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作业的北京捞人案基本案情大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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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案例(3篇)

法律快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的一天,北京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的案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从高空抛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导致头部重伤,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鉴定,小王伤情严重,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经过调查,锁定了嫌疑人小李(化名),并将其抓获。

二、案件经过根据调查,小李是该小区某单元的住户。

事发当天,小李在家中用玻璃杯喝水时,不小心将玻璃杯掉落,导致玻璃杯碎片从高空抛下,砸中了正在散步的小王。

警方在现场找到了小李的指纹和玻璃杯碎片,并通过小区监控录像证实了小李的行为。

小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当时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小李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意赔偿小王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小李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小王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示本案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以下是本案给我们的几点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2. 加强安全教育: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都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 加强监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

4. 共同维护:居民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

七年级政治第四单元第七课课件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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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的保护
政府、公安局、少年法庭、 法律文件……
“我是老大我怕谁”——校园帮会“恶魔”横行
颜桂泽,陆丰市“蓝鹰帮”大佬。
以上青少年受 到来自哪里的 侵害和受到哪 种保护?
王心会 ,陆丰市“金龙帮”大佬。 各自操纵 一帮幼稚的中生在学校门口 收取“保护费”。看谁不顺眼就K谁, 惹是生非,结伙斗殴,破坏学校的治 安,搞得人心惶惶。今年公安机关取 社会侵害 缔了陆丰市的三大校园帮会,包括颜 桂泽、王心会在内的8名帮会骨干成 司法保护 员已被送劳动教养。而广东公安最近 打掉的 校园帮会还有:高明市的“蝎 子帮”、“洪胜会”,广州市的“光 头帮”,潮阳市的“太和帮”。
思考:
1、视频中的高一学生不幸被 小偷杀害说明了什么?
2、公安机关在短短三小时内 就破获此案又说明了什么?
青少年受到来自哪里的侵害?
1、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2、家庭侵害
3、学校侵害
4、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数据:
据我国有关统计数据表明,5~14岁 人口中,城市和农村地区意外伤害 死亡分别占该年龄组死亡总数的 46.3%和51.7%
如果你是受害的学生,你会怎么做?
广州某中学初三学生小殷,多次受到三个不法分子 的勒索。第一次,他们索取了50元的“保护费”,声称 不给就要打她,小殷只好把身上所有的零钱给了他们; 三天后,他们又在放学途中拦住小殷,索取100元,小 殷只好偷偷向同学借钱。但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又来胁 迫,这次要她交出500元。小殷哪来这么多钱?他们没 有达到目的,一气之下把她劫持到一间旅馆,企图侮辱 她。幸好旅馆保安及时发现,才把她救了出来。
2000年4月12日23时,北京房山区43岁农 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多次未完成作业 及撒谎等事不满,遂拿起木柄扫把进行殴打, 造成儿子王闯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 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院对 骆淑平提起公诉,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 害”。

【优质文档】隋海义、姜海明抢劫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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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隋海义、姜海明抢劫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隋海义、姜海明抢劫(201X)石刑初字第00482号,隋海义、姜海明抢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海明,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羁押, 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隋海义,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羁押,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X]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海义、姜海明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海明、隋海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姜海明、隋海义伙同他人共同预谋抢劫后,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隋海义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地铁附近以租车为名,骗被害人王秀山驾驶红色捷达牌汽车至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丰益佳园小区附近接上被告人姜海明等人后,被告人姜海明、隋海义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得该车及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9 400元)、人民币400元。

后被告人姜海明、隋海义等人将王秀山装入该车后备箱内,驾驶车辆至北京市房山区黄辛庄路口附近树林内,欲将王秀山弃于该地时,因王秀山挣脱捆绑使用灭火器喷射而逃跑。

被害人王秀山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面部、左肩部、双上肢、右大腿、左腰部)。

建国后,发生在故宫的六大盗窃案

建国后,发生在故宫的六大盗窃案

建国后,发生在故宫的六大盗窃案作者:廖春梅来源:《档案天地》2012年第03期历经580多年风雨沧桑的北京故宫,是世界上最大的宫殿。

因为绝无仅有和富丽堂皇,在引来无数人惊叹与向往的同时,自然也对不法之徒产生了巨大的诱惑。

2012年2月17日,震惊全国的2011年5月8日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石柏魁,实际上也是建国后行窃故宫的第六名大盗。

