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
唐朝的女性地位与女性文化

唐朝的女性地位与女性文化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不仅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而且在女性地位和女性文化方面也有独特的发展和突破。
本文将介绍唐朝女性地位的演变以及女性在文化领域中的贡献。
一、唐朝女性地位的演变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这主要得益于唐朝社会的相对开明和文化水平的提升。
唐朝统治者重视教育和文化的普及,男女平等的教育机会为女性的社会地位提供了保障。
女性有机会接受教育,掌握文化知识,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转变。
其次,唐朝女性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
唐朝时期,农业生产繁荣,商业活动兴盛,女性积极参与各行各业。
一些女性经商、种田、经营工坊等,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经济自主权,这对于提高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唐律对于婚姻、继承、离婚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相比之前的历史时期,唐朝的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和权益有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保障。
然而,尽管唐朝女性地位相对较高,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比如,男性仍然占据着家族和社会的主导地位,女性参与政治和官僚体制的机会相对有限。
另外,自恋权力的宫廷政治也造成了一些女性宫廷人员权力滥用的问题,对普通女性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唐朝女性文化的繁荣唐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黄金时代,女性文化也在这一时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女性积极参与文学、音乐、舞蹈等文化艺术活动,在这些领域中留下了卓越的成就和杰出的作品。
唐朝的女诗人是当时文学界的一支重要力量,她们的作品多以自然景物、爱情、家庭生活为题材,流传甚广。
例如,著名的诗人杜牧、杜甫等都有很多描写女性的作品,他们对女性的赞美和理解为当时女性的地位和形象树立了典范。
此外,唐朝还出现了一些女性文化名人,如著名的女画家周昉、女音乐家韩翃等。
她们的艺术成就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赞赏,为唐朝的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唐代女性的地位与权利

唐代女性的地位与权利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朝代之一,而其中女性的地位与权利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对于唐代女性的地位与权利,我们可能都有些模糊的认识,那么本篇文章将为大家解析唐代女性的地位与权利,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唐代女性的生活。
一、唐代女性的地位在商朝和周朝早期,女性地位还相对较高,可以参加祭祀、学习文化知识等。
但到了汉朝、魏晋、隋唐时期,女性地位逐渐降低,开始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
不过,在唐朝时期,尽管女性地位下降,但仍有许多表现女性地位高的现象。
首先,唐代女性能够获得教育。
唐代女性的文化地位相对较高,可以接受一定的教育。
例如,历史上有梁武帝杨坚妹妹杨贵妃,即使是深宫的宫女,也能够学习歌舞、书法、绘画等文化技能。
此外,在唐代还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女诗人和女画家,如薛涛、蔡琰等人,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唐代女性文化地位比较高。
其次,唐代女性可以自由婚嫁。
相对于汉魏时期,唐代女性在婚姻自由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
唐代女性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能够依法离婚(不过此时,女性的离婚和男性相比还是比较难以办理的)。
第三,唐代女性可以经商。
唐朝经济繁荣,市场活跃,女性也能够利用自己的财产和资源在商业中发挥作用。
例如,唐代有一位大商人狄仁杰之妻,她利用自己的商业天赋和资源,成为一位有影响力的商人。
二、唐代女性的权利虽然唐代女性享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在某些方面,她们的权利在男性面前还是有所不足的。
具体来说,唐代女性的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唐代女性没有政治权利。
在唐朝时期,女性不能参加朝廷,不能为国家出谋划策,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女性施展自己的才华以及发挥自身的影响力。
其次,唐代女性财产权受到限制。
虽然唐代女性有购买财产和经商的自由,但是在财产方面,女性的权利相对于男性还是有所不足。
例如,在唐代女性离婚后,只能获得一笔较小的赡养费,而财产仍然属于男性,女性不能继承财产。
第三,唐代女性的继承权受到限制。
在唐代时期,男性的祖业传承优先于女性,因此女性在继承方面有许多限制。
唐代女性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与影响

唐代女性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与影响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它以繁荣昌盛的经济和文化为特征,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活力、具有多元文化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女性的地位和影响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女性在唐代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与影响。
一、教育与思想唐代女性在教育和思想方面享有较高的地位,这有利于提高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唐代的女性教育以儒家经书和诗歌为主,女性也被允许进入师范学校学习。
李清照、薛涛、陆游、贾岛等文学巨匠都是受过严格教育的女性,她们的作品涵盖了哲学、政治、诗歌等多个领域,对唐代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女性的存在也促使了一些男性思想家对女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一方面为女性的思想解放起了促进作用,也为后人的思考提供了启示。
二、劳动与生活唐代女性在劳动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使得她们在社会中更加独立和自主。
女性也被允许从事各种职业,包括出家修行、娼妓、舞女、巫女等。
而在农村中,女性在家庭中则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她们负责种植、采摘、缝补、烹饪等家务活,为家庭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这些日常的工作使得女性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增加了她们自立自足的能力,加强了她们的社交和交际能力。
