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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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上海立得催化剂有限公司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起重作业的相关要求,确保现场起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上海立得催化剂有限公司现场范围内所有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现场起重作业。

第三条、定义

3.1、本程序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吊勾起重机、抓斗起重机、电磁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器具。

3.2、起重作业的分类:起重作业按吊装工件(设备、构件)重量分为:大型,100吨以上(含100吨);中型,40-100吨(含40吨);小型,40吨以下。但可根据起重机具的装备能力,工件的吊装难度等具体情况提高按工件重量划分的等级,以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第四条、职责

4.1、上海立得催化剂有限公司现场经理(HSE主管和生产主管)负责对承包商起重机械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参与大型及中型起重作业的施工方案的讨论,对其中的HSE措施进行审核,并对起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4.2、现场仓库管理员在起重工的协助下,负责内部起重机械有效的安全资质及检查、维护、保养的管理。必要时起重工参与起重作业施工方案的讨论与审核。起重工对所负责的起重作业进行安全技术监督。

4.3、作业负责人应参加施工方案的讨论,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4.4、所有现场负责人的职责是熟知程序的所有内容,并确保在其管理的员工遵照标准规定和法规要求。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确保本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得以被遵守。

第五条、程序

5、起重机械

5.1.1、进入上海立得催化剂有限公司现场从事起重作业前,(承包商)必须向业主HSE部门提交以下起重机械资质证明材料:

z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安全许可证»和年度检测合格证书;

z起重机械保险证明;

z驾驶员及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z起重车辆行驶证。

5.1.2、经业主HSE部门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并取得《设备使用证》,方可进入上海立得催化剂有限公司现场作业。

5.1.3、《设备使用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设备使用证》在作业过程中应放在起重机械的醒目位置。

5.1.4、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确保起重机械包括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备,符合要求并处于完好状态。

5.2、起重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5.2.1、起重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作业许可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5.2.2、起重作业前须按要求填写《起重作业评估表》,《起重作业评估表》。

5.2.3、业主生产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批准表”前应对《起重作业评估表》进行确认后才能签发。

5.2.4、《起重作业评估表》作为业主许可证的附件一起放置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一起收回存档。

5.3、起重作业要求

5.3.1、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5.3.2、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3.3、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5.3.4、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3.5、起重作业应制定施工方案。大中型起重作业或小型起重作业在特殊条件下吊装的,必须编制书面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经生产主管与HSE主管审批许可,并经赛科ES部门及HSSE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改变方案。

5.3.6、施工方案批准后,在起重作业前由生产主管向参加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3.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装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项目施工和管理人员清楚了解吊装方案,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8、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员协商解决。

5.3.9、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z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应佩戴明显标志(穿好指挥);

z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z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z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z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z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准解开吊装索具;

z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3.10、在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z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驾驶员应立即紧急停车。如遇到指挥信号不明或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驾驶员有权不开车;

z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z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起吊超重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z禁止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的情况下进行起重操作;

z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z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准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如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z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z在起重机械作业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z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z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z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并将臂杆放在安全的位置。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将夹轨钳夹紧,防止起重机被大风刮走。

5.3.11、在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z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z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勾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z吊物必须捆绑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z禁止起重人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驾驶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械运行轨道上;

z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z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z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杆辅助就位。

5.3.12、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z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z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z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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