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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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9-28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9-28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1〕58号)5、穗建监字[2001]06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二、基本规定广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三、验收内容: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一)、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的内容:1、车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含自动扶梯)安装工程、消防报警及车站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等.2、区间(含过渡段):结构工程、给排水(含消防用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等。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1月21日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3
广东政务服务网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现场验收时 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现场验收时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窗口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1.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 t p://),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3.开展验收: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4 .出具结果: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出具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单位将存在问题完善后,再次进行申请(只申请未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现场验收时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现场验收时提供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号),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原则上除可承诺办理的备案、验收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外,其余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

二、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外),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为三类:(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备案、气象部门防雷验收、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其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园林绿化、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2号令】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

南沙区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指南(道桥、排水、绿化及照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局前言为规范南沙区市政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指南将验收分为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将移交分为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绿化园林及照明工程的验收与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本指南由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一、目的..................................................................................................................................................................................... - 1 -二、名称解释 ............................................................................................................................................................................ - 1 -三、适用范围 ............................................................................................................................................................................ - 1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2)第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 (4)一、工程验收分类 (4)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4)三、竣工验收程序及步骤 (7)四、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8)五、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 (8)六、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9)七、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移交 (10)八、工程质量保修 (12)第四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 (13)第五部分附件 (1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14)2、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 (14)3、图纸资料移交记录表 (14)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图 (14)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附件1:竣工验收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目录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I.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II.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IV. 施工企业领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

二、备案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分两阶段提交)五、办事流程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资料

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3.5.1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

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3.5.2竣工验收程序插入竣工资料验收流程图3.5.3竣工验收组织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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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

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七条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

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四)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械色等
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十条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五)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机构对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并在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1、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验收文件;
14、建设工程竣验收档案认可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钢笔正楷填写。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
使用功能的隐患。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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