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

唐代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文化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相对提升的时期之一。
在唐代,女性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妇女文化也开始兴盛。
本文将探讨唐代的女性地位以及妇女文化的兴盛。
唐代女性地位的提升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在唐代,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繁盛,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有所提升。
与此同时,唐代社会也逐渐转变为以士大夫为中心的文化社会,儒家思想对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也逐渐加深。
然而,尽管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但这种提升并不等同于平等,女性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唐代,女性在家庭中担负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的责任。
然而,女性也有机会接受教育,尤其是教育家庭背景较好的女性。
一些女性得到了与男性相似的知识和才华,甚至在文学、音乐等领域有杰出的表现。
著名的女诗人如蔡琰、王之涣、李冶等,成为唐代文学的佼佼者。
她们的诗歌表达了她们的内心世界以及对社会现象的关注,同时也反映了她们对爱情、婚姻和家庭的思考。
她们的作品成为了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后世影响深远。
除了在文学领域的表现外,唐代女性也在其他领域展现出了自己的才华。
例如,在服饰方面,唐代女性开始更加注重束腰、显腰等服饰搭配,展示出了她们对服饰美的追求。
同时,唐代女性也积极参与社交活动,她们通过参加宴会、游园、登山等方式,展示了她们的风采和对世界的好奇心。
这一切都反映了唐代女性积极进取的精神和自主意识。
才华横溢的女性在唐代社会中备受赞赏和尊重。
唐代妇女文化的兴盛与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变迁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上的开放,唐代的妇女文化逐渐兴盛起来。
女性积极参与文学、音乐、绘画等艺术活动,甚至有机会在宫廷中展示自己的才华。
唐代的妇女文化活动丰富多样,如诗歌创作、织锦、描绘花鸟画等。
这些活动不仅提升了女性的地位,也对唐代文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唐代女性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表明了唐代社会以及当时的文化环境对女性的包容和尊重。
唐代婚姻,为什么相对包容与开放

唐代婚姻,为什么相对包容与开放自从周公将婚姻纳入礼乐制度之后,婚姻六礼,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成為封建社会里唯一合法的结婚方式。
在很长的时期内,妇女在婚姻问题上基本没有选择权,深受礼教的约束。
不过封建社会毕竟长达数千年,不同时代的社会思想文化不同,其婚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唐朝不仅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创造了开元盛世,而且婚姻也呈现出包容开放的特点。
唐代婚姻相对包容开放,妇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唐代婚姻的包容与开放,首先体现在女孩有一定的选择权利。
在上层社会的家庭中,女孩子的意愿颇受重视。
据《开元天宝遗事》记载,宰相李林甫特别钟爱六个如花似玉的女儿,为了让她们得遇如意郎君,便在自家的厅事壁间开了一个横窗,外面饰以大红色的薄纱,平时让六个女儿在窗下玩耍。
一旦有贵族子弟前来拜谒,女儿们躲在窗后自己挑选中意之人。
时人称为“选婿窗”。
①晚唐宰相郑畋的女儿经常吟咏青年诗人罗隐的诗,眉宇之间充盈着爱慕之意。
郑畋就专门邀罗隐来家中做客,让女儿躲在堂后偷偷观看。
因为罗隐长相既丑、身材又短,郑小姐大失所望,从此闭口不言罗隐之诗。
②民间年轻女子也有决定自己婚嫁的权利。
张镐是中唐名相,年轻未发达时曾在酒家邂逅一年轻貌美的女子,心生爱慕,邀其一同饮酒,那女子欣然答应。
分别之后,张镐思之不已,第二日天未亮又跑到酒家去,结果那个美貌女子“已在酒家矣”。
面对张镐的爱意表达,那个姑娘大大方方地回答道:“君非常人,愿有所托。
能终身,即所愿也。
”③两个人遂结成夫妻。
类似的故事在唐代小说中多有所见,这些故事虽然经过了一定的艺术加工,但都有着比较真实的现实基础。
在离婚问题上,唐代女性的意愿也会得到尊重。
贞观年间,有个叫夏侯碎金的妇女,因为父亲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又没有其他亲属照顾,便请求与丈夫刘寂离婚,回家伺候父亲,刘寂同意了妻子的要求。
④中唐时期青年书生杨志坚,喜读圣贤书却不事生产经营,故而家境极贫,他的妻子王氏不甘清苦,坚决要求离婚。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本文将从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1.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唐代的家庭结构一般是多代同堂的。
在唐代,人们尊重首领式的家庭结构,即以长辈为首,子孙众多。
家族内几乎所有亲戚都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维系家族纽带,传承家族文化和财富。
2. 家族崇尚男性血脉在唐代的家庭中,男性血脉被极其重视。
家族的延续和繁荣往往依赖于男性后代的出生。
男性担任家族的负责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3.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尽管唐代家庭中男性地位较高,但女性在家庭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人的生活和起居。
有些女性甚至在商业和政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1. 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在唐代,婚姻的选择和安排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父母或长辈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但也有一部分人可以自由选择伴侣。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礼教逐渐淡化,个人的选择权逐渐增加。
2. 婚姻的仪式和习俗唐代的婚姻仪式和习俗非常繁琐。
婚礼通常要进行多个环节,包括定亲、过堂、纳吉、聘媒等。
婚礼期间,亲友们会进行各种祝福和庆祝活动,其中包括舞蹈、音乐、宴会等。
3. 妻妾的地位和家庭责任在唐代,妻妾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责任和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具有管理家务、照顾子女和供养老人的责任。
妾室则负责辅助妻子,满足丈夫的生活需求。
4. 婚姻离散与婚姻制度改革唐代后期,婚姻离散现象逐渐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开始思考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唐玄宗时期,通过颁布《新妇父法》等法令,婚姻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革。
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离婚和再婚也更加容易。
总结起来,唐代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当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演变。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男性血脉的崇尚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反映了唐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唐代女子地位提高,进入红妆时代,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出来?

