时,合同尽量采用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示范性文本,这些示范性文本是地方和行业经验的积累,针对性较强,合同条款比较详尽、严谨,对各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

4、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要按照项目的程序,做好前期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图纸、技术参数要求等采购需求尽可能的准确、完整、详细,避免低价中标后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计划和控制工作,严
格审核各类变更、签证等,杜绝随意更改设计和调整工程量,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追加工程价款;项目结束后,要加强项目的结算审计,重点审核各类合同之外增加的费用,凡是不合理的一律不予计取。

5、切实开展合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降低或转移违约的风险。

对于“最低价中标”的合同,必须设置合同履约担保,且担保比例不宜过低,增加投标人违约的成本。

这类项目对于中标人来说一般利润比较低,一旦其发现无法盈利或有亏损,可能就会放弃项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另外,借鉴国外和国内工程项目管理的做法,对采购项目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招标采购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这在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运用并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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