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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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女性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女性社会地位研究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对我国文化影响最深的一个时期之一。

在唐代,世界上最优秀的诗人之一李白的诗歌、世界上第一部长篇小说《红楼梦》的原型《女仙外史》等文学作品都被创作。

然而,唐代男女之间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差别,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也被人们广泛关注和研究。

一、唐代女性的地位唐代虽然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但是在当时,女性的地位还是很低的。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被限制在家庭里。

女性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婚姻和家庭的照顾者。

在当时,女性很少出门,除了有选美、逛公园的活动外,很少参与社会活动。

此外,唐代的性别划分非常明显,社会对女性的草率评价和限制非常严格,这使得女性在那个时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唐代女性文化然而,唐代女性的文化生活也非常富有。

在唐代,女性有机会得到一定的教育,她们能够阅读和写作。

从某种程度上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女性文化最发达的时期。

女词人在唐代出现,如著名的李清照、柳永,还有以《菩萨蛮》为代表的许多唐诗名篇,都是女性创作的。

此外,女性可以知道和参与政治,也出现了著名的游明照、钟离春等女性政治家。

三、唐代女性工作虽然唐代女性的地位远远低于男性,但是,在经济上,唐代的女性也有自己的贡献。

一些女性可以从事纺织、制茶等手工活动,有少部分女性可以从事商业和贸易。

此外,一些女性还会在庭院或地皮上种植蔬菜和花草。

四、唐代女性的婚姻在唐代,婚姻是女性生命中最重要的社会事件之一。

一般认为,唐代的女性在18-20岁之间结婚。

唐代的婚礼非常盛大,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大量的花费。

婚后,女性被期望在家庭里生子育女,照顾家庭日常生活的一切事务,通常需要压缩自己的时间。

但是,在婚姻中,一些女性也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五、唐代女性的时尚文化唐代时尚文化是非常幅广的,女性的时尚特别是非常丰富。

水袖、裙子、发式等时尚元素在唐代非常流行。

在唐代,女性的服饰和发式,被认为是一种文化形态,也是女性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

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

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

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宽松。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婚姻自由度有所增加。

1. 婚姻选择:在唐代,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

尤其是贵族家庭的女子,她们的父母通常会为她们物色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但她们也有权利拒绝这个婚姻。

一些妇女会通过诗词来表达她们对婚姻的独立思考和选择权。

2. 婚龄:唐代的妇女结婚年龄相对较早,通常在15岁至20岁之间。

而男性的结婚年龄则相对较大,通常在20岁至30岁之间。

这种年龄差异也反映了妇女在唐代婚姻中的较为强势地位。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相对庄重。

新娘需要穿上红色的婚服,戴上婚冠,然后新郎会带领着一队喜庆的婚礼队伍来迎接新娘。

婚礼通常会在新郎家的宴会厅进行,有亲友和音乐的陪伴。

婚礼后,新娘会随新郎回到新郎家。

4. 家庭角色:在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有时还会参与家族经营。

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一些妇女也有机会参与文化艺术等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自由和开放。

她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姻仪式庄重,家庭角色重要。

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相对宽松,妇女在唐代的地位相对提高。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摘要】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社会地位目录1 引言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二、民族融合而带来的新气息三、战争的影响四、唐以后儒学伦理及缠足对妇女的影响男女两性的地位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是最经常被讨论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自从母系社会结束父系社会开始以来,整个古代社会之中女性的地位一直是低于男性的,这种地位差异甚至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还有很强的表现。

但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中国人把对女性的压迫全部解释成封建文化的毒害,这种说法未免有些片面;一些女权主义者把女性的社会地位现状全部归罪于男人的卑鄙圈套,这种解释也实在太过极端。

实际上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有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多方面的影响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要求,要逐一分析各种因素,无疑需要长篇累牍的繁长论述,好在正如中国古话所说“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我们只需要具体的分析一个有代表性的社会中影响女性地位的原因,就可以从一斑而知全豹,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薄,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目录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3.1宫廷妇女参政-------------------------------------- 73.2 家庭事务决策--------------------------------------------- 83.3婚姻自主-----------------------------------------9Ⅲ.结束语 -------------------------------------------- 11Ⅳ.参考文献 -------------------------------------------- 14论文摘要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唐朝的妇女地位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与开放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一、政治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提升。

首先,一些妇女通过婚姻与政治家联姻,成为了政治家的妻子,如宰相下官的妻子王昭君等。

其次,一些雄主和权臣也会依赖或者利用妇女,如武则天的大权再度掌握、武则天的女官生辉等。

尽管这些妇女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她们真正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但她们的存在和活动表明,在婚姻和子女教育方面,唐朝妇女的影响力和地位已经显著提高。

二、经济地位的拓宽在唐朝,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所提升。

唐朝法律规定,妇女可以继承祖产,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此外,一些妇女通过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赚取了自己的收入,如妇女刺绣的发展以及一些商业家庭的妇女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等。

这些妇女通过独立经济活动,增加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性。

三、文化地位的提升唐朝妇女在文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唐朝是一个文艺繁荣的时代,妇女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机会增加了。