唐代女子地位提高,进入红妆时代,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唐朝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繁盛的朝代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之下,唐朝的女子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她们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事业方面都是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且地位也非常重要的体现了出来。
小编觉得无论在哪一个方面,她们的才能都能很好的体现出来,而且她们占据了主体地位,所以在那个时代被称为红妆时代。
在唐朝的时候这几点非常明确的体现出了女性的地位,第一个就是经常抛头露面。
一般古代的妇女不允许经常出门的,所以很多的人都被约束,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但是在唐朝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女性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
她们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
《开元天宝遗事·探春》载:“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夜,各乘马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第二点就是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
可以自由恋爱,拥有选择夫君的权力,如果自己不满意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同意婚事,并且还可以自己挑选,拥有很多的选择条件。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玄宗时期,宰相李林甫的女儿们快到了婚嫁的年龄,为了让女儿选择满意的人,在自己的书房开一个窗户,每次他和一些士子们交流的时候,都让女儿从那个窗户里选择,看中哪一个就告诉自己的父亲,所以后来的人就为这个窗户起了一个名字,叫做择婿窗。
第三点妇女重文习诗的风气也十分盛行,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女文学家和优秀的作品。
女皇武则天就颇有文学造诣,《全唐文》收其文61篇,《全唐诗》收其诗46首。
中宗之上官昭容也是位才女,极善文辞,据说“每代帝及后、长宁安乐二公主,数首并作,辞甚绮丽,时人咸咏之。
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婚姻地位探析

