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79)共77页

附件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三峡地防办[2019]34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办[2019]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高切坡防护项目除外。
第三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验收,以国家批准的治理工程项目为单位。
第四条竣工质量验收是指项目业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的有效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根据项目业主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在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下,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验收,是法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及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结论终身负责。
第五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分叁个阶段进行。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完工后,先由项目业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在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质量最终验收。
第 1 页第六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指市、区县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及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三期治理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验收等(包括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
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6: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则 (153)2.基本规定 (153)3.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154)4.治理项目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54)5.治理项目文件立卷 (155)5.1立卷原则和方法 (155)5.2 卷内文件排列 (155)5.3 案卷编目 (156)5.4 案卷订装 (157)5.5 卷盒、卷夹与案卷脊背 (157)6.治理项目文件归档 (158)7.治理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 (158)规定性附录:附录A 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60)附录B 竣工图章式样 (171)附录C 卷内目录式样 (172)附录D 卷内备考表式样 (173)附录E 案卷封面式样 (174)附录F 案卷脊背式样 (175)参考性附录:附录G 文件归档编号方法 (参考) (176)1.总则1.1为加强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项目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项目档案,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归档整理和验收,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执行。
1.3本规定所称治理项目文件,是指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项目等实物资料。
1.4 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项目承担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将治理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在治理项目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2.2.1在治理项目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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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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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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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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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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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测定该工程所建设目标是否实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重要环节。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不仅需要针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等进行评估,还需要进行安全性、环境影响等相关因素的全面把握,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
一、建立竣工验收制度针对各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竣工验收制度。
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提供更加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评估标准。
同时,合理有效的竣工验收制度,也能推进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提升,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运行。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需要明确各项检查指标,实行动态监测、理论分析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验收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验收报告和反馈机制,为后续工程治理工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供支持。
二、完善验收标准地质环境是非常复杂和多元的,针对不同地质环境开展的治理工程,其验收标准和流程应当有所差异。
因此,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中应该制定完善的验收标准。
而这些标准既需要满足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也需要兼顾实际情况,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建立科学可行的验收标准,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从而能够在标准流程、验收方案、验收方法等方面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范式。
对于一些特殊场合或情况,应该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差异化验收标准,以满足实际治理需求。
三、加强验收人员培训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不仅需要具备理论知识,更需要实际操作能力和先进的理念。
因此,培训专业有效的验收人员也是必要的。
这些人员的素质、技能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水平。
在加强人员培训方面,需建立有效的学习研讨机制,加强对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细则、工艺技术、监测方法、安全措施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学习和传授。
同时,也应该加强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结合,提高人员实践经验。
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 (1)1.1工程主要情况 (1)1.2各专业设计简介 (1)1.3工程施工条件 (2)1.4综合说明 (3)第二章施工总体布置 (5)2.1施工总体目标 (5)2.2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工程 (6)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3.1削(清)方工程 (9)3.2封边墙 (14)3.3挡土墙工程 (22)3.4覆土绿化 (27)3.5监测预警工程 (29)3.6临时用水用电工程 (31)第四章质量体系与措施 (32)4.1创优规划及其落实措施 (32)4.2质量保证体系 (34)4.3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35)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 (44)5.1安全保证体系 (45)5.2安全奖罚制度 (46)5.3安全保证措施 (46)第六章文明、环保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59)6.1环境保护 (60)6.2文明施工措施 (69)6.3成品保护措施 (75)6.4抗洪防汛措施 (76)6.5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76)6.6与设计单位、地方及相邻标段的配合的措施 (77)6.7文物保护措施 (77)6.8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 (78)第七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80)7.1保证工期方案 (80)7.2保证工期的组织措施 (82)7.3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 (83)7.4施工进度计划图 (85)第八章资源配备计划 (88)8.1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88)8.2设备配备 (93)8.3材料供应 (95)8.4设备、人员动员周期 (96)8.5设备、人员和材料运到现场的方法 (97)第九章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97)9.1削坡整形工程 (97)9.2混凝土工程 (98)9.3砌体工程 (100)9.4钢筋工程 (101)9.5绿化工程 (102)第十章季节性施工措施 (103)10.1冬季安排与措施 (103)10.2雨季安排与措施 (105)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1.1工程主要情况本项目位于XX市保安镇西南方向,治理范围约107845m2。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鄂土资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3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五月五日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一、2007年地质灾害基本概况2007年入汛以来,由于受暴雨、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了大量地质灾害,比往年同期呈数倍增加,主要发生在西部的宜昌和恩施地区。
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883起,造成19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7亿元。
由于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应急处置及时果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主要地质灾害有宜昌市五峰县内的地质灾害、巴东水布垭库区地质灾害、鹤峰县梅家台滑坡等。