人们不禁要问:发生在故宫的六大盗窃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菜鸟大盗”武庆辉武庆辉是新中国故宫盗宝第一案的罪犯。

因其属第一次作案也是最后一次作案而被人称作“菜鸟”级盗贼。

1959年8月16日清晨,当故宫管理员来到养性殿时,突然发现第三扇门靠近地面的一块大玻璃碎了。

大吃一惊的管理员马上意识到:不好,可能进了盗贼。

随即慌忙赶往保卫科,由保卫科报告了北京市公安局。

养性殿内有三间展厅,分别陈列着各种珍宝。

被盗的是西间展厅的首卷柜,也就是“故编字1号”。

卷柜玻璃被打碎,陈列的14页金册中的8页和5柄玉雕花把金鞘匕首已不见踪影。

金册是康熙皇帝为尊奉顺治帝皇后孝惠章而专门打造的“证书”,每页长23.15厘米,宽9.8厘米,厚0.13厘米,重20两,上面铸有满、汉文字,四角各有一联结用的小金环。

这种皇家金册,不仅材质为纯金,镌刻工艺精湛,且因是重大历史事件永难磨灭的记录,文物档案的价值无法估量。

玉雕花把金鞘匕首的刀把镶嵌有玉石,刀鞘包裹有黄金。

选料上乘,工艺精湛,是顺治帝和乾隆皇帝使用过的珍品。

经现场勘查,侦查员在碎玻璃上提取到一小块盗贼留下的皮肉,在养性门门楼上提取下一枚完整的手掌纹,还发现锡庆门的门闩被人拿下。

在中央首长的责令下,北京市公安局紧急部署侦破工作,并成立专案组,还并报请公安部通报全国,要求各兄弟省市公安厅、局协助破案。

专案组初步认为,盗贼可能是8月15日晚翻墙进入养性殿院内作案后离开的。

可他们无法解释,故宫壁垒森严,外有护城河,内有12米高的围墙,且有强大的保卫力量,窃贼是怎么进来的呢?11月11日下午,一列由上海开往北京的特快列车停靠在天津站内。

案例分析——王强

案例分析——王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案例)法理分析案情简介及承办过程:王某自2008年2月27日入职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任职库房管理员一职。

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岗位职责等。

2008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突然口头通知王某月底交接工作、结清工资。

之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自缴的保险费约三千元,公司方拒绝支付。

2009年4月26日,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来所详谈此事。

同时,就有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向王某说明了情况。

交谈之后,了解到案情相对简单。

即以我所名义去电公司负责人,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了简单的建议。

公司经理陈某同意协商处理此事,并承诺就自缴的保险费问题可以补偿支付。

此后,因赔偿数额问题分歧较大,双无法达成一致,接受委托。

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向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又倍工资、补缴保险事宜(数额共计23834元整)。

考虑到公司方前期协商意愿的表达,前期工作主要以打促谈,给其发送律师函,告知对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同时,大概估算好时间发送律师函,公司方领取出庭能知书时间与接收律师函的时间相差一天;公司陈某接收律师函后,即主动联系时间见面协调。

此后,因双方的数额上的分歧,和解出现危机,经反复电话与双方沟通,2009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8000元整,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同时,要求昌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情评析【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未曾开庭审理,即在前期的谈判中达成和解,做到了不战屈人之兵,从结果上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有关的法律问题并不容回避。

本案疑点:公司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其法律依据可否适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条文解释:从第八十七条的文字文义来看,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限定两种:1,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违反本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指导案例刘祖枝故意杀人案[第746号]

指导案例刘祖枝故意杀人案[第746号]

指导案例刘祖枝故意杀⼈案[第746号] 提供农药由丈夫⾃⾏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刘祖枝,⼥,1961年11⽉30⽇出⽣。

因涉嫌犯故意杀⼈罪于2010年12⽉14⽇被逮捕。

北京市⼈民检察院第⼆分院以被告⼈刘祖枝犯故意杀⼈罪,向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刘祖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但辩称其不是故意杀害丈夫秦继明。