是最 重 要 的 一 个 方 面 ;唐 代 毕 竟 是 封 建 社 会 高 度 发 展 的 时 期 ,多 种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导 致 了 另 一 个 方 面 的 存 在 ,
在唐 代社 会 中 ,婚 姻 关 系 中 男 尊 女 卑 的倾 向 十分 明 显 ,
并 构 成 这 一 时 期 的 主 流 ,它 集 中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即唐 代妇 女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与 前 代 和 后 代 有 许 多 的 不
同之处。
1 男 子 广 蓄 妻 妾 是 官 方 承 认 的 合 法 行 为 。 在 唐 代 上 至 .
皇 帝 ,下 至 达 官 贵 人 多 是 蓄 妾 的 。 皇 帝 是 妻 妾 众 多 的 带 头
活 ,如 秀 才 杨 志 坚 嗜 学 而 家 贫 , 其 妻 杨 氏 到 官 府 请 求 改
嫁 ; 因 男 方 坐 罪 而 要 求 离 婚 的 ,如 李 德 武 妻 裴 氏 结 婚 一 年 , 德 武 坐 罪 岭 表 ,妻 父 户 部 尚 书 裴 矩 , “ 请 德 武 离 婚 ” 奏 ,帝 许 之 。 这 种 行 为 在 当时 为 法 律 所 认 可 。 0而 2 母 亲 对 于 子 女 婚 姻 的决 定 权 虽 比不 上 父 亲 ,但 却 远 . 远超 过 儿 子 。 武 则 天 时 ,李 迥 秀 之 妻 因 无 意 中 训 斥 媵 婢 ,
级 观 念更 加 突 显 。 然 而 ,上 述 这 一 切 只 是 这 个 问 题 的 一 个 方 面 一一 对 淡 漠 ,在 妇 女 的 离 婚 和 改 嫁 问 题 上 政 策相 对 宽 松 ,有 了 更 多 的 选 择 自 由 。 不 过 实 际 情 形 是 ,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影响唐代妇女婚姻地位变迁的因素

妇女 贞节行 为普 遍强化 , 故妇女不 守贞节 的现象 明显减少 。
、
经 济政策 的变 化对妇 女 贞节观 的影 响
二 、 想文 化的 变化对 妇女 婚姻地 位 的影响 思 ( ) 想 的变化对 妇女婚 姻 地位 的影 响 一 思
唐 前期 , 思想领域 中 , 教、 佛 道教 盛行 , 比之 下, 相 儒学 的发展
定 的 。经 唐初 的恢 复和发 展 , 至玄 宗 时, 有足 够的 人 口来 缴纳赋
而将妇 女地位置于 唐代社 会这一 背景之 下进行研 究, 到其 由高 税 , 以政府 出台了有利 于妇 女守 节 的政 策 ,若 孝子 顺孙 、 看 所 “ 义夫 到低的变化 过程 , 进而 揭示唐 代妇女地 位与社会 变迁之 间关系 的 节妇 志行 闻于 乡间者 , 州县 申省奏 闻 , 表其 门间, 而 同籍 悉免课 研 究成果 则相对较少 。有 鉴于此 , 本文 从婚姻 的角度探讨唐 代妇 役” , 。 同时还 出 台了表彰 节妇 的新 规定 : 历 代帝王 肇迹之 处 , “
女地位 的变 迁和社 会变革 中经济 、 思想等方面 变化之 间的联系 。
德业 可称者 , 忠臣义 士 、 孝妇 烈女 , 先有 祠庙 者 , 各令郡 县长 官致
以安史之 乱为界 , 唐代妇 女婚姻 地位经历 了由高到低 的变化 祭 ; 其有 陵墓屋 宇颓 毁者 , 事修葺 , 量 应合禁 樵采 。0 ” 从中 可以看 过 程 。贞节观 上 : 由前期 的妇 女不 守礼教 、 贞节观 念淡 薄转 为中 出 , 宗 时期烈 女的地 位有所 提 高。 玄 由于贞 节观念 发挥 切 实作用
经济 状 况 的变化 从根 本上 决定 了中国 古代妇 女婚 姻地 位的 变化, 而在 衡量 古{ 妇 女地 位 的 诸多标准 中 , ℃ 最直 观的表 现就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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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 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 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 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 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
3.1宫廷妇女参政-------------------------------------- 7
3.2 家庭事务决策 --------------------------------------------- 8 3.3婚姻自主-----------------------------------------9
Ⅲ.结束语 -------------------------------------------- 11 Ⅳ.参考文献 -------------------------------------------- 14 2
论文摘要 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就是让今天的人看来,也不能不发出感叹。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3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改掉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 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 也称六礼。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 4
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尊卑不婚。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①、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②、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③、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 5
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余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崔氏。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 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