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的形势非常严峻,部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变形加剧的趋势;矿产开发、山丘地区公路建设、小城镇建设、三峡水库、清江水布垭的蓄水等在建设过程中引发了地质灾害,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二、2008年度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从多年资料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发展,除受特定的地质环境因素制约外,明显受制于暴雨的时空分布及强度,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也常诱发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
根据2007年和多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基本规律,综合分析地质灾害的分布、危害程度、危险性,结合有关部门对2008年天气气候趋势预测,2008年有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主要地区为:(一)鄂西中低山区由于长江三峡工程的蓄水、清江水布垭工程的蓄水、宜万铁路、沪蓉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1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6: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则 (153)2.基本规定 (153)3.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154)4.治理项目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54)5.治理项目文件立卷 (155)5.1立卷原则和方法 (155)5.2 卷内文件排列 (155)5.3 案卷编目 (156)5.4 案卷订装 (157)5.5 卷盒、卷夹与案卷脊背 (157)6.治理项目文件归档 (158)7.治理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 (158)规定性附录:附录A 治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60)附录B 竣工图章式样 (171)附录C 卷内目录式样 (172)附录D 卷内备考表式样 (173)附录E 案卷封面式样 (174)附录F 案卷脊背式样 (175)参考性附录:附录G 文件归档编号方法 (参考) (176)1.总则1.1为加强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项目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项目档案,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归档整理和验收,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执行。
1.3本规定所称治理项目文件,是指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项目等实物资料。
1.4 治理项目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项目承担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将治理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在治理项目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2.2.1在治理项目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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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总则 (67)2.规范性引用文件 (67)3.项目竣工验收 (68)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72)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76)附录A-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108)附录A-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112)附录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14)附录A-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116)附录A-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118)附录A-6: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120)附录 B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122)附录 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 (129)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130)附录 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32)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 (138)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 (139)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 (140)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141)附录F-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 (142)附录F-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43)附录F-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44)附录F-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 (145)附录G:竣工图编制要求 (146)附录H: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 (147)1.总则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1.3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1.5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1.6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规范》(DZ/T0239-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最新版本。
3.项目竣工验收3.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2 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3.3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3.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3.5 竣工初步验收3.5.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3.5.2 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4)承担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1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施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2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
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
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
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7)设计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4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
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勘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5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总结报告。
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地质依据。
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监测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6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
监测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11)按照《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完成了治理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归档;3.5.3 竣工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3)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实验检验报告、关键工序检验记录、重点工程的原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图等;(6)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评定表;(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8)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结算报告;(9)按附录A-1~A-6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10)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11)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3.5.4通过竣工初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附录B)。
3.5.5 试运行达到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录C)。
3.5.6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
3.6竣工验收3.6.1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6.2 竣工验收需符合下列条件:(1)竣工初步验收合格;(2)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达到设计要求;(3)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5)验收所需提交的备查资料齐全(附录D);3.6.3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2)按附录A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5)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3.6.4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附录E)。
3.7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8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治理工程的移交与维护管理。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参照表4.1划分,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照其它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检验评定。
4.2 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4.2.1 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建设、勘查、设计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
4.2.2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自检,按附录F-1至F-5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包括可视化影像等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