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分析

江宁区司法局苏克刚江宁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底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果。
笔者结合区情实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就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粗略谈一点看法,以期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分析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包括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
试点中,我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司、劳动、民政、财政等16个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试点街道比照区级模式成立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两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矫正办负责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矫正单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街道矫正办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是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实施对矫正对象奖惩,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并开展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在基层村(居)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主要是依托社区力量,协助完成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帮助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我们组建了三支队伍:一支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为主体的执法队伍;一支是面向社会招聘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一支是社会志愿者队伍,主要由社区干部、高校师资力量和“三老人员”组成。
试点以来,我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和思路,创新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和教育改造方面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如成立社区矫正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基地等,全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为维护社区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
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完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
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 监管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员无法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矫正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5. 社区参与度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强调社区的参与,但实际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程度不高,导致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度增加。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队伍数量不足、工作能力不足、工作经验不足等方面。
因此,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
据统计,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系统共有近两万名工作人员,而这个数字与我国的人口和矫正对象数量相比是非常少的。
这也导致了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非常疲惫,工作压力非常大,无法保证工作质量。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者的素质、知识技能、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技能、法律意识、心理素质等都存在欠缺,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经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处于刑罚执行完毕后需要进行特殊辅导的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以便更好的辅导这些对象恢复正常生活。
但是,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经验积累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判断一些特定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非常明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人员调配,优化工作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评估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与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创造利于矫治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队伍不足,每天需要工作16小时以上,导致出现了工作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后来,经过该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成功地解决了人员紧缺问题,改善了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
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
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
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
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社区矫正是一项很重要的社会工作,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软矫、铁矫、技术矫治和心理矫治等等。
作为我国公安机关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管理和监督罪犯,更是帮助和引导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它的不足之处,如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来解决。
首先,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在编制、职称晋升、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但现在社区矫正队伍的数量和结构并不够完善。
在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较少,从而导致工作负担较大,缺乏专门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
而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并需要持续不断的培训和提高,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职称晋升及人员配置比较简单,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其次,社区矫正队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队伍素质的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切实了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适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
但是,由于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不高,导致在实施矫正措施时难以有效实施,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不够健全、落地不够到位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由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健全,有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够健全,甚至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这对社区矫正的持续、有序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要考虑实际情况,配合相应的工作执行。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案例一:某省工作组对当地县社区矫正队伍进行了一次基础知识测试,结果发现社区矫正队员普遍存在知识的薄弱和不足。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因小摩托车驾驶出行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后来发现该小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人履职不力,没能把矫正工作做到位。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社区矫正作为惩罚与安抚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结构不合理是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个主要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大部分人员是公安干警,而缺乏专职人员或者辅助人员,特别是在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方面的人员非常匮乏。
这导致了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无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减低了矫正效果。
其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基层社区矫正队伍中,由于缺乏培训和学习机会,人员的专业素养得不到提高。
同时,没有完善的晋升和激励机制,这也导致人员对于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不够高。
此外,社区矫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大部分是以外勤为主,工作强度较大,而待遇却相对较低。
这给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许多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导致队伍水平无法提高。
为了解决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能有助于改善队伍建设状况。
首先,加强人员结构的合理调整。
应该增加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相关人员的配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性。
通过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加大培训和学习机会的投入。
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完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
此外,还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晋升和奖励,激发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此外,应该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和待遇。
可以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满意度,促进团队建设的稳定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工作环境的改善,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体会2篇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体会 (2)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体会 (2)精选2篇(一)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具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监管、安置和社会融入等各种服务的工作。
以下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体会:1. 矫正机构建设不足: 在一些地区,矫正机构的规模和设施不足,无法满足需要矫正的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2. 人员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进行心理咨询、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教育等多方面的工作,但是相关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影响了服务的质量。
3. 应用科技手段不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用科技手段可以提高监管效果和工作效率,但是很多地方在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上仍存在欠缺。
4. 缺乏社会支持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但是在一些地方,对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仍然不够,导致很多服务和帮助无法有效推进。
5. 矫正效果需要进一步评估: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评估体系还不完善,无法对矫正效果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估,这也影响了改进和提升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一些方面依然存在困难和不足,需要政府、社会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促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体会 (2)精选2篇(二)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体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1. 政策法规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强调个案管理和风险评估,通过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促使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
2. 设施建设的进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定的场所和设施来进行监管和辅助服务。
如今,社区矫正基地的建设越来越完善,提供了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利于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社会融入。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第一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
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
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
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
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
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
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
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
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
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
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
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
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
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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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程海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有效地落实到实处,笔者认为,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建设:即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
针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由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文,依据不同的矫正方式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按目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家属担保制度;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定期走访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定期归监制度(社区矫正队伍能够健全发展,罪犯的定期归监制度可以取消);生活安置救济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本文对此不作详细论述)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专职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
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又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的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
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
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
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
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据了解,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
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
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
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街道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
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兼顾,推进全区整体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深入开展。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
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
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
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目前,我区已经成立了由区政法委牵头、由区综治办的组织,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从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我区在册监外执行罪犯共43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其中缓刑9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经过各部门的核实,无一人脱管漏管,全部在册正常执行。
该小组也将继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效地促进和配合司法部门履行社会矫正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江海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