其辩护⼈提出,秦继明系⾃杀,刘祖枝没有杀⼈故意,案发前秦继明多次有过⾃杀想法,刘祖枝只是为秦继明的⾃杀创造条件,其⾏为不必然导致秦继明服毒死亡,该结果在刘祖枝的意料之外,故刘祖枝的⾏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刘祖枝⼀贯表现良好,多年来悉⼼照顾秦继明及其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够认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刘祖枝公正判决。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祖枝系被害⼈秦继明(男,殁年49岁)之妻。

秦继明因患重病长年卧床,⼀直由刘祖枝扶养和照料。

2010年11⽉8⽇3时许,刘祖枝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店乡西直河孔家井村1869号院出租房内,不满秦继明病痛叫喊,影响他⼈休息,与秦发⽣争吵。

后刘祖枝将存放在暂住地的敌敌畏倒⼊杯中提供给秦继明,由秦继明⽩⾏服下,造成秦继明服毒死亡。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刘祖枝与患重病长年卧床的丈夫秦继明因故发⽣争吵后,不能正确处理,明知敌敌畏系毒药,仍向秦继明提供,导致秦继明服毒死亡,其⾏为构成故意杀⼈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祖枝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秦继明,秦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曾多次有轻⽣念头,且刘祖枝将敌敌畏倒⼈杯中提供给秦继明,由秦继明⾃⾏服下,是在双⽅发⽣争吵时冲动所为,故刘祖枝故意杀⼈的主观恶性与⼈⾝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存在⼀定区别。

同时,刘祖枝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且能够认罪、悔罪,秦继明的亲属亦对刘祖枝表⽰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对刘祖枝予以从轻处罚。

海波案件


四、在黄行政拘留行将界满之时,公安机关将其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 构成违法:其一,收容教育之依据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七条之规定,而该《教育办法》明显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 等上位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系劳动教养之变种,理应予以废除。其二, 行政拘留结束后再行收容教育,有违一事不再罚之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等事项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根据《立 法法》的规定,其并没有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但是实际上却设 立收容教育制度,其明显违背上位法。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 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 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一决定意 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在性质上,收容教育和劳 动教养类似,劳动教养被废除,收容教育却依然存在并被执行,个人 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公安在处罚黄的同时,将 其“淫行”昭告天下,实际 上加深了对黄的“合法伤害” 与实际处罚,有行政行为不 当甚至滥用权力之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 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 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人格尊严。从“海波事件” 中,我们没有看到人权得到 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得到 保护,相反,我们看到了个 人隐私的无限制公开,个人 权利受到进一步伤害。)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菲被告:张乐奕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

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

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

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诉称,“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盗窃案件劳动教养处理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公法字[1992]261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盗窃案件劳动教养处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盗窃案件劳动教养处理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公法字(1992)261号)局属各单位:为了正确使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处理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际,现对盗窃案件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扒窃、撬锁入室(包括采取破坏门窗、挖油等手段)盗窃,所窃人民币或赃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

二、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水利电力设备、通讯设备和机器部件,赃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

三、盗窃自行车、三轮车,赃物价值在三百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

四、除前三项外的其他盗窃案件,所窃人民币或赃物价值在四百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

五、盗窃人民币或赃物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数额的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劳动教养:1、曾受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处理,仍不改悔,在期满释放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或因盗窃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或在缓刑考验期、假释期间进行盗窃活动的;2、因盗窃曾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责令具结悔过两次以上处理,又进行盗窃的;3、采用技术手段,使用刀刃工具或携带凶器作案的;4、撬锁入室盗窃时,有其他损坏财产,行为情节恶劣的;5、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水篦子、车站牌子等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6、拆毁机器设备盗窃零部件,造成间接损失较大,或对单位科研、教学、生产和工作、生活影响较大的;7、连续多次盗窃,或盗窃多起,只查证属实一起,认定其他盗窃行为证据不够充分的;8、盗窃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财物的;9、外省市人员流窜来京进行盗窃的;10、报复检举揭发人或作案被现行抓获时,殴打执勤人员、群众,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诈骗实录]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