例如,一些妇女积极参与音乐舞蹈、书法绘画、诗词作品等传统文化活动。

其中,歌仙杨贵妃更成为了唐代文化艺术的代表人物之一。

此外,一些重要的女性文人如薛涛、卢照邻等也展现出了妇女在文化创作中的才华与魅力。

然而,尽管妇女的地位在唐朝相对提升,但依然存在着受限制的问题。

世族家庭中的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常常被作为交换物,并无法自主选择配偶;而底层女性在生活中受到严格的家族、礼教等限制,缺乏个人自由。

这些限制也体现了唐朝仍然存在的父权文化和封建思想的支配。

综上所述,唐朝的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她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妇女在唐朝社会中仍受到一定限制,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封建观念和家族制度的局限性。

唐朝妇女的地位与角色的变迁,既是历史进步的象征,也呼唤着继续努力,为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益而奋斗。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盐城师范学院期末论文2012-2013学年度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学生姓名杭彬鑫学院社会学院专业历史(师范)班级社会11(1)学号 ********指导教师吴春香2013年06月10日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

尽管唐代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她们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

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具有“择偶的自由”、“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等特点,充分反映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较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制度;地位提高;妒妇惧内;引言一般说来,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和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家庭,是广大妇女主要的活动场所。

所以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着眼点。

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争取一夫一妻(妒妇惧内)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受到较少的婚姻束缚。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

故君子重之”[1]。

也就是说两家人结为亲家,从此共同供奉先祖,延续后嗣。

这一句中完全没有提及婚姻双方的自我意愿,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许多时候男女双方只有在成婚当晚才得以相见第一面,继而展开婚姻生活。

但是唐代女性一改以往全凭父母做主的状况,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这种主动性贯穿家庭生活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未婚女性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卷310《张无颇》、卷315《吴延瑫》。

其中记载的婚事经过,如卷63《崔书生》同样是写女子有意于崔书生,托媒成婚。

卷310《张无颇》记述了一女子看中张无颇,自献珍宝托人说媒,从而嫁得意中人的事实。

唐朝的妇女地位如何

唐朝的妇女地位如何

唐朝的妇女地位如何在唐朝,妇女的地位相较于其他封建朝代而言,有着较为独特和显著的特点。

唐朝的政治环境相对开放,这为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例如,武则天能够登上皇位,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正统女皇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朝时期对于女性能力的认可。

尽管她的称帝之路充满了波折和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她的存在证明了唐朝社会对于女性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的一定程度的包容。

除了武则天,还有一些女性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如太平公主、韦后等,她们在宫廷政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拥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

这表明唐朝时期的女性并非完全被排斥在政治之外,她们有机会参与到权力的角逐之中。

在经济方面,唐朝妇女也有着较多的参与和一定的地位。

唐朝的经济繁荣,商业发达,不少妇女从事商业活动。

她们经营店铺、贩卖货物,在经济领域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特别是在一些手工业和纺织业中,妇女的劳动成果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家庭中,唐朝妇女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升。

相较于其他朝代,唐朝的婚姻制度相对较为宽松。

女性在婚姻中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离婚和再婚不再被视为严重的道德污点。

而且,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女性也拥有一定的权利。

她们可以继承部分家庭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生活保障。

唐朝的文化教育也不再是男性的专属领域,一些贵族家庭的女子能够接受教育,学习诗词歌赋、琴棋书画。

这种教育的普及不仅提高了妇女的文化素养,也为她们在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唐朝出现了不少著名的女诗人,如鱼玄机、薛涛等,她们的诗作流传千古,展现了女性的才华和情感世界。

在社会生活中,唐朝妇女的活动空间也较为广泛。

她们可以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如宴会、郊游等。

在服饰方面,唐朝妇女的着装风格较为开放和多样,她们可以穿着华丽的服饰,展现自己的美丽和风采。

然而,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唐朝妇女的地位。

尽管在某些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提升,但唐朝毕竟仍然处于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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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内容摘要:唐代时我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出现了著名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唐代的妇女社会地位也有了提高,这可以从唐代的婚姻状况上看出。

关键词:唐代、开放型、婚姻状况、妇女、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

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和婚俗文化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

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

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

也称六礼。

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

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

“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

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

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____年__月__日。

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____年__月__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

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

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

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

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

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

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

于是借此名促成亲。

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

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

《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

”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

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还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

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

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

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

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

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

”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

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

……余固崔兄之宿眷也。

”遂定婚崔氏。

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

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载:张茂宗母亡后,唐德宗将年仅13岁的公主与其完婚,更何况是德宗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这与《唐律》:“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形成鲜明的对照。

可见,此时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一)自主婚事: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

如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但唐代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

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再嫁的社会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

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莫不如是。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

《新唐书?公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女萧国公主。

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

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妇郑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懿。

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

而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

《西阳杂俎》载:“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而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

”无任何仪式,只需提出,答应,而皓也仅以一谢了之。

可见平民寡妇再嫁也不是什么难事。

(三)男子惧内成风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

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

外面只有裴炎,内里无过李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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