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南宁建筑管理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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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南建质安[1999]3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9.06.30
【实施日期】1999.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9]30号)
市辖各施工单位、各建材试验室: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以及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建管字[1997]第14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可靠的质量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是南宁市辖区(含两县一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
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试验室、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行使。

二、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试验或混凝土制品检验的试验室。

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

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地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地场地.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地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地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地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管理工作.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地建设单位、临时用地地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地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地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地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地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地,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开支.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地,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地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地有效凭证;(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地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地有效凭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地名单;(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地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地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地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M以上地工程工程,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地责任及责任人.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地,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地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地,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地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八条工程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依据备案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地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地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地,应当及时向工程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地,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地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地行为.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人员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新地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地要求:(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地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地垫木和底座;(二)现场使用地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地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四)对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地,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地方案施工;(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地安全防护装置;(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地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地安装、拆卸工作;(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地安全;(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地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地不得使用;(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地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地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地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围挡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地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大门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简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M以上地,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地,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地规定:(一)保持良好地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地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地,沟顶应当设置盖板;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地,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地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地,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地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地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地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要求.(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地区域,并悬挂定型化地标识牌.(八)设置集体食堂地,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地物质.(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地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地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地行为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地,可以处1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地,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地,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地,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地,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一)项规定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地,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地设置标准.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第三十五条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地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令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共印150份)。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质量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勘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

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二、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3号令)、《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三、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的照片和钻探、取样的照片,高层建筑勘察文件还应附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确保建筑物的完好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达标,各级政府和建筑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一般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二)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科学施工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采用科学的施工技术和先进的建筑材料,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标。

(四)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二、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资质要求等。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划,明确各个阶段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施工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包括材料的选择、工艺的控制、施工的现场管理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实施步骤(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二)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建筑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四)加强质量培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南宁的工程建设标准

南宁的工程建设标准
南宁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
项目所制定的一系列建设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标准的制定,旨
在规范南宁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
安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该局是南宁市政府负责建筑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监
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南
宁市的工程建设标准通常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细
化和调整,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性。
南宁市的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规模:规定了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以
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
2.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标准、市政设施标准、公共设施标准等
方面,规定了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
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
3. 技术标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4. 经济标准: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标
准和规定,以确保工程项目在经济上合理、节约和有效。
5. 管理标准: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
准和规定,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管理科学、规范和有效。
总之,南宁的工程建设标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所制定的
一系列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南宁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
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21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6日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以及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的监督抽测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监督抽测,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一工程实体质量;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三预制构配件厂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及原材料;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监督抽测: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2.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而未通知的;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现场实体质量有疑义的;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5.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的;6.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7.被投诉或举报有必要进行查实的;8.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实施监督抽测时,持行政执法证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第八条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前,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附件1,委托检测机构对委托内容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内容制定检测方案,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测项目较少或较简单的,可由检查组现场委托检测机构派出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第九条抽测建筑材料或预制构配件时,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保证资料,在受检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封样,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2;产品技术标准有要求的,抽测的样品应准备复检样品;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单一起由有关人员送至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第十条检测机构接受样品时,应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的内容对封样进行核验;当工程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材料、预制构配件样品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标准时,应在当日通知委托单位和当地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5日内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4连同检测报告一起报送委托单位;第十一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第十二条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抽测不合格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记入相关信用档案,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使用等措施防止劣质材料进入工地;整改期间,其相关的产品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涉及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5,向当地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第十四条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第十五条供货单位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组织实施单位或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告知辖区内所有施工、监理单位;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抽测结果,每半年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广西建设厅;建设厅将在网上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筑材料抽样封条附件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5: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市县:填表人:填表日期:注:1.检测应在建设监理、施工方的见证下进行;2.本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检单位、施工、建设监理、检测单位保存;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市县:抽样编号:附件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公章建筑材料抽样封编号条企业工程名称样品名称抽样部位封样人封样日期附件4广西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5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局: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中,对市县工程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时,发现:□该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的销售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疑为虚假报告; 特此通报;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检测报告□检查结果通知单□疑似虚假报告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附件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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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工程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环境、清洁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政府鼓励建设工程优质优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监督评价、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政府鼓励采用社会全面参与、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城区、开发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各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验收、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保障制度。

鼓励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机构会同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事故预防的宣传培训、检查评定和安全生产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评价考核管理体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业务指导,负责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进行巡视督查、指导检查、培训考评等层级监督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市、区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内容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巡查、抽查:(一)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

对补办报建手续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施工部位的结构安全情况作验证性检测;(二)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做监督告知;(三)监督抽查工程项目对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核查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其管理行为是否到位;(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六)监督深基坑、高难支模、施工电梯、起重吊装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七)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八)使用工程监督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监督记录和执法文书信息。

(九)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将在抽查的时间、区域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施工企业,监督机构可采取暂停其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和完善。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其进行验证性检测。

(六)施工单位对必须监督检查的隐蔽工程或经检查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部位擅自隐蔽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隐蔽部位进行检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检查时,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照明、绿化、交通标志标线、排污管道系统附属应与工程土建主体统一设计、统一监督、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监督、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和工程实体随机抽检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必要时可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限制诚信评价记录较差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揽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

鼓励社会投资的城建项目业主采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布的诚信评价记录。

第十四条按照“安全、有序、适度”的原则,通过开展市民监督员、工地开放日等活动,鼓励市民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并指导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考评会员执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惩戒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积极筹措南宁市质量安全激励基金,建立对诚信企业及从业人员、优质工程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图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检验评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参建各方单位应按照“按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基本原则,自觉履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

经审查通过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

按国家规定需要重新审查的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前款单独列支费用的监控。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将深基坑、高切坡列入设计内容,并根据勘查结果,组织专家论证;(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且有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三)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四)住宅工程中建筑设备应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六)明确建设工程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九)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十)住宅工程不允许取消内隔墙、厕浴间层箱回填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审图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勘察、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四)对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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