三、政治与领导唐代女性在政治和领导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元690年,武则天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统治了15年之久。
武则天拥有强大的权力,她领导着大规模的军事、政治和文化建设,使得唐代以强盛的姿态展示在世界面前。
另外,唐朝还有很多重要的女政治家,比如姚崇、韦皋、甄皇后、独孤皇后等,她们不仅具有政治才能和领导能力,还有独特的文学、音乐和艺术造诣。
她们在政治和领导方面的成就,为后来的女性领袖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四、文化与艺术唐代女性的艺术和文化成就,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社会文化。
唐代女性的诗歌成为了那个时代的代表,从经典到爱情诗歌,女性的创作力被充分地发挥出来。
女性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创作长篇小说的人物之一,比如郑光祖的《半夜雷轰》和戴复古的《杨九郎大闹金钱庄》等作品,都是女性创作的珍品。
从法律规范和现实生活看唐代妇女地位的变化的开题报告

从法律规范和现实生活看唐代妇女地位的变化的开题报告
做法律规范和现实生活的比对,可以有效地探讨一个时代中妇女地位的变化。
本文将
从法律规范、社会风俗、文学作品等角度出发,分析唐代妇女的地位变化。
首先,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唐代开始颁布了一些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
例如,唐律将
妇女和男子平等,各类罪名平等。
唐代也颁布了《女官条例》,规定了妇女进入官场
的途径和职责,这对于当时的妇女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进步。
其次,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唐代妇女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
唐代
商业繁荣,许多富有的商人、地主都重视教育,给女孩子提供了机会接受教育。
此外,唐代女性在文学创作、绘画艺术、音乐歌舞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例如著名的
女诗人薛涛、李冶和韦应物。
最后,从文学作品出发,可以看到唐代妇女形象的变化。
唐代诗歌中妇女形象多样,
既有处于颠沛流离之中的女性,也有在官场中崭露头角的女官。
同时出现了一批女性
诗人,她们以自在的姿态,通过风景描写、生活感受等方式展现了妇女美好的精神世界。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地位在司法制度、社会风俗、文艺创作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
变化,这是中国历史上妇女解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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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范文 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
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与开放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一、政治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提升。
首先,一些妇女通过婚姻与政治家联姻,成为了政治家的妻子,如宰相下官的妻子王昭君等。
其次,一些雄主和权臣也会依赖或者利用妇女,如武则天的大权再度掌握、武则天的女官生辉等。
尽管这些妇女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她们真正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但她们的存在和活动表明,在婚姻和子女教育方面,唐朝妇女的影响力和地位已经显著提高。
二、经济地位的拓宽在唐朝,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所提升。
唐朝法律规定,妇女可以继承祖产,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此外,一些妇女通过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赚取了自己的收入,如妇女刺绣的发展以及一些商业家庭的妇女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等。
这些妇女通过独立经济活动,增加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性。
三、文化地位的提升唐朝妇女在文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唐朝是一个文艺繁荣的时代,妇女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机会增加了。
例如,一些妇女积极参与音乐舞蹈、书法绘画、诗词作品等传统文化活动。
其中,歌仙杨贵妃更成为了唐代文化艺术的代表人物之一。
此外,一些重要的女性文人如薛涛、卢照邻等也展现出了妇女在文化创作中的才华与魅力。
然而,尽管妇女的地位在唐朝相对提升,但依然存在着受限制的问题。
世族家庭中的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常常被作为交换物,并无法自主选择配偶;而底层女性在生活中受到严格的家族、礼教等限制,缺乏个人自由。
这些限制也体现了唐朝仍然存在的父权文化和封建思想的支配。
综上所述,唐朝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她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妇女在唐朝社会中仍受到一定限制,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封建观念和家族制度的局限性。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的变迁,既是历史进步的象征,也呼唤着继续努力,为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益而奋斗。
唐朝的妇女地位与性别观念研究

唐朝的妇女地位与性别观念研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璀璨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与性别观念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妇女的地位与性别观念经历了显著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在唐朝的妇女地位和当时的性别观念,探讨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她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中的角色。
首先,唐朝时期,妇女在社会地位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相较于以前,唐朝的妇女享有更多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在这个时期,女性有权财产继承。
根据唐代法律制度规定,女性可以继承和管理家族财富,这为她们在经济上独立并获得更高地位提供了可能。
