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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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渐入人心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渐入人心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渐入人心作者:贺诗银昕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04期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法,始于2016年。

當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别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亲”“清”二字廓清了政商边界。

2017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正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

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18年,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第78位升到第46位,跃升32位。

世界银行说,中国相关领域改革“令人惊叹地快速且有效”。

几年间,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已渐入人心。

今年,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连续第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4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具体表述略有不同。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各类企业各展其长、共同发展。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深入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升级。

多位民企代表委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再度重申“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印象深刻。

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董明珠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时说,“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的营商环境有了很大好转。

”全国人大代表、韶关市工商联主席张红伟则表示,“去年贸易战,觉得企业压力很大,融资难、转型难,现在中央给我们鼓劲加油,我们觉得一下子恢复了信心”。

施工企业如何营造既“亲”又“清”的政企关系

施工企业如何营造既“亲”又“清”的政企关系

施工企业如何营造既“亲”又“清”的政企关系作者:丁邬越来源:《企业文化》2018年第29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探望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政协委员时,把中国社会主义的政商关系概括为“亲”和“清”两个字,提出了政界和商界要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又要各守其责、各尽其职,为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要求。

作为施工企业的我们,如何营造既“亲”又“清”的政企关系,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

一、构建“亲”“清”型政企关系的意义(一)构建“亲”“清”型政企关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成为经济市场化进程中普遍的“制度性现象”。

尤其是转型期规则和约束机制不完善,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和权力界定不明确,为政府和官员权力寻租开启了便利之门。

公权力成为个别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

同时,个别企业则不是把精力放于生产和技术进步,而是通过行贿官员从中寻求特殊政策的庇护或特许经营权,因为政府掌握了绝对的资源分配权力,只有获取政府庇护,才能贏得安全的利益保障。

从中央纪委监委查处的多起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例中,极易发现背后的共同之处:每一个落马官员背后,都有一连串政企“朋友圈”,商人熱衷于和官员交朋友,贪官也乐意与商人做朋友。

据粗略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落马的百余只“老虎”,多是与不良“政企关系”有关。

这种权与势的一体化,在导致了经济和社会、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失衡同时,也正吞噬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二)构建“亲”“清”型政企关系是新时代经济生态和经济体系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

那么如何去建设?归根到底,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之间关系,政府是社会活动主体,企业是经济活动主体,政府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理念基础之上的服务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税收政策中的政商关系

税收政策中的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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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⑨

关于更多有关对民主迷信的讨论 , 以参见 : 可 潘维 : 法 治与 民主迷信》 香港 : 《 , 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 0 年 。 2 3 0 查尔斯 + 林德布洛姆 :政 治与市场 : 《 世界的政治 一一 经济制度》上海 :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 三联书店 , 9 年 , 7— 8 1 4 2 29页。 9 4
gn a oa pw r越来越强大 , ai tnl oe) zi 而相 比之下, 中产阶 级 的组织却随着会员制 向管理制的演变有所衰弱。 商界组织对于政党选举要 比中间选 民更加重要 , 所 以政党会更倾 向于 回应商界 的要求。另外 , 这些商 界利益集团在华盛顿 的运作也越来越积极。作者展 示了 16 90至 20 04年美 国收人最 高 1 0 5 0 %、. %、。 l %以及 0 0 %群体所支 付的平均税率 的演变图, .1 其下降趋势非常 明显 , 均下降 了 3 平 O个百分点左 右。 这些强大的商界组织性力量通过影响政府政 ⑦ 策来扩大 自己的财 富, 正是美 国富人越来越 富有的 奥 秘所 在 。 这份研究 的价值在于让人们再一次清晰了对于 民主的认识 。人们光是想利用民主制度使政府回应 自己的需求 ( 包括缩小贫 富差距 ) 在一 定意义上 只 是“ 民主迷信” 之下 的美好愿望而已。 光是民主制 ⑧ 度并不足以保护 民众 , 甚至还会变成商界利益集 团 进一步维护和推进 自己利益的制度工具 。这份研究 对于商界力量 的强调 , 继承了美 国早期一些学者考 察实业界和民主关系的洞见。比如林德布洛姆早就 提醒 了实业界用非 民主的方式控制着政治。 ⑨ 海克和皮尔森对商界组织力量 的强调建立在奥 尔森 ( l n 集体行动以及 分配效应 的理论基础之 Os ) o 上。 在奥尔森看来 , ⑩ 人数少有利于社会成员进行 集体行动 , 并且少数人的这种 团体是要求利益分配 型的。海克和皮尔森正是以此为理论 出发点。他们 潜在的假设便是美 国的商界力量人数较少 , 较容易 形成强大的组织力量 , 而改变或影响政府 的政策。 从 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如下 的问题 : 商界利益集 团的存 在真 是 自然而 然 的吗 ? 奥尔森认为选择性激励才会促成集体行动, 光 有共同利益是不够 的 , 同利益仅仅是前提条件。 共 但是 , 商界力量连基本的共 同利益问题还没有解决 。 商界力量 内部有着无数 的竞争性利益 , 他们本身受 着产业或者地域的分割 , 因此对于包括税收在 内的

