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最后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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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口[2012]32号

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依据《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证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生育证是本市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持有生育证夫妻方可生育。

第四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登记手续;二孩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批准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生育证审批发放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负

责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生育证登记、审批机关应健全生育证申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生育证的登记、公示、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办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

(四)乡级(含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符合生育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

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初审单位的调查报告;

(三)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四)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属于病残儿、农村独女户的需提供夫妻及其子女的三人合影照;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六)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八)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具体材料为: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

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提交所持有的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所持有的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已生育方应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未生育方应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生育及未收养子女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②夫妻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父母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交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得到乡级盖章确认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的相同

证明); ③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

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

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女方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证明、男方做出的赡养女方父母的保证书和司法部门公证书。

10、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以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户籍为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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