此外,唐代的父母在教育和培养女儿方面也更加注重。
妇女的教育受到一定的重视,这为她们提供了追求知识和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其次,唐朝妇女在政治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女性不能直接参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但她们在宫廷和后宫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许多妇女成为皇后、嫔妃或贵妃,她们通过与帝王的亲密关系,对政治产生了影响。
例如,武则天是唐朝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她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她的成功不仅是对唐朝妇女地位的肯定,也反映了唐代社会妇女影响力的增强。
在经济领域,唐朝妇女也展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和能力。
在这个时期,商业繁荣,妇女通过经商活动为家庭带来了财富。
有许多商业女性成功地经营着自己的店铺和商业帝国。
例如,当时的富商李氏就是一个著名的商业女性,她通过她的商业才能和商业网络赚取了大量的财富。
此外,唐代妇女的地位与性别观念也在文化领域得到了体现。
唐代是一个文化繁盛的时代,妇女们积极参与其中。
许多女性以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在文学、音乐和舞蹈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例如,著名的诗人王维的妻子薛涛就是一个杰出的女诗人,她的诗作被广泛传颂,对唐代文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尽管唐朝妇女地位的提升和性别观念的改变是显著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尽管有一些女性在政治和商业领域取得了成功,但这些例子仍然只是少数。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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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 第1期2009年2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 ienc es)Vo l.23 No.1Feb.2009从 唐律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梁 敏(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 要] 唐律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法典,它对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规定,充分反映出其封建法典的阶级本质。
其中,从婚姻礼制、夫妻关系、财产继承权等方面对男女的不同规定来看,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很低。
但从实际生活来考察其地位并不低,出现了!法律地位低,现实生活中地位高∀的悖反现象。
[关键词] 唐律;妇女地位;法律规定;社会实践[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09)01-0081-03An Analysis to Status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from Lawof Tang Dynasty and Social PracticeLIANG M in(Co llege o f Histo ry and Civilization,Shanx i N o rmal U niversit y,X ian,Shanx i710062,China) Abstract:Law of T ang Dynasty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and ty pical code in the ancient times o f China, Its different pr escriptio n to various social classes reflects the nature of class of the feudal co de.In it,the status of T ang Dynasty w o men is very low in the law from different prescriptions to men and w o men such as the m arriag e system,the relationship betw een w ife and husband,the rig ht of the pr operty inher itance and so on.In fact,their status in real life is not v ery low.That show s the paradox ical phenome non w hich is!low in law and hig h in real life∀.Key words:Law of T ang Dynasty;w o men's status;legal r ule;social practice一、 唐律对妇女权益及地位的界定产生于封建社会盛世的 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婚姻权利、夫妻关系、财产继承以及对!婢女∀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唐代妇女的地位。
(一)从 唐律中规定的婚姻礼制看妇女地位1.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1)主婚权。
唐律极力维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
在 唐律#户婚中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还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1]。
如果儿孙们自己在外已确立了婚姻关系,但只要还未结婚,就必须服从父母尊长的意志,如不服从,就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
(2)婚姻成立必经的法定程序!六礼∀。
唐代的婚礼仪式承袭古代传统的!六礼∀。
所谓!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彩,即为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如女方家有意,则由媒人携礼物正式求婚。
问名,即为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姓名、生辰。
纳吉,男方到祖庙占卜婚之吉凶,若占得吉兆,则通告女方,并送财礼。
纳征,亦称!纳币∀,指男方向女方送纳聘礼,双方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请期,即男家在纳送聘礼于女家后,即占卜吉日,以定婚期,得吉日后,遣人到女家征求婚期,以示谦和。
亲迎,新郎奉父命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将新娘迎入家门。
2.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1)出妻。
出妻是指妻有七种法定过错之一种时,夫可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1]丈夫在这七种情况下均可出妻。