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2019-09-282016年3⽉4⽇,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商联委员时,第⼀次⽤“亲”和“清”两个字精辟概括并系统阐述了新型政商关系。

⼀、正确认识亲清政商关系的丰富内涵1.领导⼲部要做到“亲”上加“清”。

对领导⼲部⽽⾔,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公有制经济⼈⼠多关注、多谈⼼、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实意⽀持民营经济发展。

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纯洁,不能有贪⼼私⼼,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2.民营企业家要做到“亲”⽽⼜“清”。

对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满腔热情⽀持地⽅发展。

所谓“清”,就是要洁⾝⾃好、⾛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搞经营。

亲清关系涉及政治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治家与企业家三⼤关系。

从统⼀战线⾓度看,就是政治家与企业家关系,但是离不开政治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结构性约束。

⽤“亲”“清”⼆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矫正⼀度畸形的政商关系,促使这⼀重要的社会关系尽快⾛上正轨。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是改⾰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公有制经济从⼩到⼤、由弱变强,是在我们党和国家⽅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

1997年党的⼗五⼤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个体、私营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得以确⽴。

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等⽅⾯发挥了重要作⽤。

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

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

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作者:贾志军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这是顺应新时代的要求,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当前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入手,构建亲情新型政商关系,这对于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亲清政商;新型;服务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决进行了反腐败斗争,在已经查办的案例中,政商勾肩搭背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几乎每一个腐败官员背后都会牵涉到某些企业,几乎每一个出了问题的企业家背后都会牵涉出一批官员。

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绝不能建立在腐败的政商关系基础上。

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始终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高度关注民营企业家的成长,长期倡导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优环境、为民营企业家成长培育沃土,要求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成为君子之交,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这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

“亲”“清”两字,揭示了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亲”就是政商感情融洽、亲近;“清”就是政商之交如水、动机纯净。

“亲”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宗旨和政府公共属性所决定的,是原则;“清”是底线,剑有双刃,此“亲”必须靠“清”为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即让双方交往有规可依,更使双方交往有线不逾。

科学把握腐败政商关系产生的原因从某种程度来讲,世界上许多国家曾经历或者正在经历政商关系危机。

畸形的政商关系不仅仅会带来腐败,而且会给国家的政权带来危机。

比如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和商人之间的不当关系,就给韩国政权带来重大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清廉在亚洲居于前列,在全球也是典范,但曾荫权的获刑说明香港也存在不当的政商关系。

资本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

亲清政商关系应用场景一、亲清政商关系的概念和意义1.1 亲清政商关系的定义亲清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商界之间建立的一种紧密联系和合作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与商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亲清政商关系的意义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亲清政商关系,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其次,政商合作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最后,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增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信力。

二、亲清政商关系的应用场景2.1 政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创新基金,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创新环境和市场保护;组织创新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共享和合作。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科技创新,提高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2.2 政府与企业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为企业提供发展方向和目标;组织产业对接和合作,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 政府与企业合作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合作解决社会问题。

政府可以与企业共同开展社会责任项目,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社会组织和平台,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对话。

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贫困等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民生,提升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2.4 政府与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亲清政商关系纪法条款和典型案例

亲清政商关系纪法条款和典型案例

亲清政商关系纪法条款和典型案例亲清政商关系是指政府和商界之间建立的一种紧密联系和相互合作的关系。

政府作为管理国家事务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机构,与商界作为经济发展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形成健康、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扬。

在中国,亲清政商关系具有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实践价值。

早在古代,商业和政治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商人需要政府的支持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政府也依赖商人的经济资源来发展国家。

这种关系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被赋予了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可。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华民族传统的亲清政商关系转变为现代化的亲清政商关系。

亲,即政府对企业提供支持、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清,即政府要求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权利衡量企业。

政府与企业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协调发展,形成亲清政商关系。

为了规范亲清政商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和条款限制了政府和商界之间的关系,规定了政府公务员和商界人士的行为准则。

