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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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做好我校师生的安全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我校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学校每天安排安保检查人员,处理并记录值日期内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行政报告。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学校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安保人员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按事故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告或书面报告。

第六条班级内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第八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再逐层上报。

第九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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