《[诈骗实录]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1960年3月,北京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诈骗案,即假冒周恩来总理批示,骗取20万人民币的“赵全一”案件。

时任国务院秘书厅档案科科长的本文作者吴空因掌管国务院机关档案,熟悉总理笔迹,而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此案。

近日,吴空在《世纪》撰文回忆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

假冒批示骗得20万元1960年3月,北京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诈骗案,即假冒周恩来总理批示,骗取20万元人民币的“赵全一”案件。

案件的经过是:1960年3月18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面交中国人民银行一封公文急件,来件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当银行工作人员打开信封后,在一张15行红色横格有光纸上写有如下内容:总理。

主席办公室来电话告称,今晚九时,西藏活佛举行讲经会,有中外记者参加,拍纪录影片。

主席嘱拨一些款子作修缮寺庙用,这样可以表明我们对少数民族和宗教自由的政策。

根据以上情况,拟拨给15万元-20万元,可否,请批示。

一九六0年三月十八日左侧是伪造的周恩来总理批示:“请人民银行立即拨给20万元。

”在伪造的周总理的签字下面还注有:为避免资本主义国家记者造谣:1.要市场流通的旧票;2.要拾元票;(注。

据记忆所及,似乎骗子要求用拾元、伍元、壹元等旧票)3.包装好看一点,七时务必送民族饭店赵全一(西藏工委宗教事务部)。

按照办事程序,这封有“总理批示”的文件应先送行长或副行长阅处,但当时人民银行总行的行长、副行长均在外地开会,只有计划局局长在京主持日常工作。

计划局局长并不熟悉周总理的签字,见信后信以为真,不敢怠慢,立即通知发行局并由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准备。

北京分行当即准备了款项,全是旧票。

然后用从苏联进口的钞票专用麻袋包装(那种麻袋比常用的麻袋要小,也精致些),随即送往总行发行局。

发行局指派三位工作人员亲自送往民族饭店。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地点在西交民巷,北京分行在前门外西河沿,两处距离很近,离民族饭店也不远,所以一切就绪后于当日傍晚将装有款项的两个麻袋送到民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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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作业的北京捞人案基本案情大概是:
一个人甲因为诈骗在北京被拘留了,家属通过深圳朋友乙介绍了一个人丙找关系"捞人",然后家属被丙骗了60多万,丙跑掉了。

家属就到厚街派出所以诈骗立案,后来派出所抓了乙关了30多个小时,又抓了乙老婆,声称如果不立刻还钱给家属就以诈骗刑拘她老公。

后来他们顶不住压力,就服从了,公安还找到了一个律师见证强迫他们与家属签订了一份还款和解协议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同时好像一审法院也判了乙还赔钱。

分析:公安职业道德在哪里?检察院的立场在哪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没有责任?职业道德?双方律师站在原被告立场上有没有尽职?双方当事人对律师有没有影响?(100分折算成平时分30分)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警察,当然要有,也必须要有自己职业道德。

行业尽管不同,但人的道德并无分别。

之所以说道德人皆有之,是因为道德会有一种“社会性遗传”,它无关乎信仰,也无关乎宗教,因为它原本就是人的“天良”,所以,道德不会沦丧,天良也不会泯灭,只不过,心烦意乱的时候需要唤醒,害人利己的时候需要选择。

滥用职权,通过“合法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在当今并不罕见,令人心寒的是人们不得以地去习惯这种规则。

有时候人们的软弱让公安检查法院都忘记了应该有的职业道德和本行业应该坚守的底线。

公安忘记了自己是公仆,把身上的制服和徽章当做欺压弱势群体的工具,法院和检察院也的立场随“工作效率”摇摆不定,不追求事实,不从当事人利益出发。

作为一名律师,至少在职业道德上应该有最基本的底线,虽然被公安聘请为律师,但是所做的工作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而尽可能为他的客户找到减少或免于惩罚的可能。

这种最基本的职业底线不应当在律师的任何一次案件中缺失。

虽然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但是律师这个职业肩负着维护正义的重任,而律师若放弃维护正义的职业道德,无异于将正义女神手中的正义之剑仅当作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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