通过这些条款,政府和商界的互动被规范和约束,使亲清政商关系更加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典型的亲清政商关系案例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之间的合作。

中国国家电网是国家级大型能源企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国家政府的重要智库机构。

两者之间建立起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研究能源发展等重要国家战略问题,并提出对于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这种合作关系体现了亲清政商关系的特点,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考虑。

在亲清政商关系中,政府扮演着引导和监督的角色,企业扮演着创新和发展的主体。

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创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活力。

企业则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以可持续方式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探析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探析

M 52经济论坛丨J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探析李 娟(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摘 要】 本文阐述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分析了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商关系存在的误区,提出了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要树立科学的政商观,遵循市场化原则;要为政商关系提供制度保障,依从规范化原则;要准确把握“亲”与“清”的度,遵从“亲”“清”并举原则;要积极做到“亲”政、“清”政,维系法治化原则。

【关键词】 政商关系;“亲”“清”;民营经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是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过程中,和谐的政商关系可以有效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扭曲的政商关系则会严重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新时代如何构建好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言简意赅地对政商关系进行了精辟概括,并反复强调“亲”“清”政商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中央对于正确处理政商关系的明确要求和现实遵循,同时,这一政商关系的准确“定格”,不仅可以营造积极的政治生态、健康的市场环境,而且对于提振民企信心,助力民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积极、健康的政商关系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十三五”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然重要,我们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环境,争取在新常态下让其有新作为、新提升、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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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 作者:雪珥 一部当代中国公司史、甚至整部当代中国改革史,无论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商关系史。政府与企业、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既是改革的基础,又是改革的对象,还是改革的结果。 甚至可以说,所谓改革史,就是政府在找寻与探求自己权力边界的历史。 政商关系所涉及的对象,其中的“政”,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如同“政”与“商”一样,存在着巨大的博弈——此时的地方政府,更类似“商”的地位,与掌握了更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中央政府进行博弈。考诸中国历史,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正是考验“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难题之一。 “商”也有多个层面。当代改革35年历史中,政商关系的最主要层面,一度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学界此前研究颇为着力的“政企关系”,基本聚焦于此。普通民众与媒体,则似乎更为关注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政”对“商”的管制及为此展开的博弈;二是“政”与“商”的非规范性合作,即通常说的钱权交易、官商勾结。 容易被忽略的是,围绕着政府与国有企业展开的政商关系博弈,其过程与结果却往往也对民营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市场管制的强化或放松、比如宏观调控的落实或者落空(所谓“空调”),比如产权的私有化改制(那是能直接变身为民营企业的)。 政商关系的不同层面与不同组合,都值得深入而细致的记载与研究。 改革之前 “改开搞”(改革、开放、搞活)之前,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相对简单。 建国后,中国集全国之力推进工业化,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绝对的主导地位。“商”方面,除了“国营企业”之外,就是“集体企业”,政府对所有经济部门下达指标、提供生产资料,实行统收统支。私营经济并没有生存空间。 在这期间,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出现过两次以放权为标志的改革尝试。第一次是1958年的“体制下放”,一些中央部属企业被下放给地方,但次年为了应对“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困境而被收回。第二次是1970年的再度“下放”,工业、交通等主要“条条”上的2600多家央企及事业单位,连同其财权、物权、计划管理权、劳动工资权等,下放地方。 这两次低力度的改革,丝毫没有触及政商关系的核心,仅仅是将企业的“婆婆”,从中央换成了地方,婆媳关系的核心没有改变。即便如此,地方及企业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激发,凸显“放权”对利益的引爆作用。 1970年的“下放”之后,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管理经济的主体,除了接收部分央企之外,地方性国企以及集体企业也开始加速发展,各省因此也成为小而全的经济体,产业结构的趋同性日趋严重,再度呈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特色央地关系。 无论是归哪个婆婆管,计划经济的“父爱主义”光辉,始终笼罩着彼时的中国企业,雷霆雨露,都是“父爱”,企业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行动、甚至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思考。“市场”则是一个万恶的名词,代表着资本主义的腐朽与没落。看似和谐的政商关系下,其实是脱离、甚至背离了成本收益法则及价值规律的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也因此,改革之初对文革的声讨,就有“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的表述。 当代改革的第一阶段,是“放权让利”,就是为企业——当然是国有企业,因为彼时只有国有企业——松绑,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企业的经济责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就在于能坦然直面自己的问题。