从上述七出的各项内容来看,*[收稿日期]2008-11-05[作者简介]梁敏(1985-),女,陕西铜川市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属于女子主观过错的有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五项,而无子、恶疾则是女子根本无法把握的客观事由,与女子主观无丝毫关系。
由此可见,七出之条完全是从维护夫权的地位出发的,而妻子可能由以上任何一种理由被丈夫随意抛弃。
唐律中对休妻也作了一定的限制。
疏议解释曰: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1]只要具备!三不去∀的条件之一,丈夫就不能休妻。
但是!三不去∀并不完全排除七出适用的效力,妻犯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的条件,夫仍可以出妻。
因而有学者认为!七出∀与!三不去∀这一套复杂的休妻制度,与其说是要解决两性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女方利益来维护宗法统治秩序[2]。
(2)义绝。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
唐律对其作出了完整的解释,其具体规定如下:!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欲害夫者∀[1]。
以上所列五项原因,除第二项尚属平等外,其余几项妻所负的责任都重于夫。
由此可以看出,妻自聘为夫家妇后,就已处于夫权的主宰之下。
(3)和离。
和离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
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的现象,如汉代有朱买臣听其妻自离去的故事[3]。
但据张艳云女士研究,用法律确定和离则自 唐律始[4]。
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就法律条文本身看,在这一离婚形式下,男女双方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张艳云女士认为,!唐代这种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的离婚立法,不仅在当时是积极的和绝无仅有的,就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二十世纪,也仍然不为落后过时∀[4]。
但以!男尊女卑∀为基本特征的封建立法,在婚姻问题上当然不可能赋予女子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妻妾只能在丈夫的同意下离去,这实际上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
(二)从 唐律中规定的夫妻关系看妇女地位在我国封建社会,夫妻间的地位极不平等。
仪礼#士昏礼:!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
∀[5] 唐律公开承认夫妻地位的不平等,在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夫者,妇之天∀等语[1]。
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
如 唐律#斗讼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过失杀者,各勿论。
∀而对于妻殴杀夫者, 唐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1]。
可见在夫妻同犯、斗伤情况相当的情况下,对妻的处罚远重于夫。
对于男女通奸罪,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1]。
这说明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要比有妻室的男子与人通奸罪加一等。
在服制方面,如果妻子去世,丈夫只为妻子服丧期年便可,若丈夫去世,妻子须为丈夫服斩衰三年。
而且妻子为丈夫服丧与子女为父母服丧的等级相同,说明家庭中妻子的地位远远低于丈夫而与子女相同∃∃唐律所规定的这些男女不平等的原则,使妇女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没有了独立人格,充分体现了夫妻关系中!夫为妻纲∀的伦理准则。
(三)从 唐律规定的财产继承权看妇女地位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和家长制,决定了中国古代的家庭结构大多实行!同财共居∀,即家长和宗子主宰家庭的财政大权,卑幼子女在家庭中没有财产处分的权利。
唐代法律沿用了上述思想,并把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写入法典之中,!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
在这种父权、夫权决定一切的体制下,家庭中的卑幼没有财产处分的权利,处于!义同卑幼∀的妇女更是如此。
唐代继承法中,贯彻了!男尊女卑∀的思想,男性在继承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礼法结合∀的指导原则决定了唐代继承法男子优于女子的原则。
(四)从 唐律对!婢女∀的规定看妇女地位唐代蓄婢风气普遍,自王公百官至普通百姓之家,拥有奴婢的事例很多。
笔者认为,妇女地位的高低应从整个群体来考察,婢女作为妇女的一个阶层,其在法律上的规定性地位如此之低,因而可见,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高。
二、 唐律实践及社会中的实际情况从实际生活中看,唐代妇女在婚姻和经济上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
(一)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与不平等,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性,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免不82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3卷了打上开放时代的烙印∀[6]。
许多女性在爱情对象的选择上,公开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
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允其自主婚事。
(二)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
唐代公主的婚姻在这方面比较典型。
李斌城等学者据 新唐书卷83 诸帝公主传的记载统计,从高宗至昭宗,传中公主212名,其中初嫁者104名,二嫁者25名,三嫁者2名。
其他有的婚姻情况或缺,有的早薨。
例如,安乐公主曾下嫁给武崇训,崇训死后又嫁崇训胞弟武延秀[7]。
上层统治阶级尚且如此,庶民百姓家之妇女寡居再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唐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财产。
唐律中规定!在室女∀可以在!户绝∀的情况下继承除去为父母办丧事以外的全部遗产。
这在反映唐代社会现实的笔记小说中可以得到证实。
如 太平广记记载了一位已故尚书的幼女,!少丧二亲,无兄弟∀。
女子承继门户,以其家产在华山之侧构筑别墅,准备招婿入赘[8]。
(四)现实生活中,在夫妻关系上出现!外柔内刚∀的现象。
在封建社会,正常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夫强妻弱、!内柔外刚∀,但在唐代典籍中,夫妻关系!刚柔∀倒置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如 旧唐书#张亮传记载:张亮妻李氏素有淫行,!骄妒特甚,亮宠惮之。
∃∃李尤好左道,所至巫觋盈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