对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次会议坦陈,其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突出。 对企业“放权让利”,这一思路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同一首歌”,可以看作是农村改革经验在国企的运用。 1978年,邓小平的故乡四川开始“扩权”试点,首批参加的企业是5家。次年7月,国务院颁发5个文件,对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改善折旧费等,做出规定,企业获得了利润留成,在定员定额内有权决定自已的机构设置、任免中下层干部等,政府对企业的考核也仅仅集中在产量、质量、利润、合同执行情况等。 1980年,试点企业达到6600多家;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资金使用权和人事劳动权等10项权利,放权让利的改革从试点转向全面实行。 “放权让利”,意义不可小觑,这是市场机制第一次开始撕开计划经济的大网,尤其是撕开僵化的教条主义的大网。“政”开始变了,“商”也同样开始变了。 “放权让利”,因为有着相当的弹性空间,政、商两边的经济预期都难以稳定,因此,1983年开始推行“利改税”,试图明确政、商的利益分成。“利改税”,就是将国有企业的利润确定一个比例,和税合并,采取利税合一的方式,上缴财政,此外的其他利润则属于企业。 1983年4月,“利改税”第一阶段展开。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必再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而是将其所实现利润的55%,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小企业则按超额累进方式缴纳。1984年10月,“利改税”开始第二阶段,国有企业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 “利改税”之外,还在投资体制方面推行“拨改贷”改革,将政府对企业的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项早在1979年就开始试点的改革,到1985年全面推开。 松绑让利 松绑的结果,是企业的活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政商关系从“父子”式命令服从关系,转换到“父子”式谈判关系。 这一改革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力度,似乎超过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为了集中财政收入,中央在1982年提出,以地方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模式,这成为此后6年的主流。当然,福建和广东例外,这两个省份由于国有企业比例较低,且有着得天独厚的海外资源,地方政府因此在提供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方面有相当自主权。在地方政府推动下,闽粤出现大量私企和中外合资企业,而其财政上缴方式并非固定的比例,而是一个固定总额,这当然引起了其他省份的羡慕嫉妒,他们还要再过若干年,才能享受这一特殊的待遇。 “放权让利”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重点在于两个“截留”:一是“权力截留”,地方和主管部门截留中央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二是“资金截留”,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截留国家收入、滥用国家资金。 解决的突破口,放在了推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股份制。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获得通过,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体制改革,正式推出。 相应的配套改革也陆续出台:1985年开始,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1987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调整政企关系的主要形式。当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目前实行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承包制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自晚清开始中国现代化进程以来,一个多世纪中,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的以契约方式试图规范政、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承包制下,政府对企业监管的动力不足,容易导致失职;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不利于长远利益,承包制迅速显出疲态。1990年,第一期承包制到期以后,虽然政府与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维持了承包制的形式,但多数改成“一年一定”的滚动式承包。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这一年,诞生了大量民营公司,其中有不少日后的重量级企业,因此,被普遍称为中国现代公司元年。 不过,这一时期的民营企业不少是以特殊的变通方式出现的。 一是乡镇企业。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兴办社队企业的同时,鼓励农民个人兴办或联合兴办各类企业。同年3月,在《关于开创社会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社队企业被改名为乡镇企业,明确乡镇企业由社办、队办变为乡办、村办、联产办、户办,这等于是为私营经济开了绿灯。不过,大量的私营企业还是小心翼翼地戴上了集体企业的“红帽子”,这为日后的产权纷争埋下了祸根。 二是外资企业。198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利用外资工作会议,进一步放宽了吸引外资的政策。 这些被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是如此阐述的:“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可,也写进了1988年修订的宪法,并在此后的中共全会上不断被强调,私营企业开始登堂入室,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政府与私营经济的政商关系,即便在台面上,也曾经出现波折。1989~1992年期间,受特殊政治气候的影响,私营经济一度出现了政治地位不稳的倾向,直到邓小平以南巡讲话的特殊方式力挽狂澜。 而在台面下,私营企业与政府、确切地说是与政府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们,开始了大规模的“勾兑”。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政商关系中钱权交易、官商勾结的负面表现,日趋普遍。 东方风来满眼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拉动全国改革提速,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不同性质企业的构成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作为主流和主力的国企,改革的目标修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实行“抓大放小”,即国家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而对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放开搞活,允许其以不同改制形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触及到了政商关系的核心:政商关系的焦点,不仅仅是利益如何分配,而是如何清晰划定政府的权力边界。实践表明,这一轮涉及深水区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 一方面是“慢”,在百户试点企业中,80%以上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大多数试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极不规范;组建全行业性的控股公司使下属企业的自主权被上收,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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