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要旨】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保健食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保健食品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可以举例如下:
1. 201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某知名保健食品企业提起公益
诉讼,指控其在产品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企业被判赔偿消费者,并对产品宣传
进行了整改。
2. 在美国,有关保健食品的公益诉讼案例也比较多见。
比如,
某保健食品生产商被控在产品标签和广告中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产
品的疗效,导致消费者误解和购买。
最终法院裁定该企业赔偿受害
消费者,并对产品宣传进行了限制。
3. 另外,一些保健食品因含有违禁成分或超出安全标准,导致
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案例也引起了公益诉讼。
相关机构为了保护
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停产、召回产品并进行赔偿。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保健食品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安全等,也提醒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宣传合规,以保障消费者的权
益和健康安全。
同时,公益诉讼在监督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 案例背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但由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影响,许多传统技艺和习俗面临着衰退和消失的危险。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政策支持和公益诉讼等。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例。
2. 案例过程2.1 背景介绍在某省份的一个小村庄,有一个独特的传统习俗——鼓舞。
鼓舞是该地区农历新年期间举行的一种传统庆祝活动,通过舞蹈、音乐和戏剧等形式来表达人们对丰收、健康和幸福生活的祝福。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了村庄,这一传统活动逐渐减少,并面临着失传的风险。
2.2 公益组织介入一家名为“非遗保护协会”的公益组织得知了这一情况,并决定采取行动保护鼓舞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该协会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鼓舞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当前面临的困境。
他们发现,由于缺乏资金和宣传,鼓舞的传承者面临着生计问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传统活动中。
2.3 公益诉讼提起为了解决鼓舞传承者面临的问题,非遗保护协会决定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推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鼓舞的保护和支持。
他们与当地律师合作,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他们主张政府应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并提供经济支持和宣传推广。
2.4 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法院的受理,并进入了审理阶段。
法院首先组织了听证会,邀请相关各方参与,包括鼓舞传承者、当地政府代表、非遗保护协会的代表等。
在听证会上,各方就鼓舞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当前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2.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鼓舞作为一项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得到保护和传承。
法院判决政府加大对鼓舞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经济补贴、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推广等。
同时,法院还要求政府与非遗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和计划,并定期监督执行情况。
3. 案例结果3.1 政府支持加大根据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增加了对鼓舞的支持力度。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7•【分类】其他正文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例】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4.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熊雄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色革命史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兰红山军博园军事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9.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西宁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11.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旧址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12.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六”殉难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1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14.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革命文物保护违法建设撤回起诉【要旨】针对未经审批在革命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房屋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检察机关经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1936年7月3日至1937年1月13日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现有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
养犬 公益诉讼案例范文

养犬公益诉讼案例范文在咱们生活的城市里,狗狗本应是人类的可爱伙伴,可有时候,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却让大家头疼不已。
这不,就发生了这么一个养犬公益诉讼的事儿。
话说在某小区里,有位张大哥养了一只大型犬。
这只狗呢,那是长得威风凛凛,可就是有个坏毛病。
张大哥每次遛狗的时候,都不给狗拴绳子。
这狗就跟脱缰的野马似的,在小区里横冲直撞。
小区里的老人小孩特别多,每次看到这只没拴绳的大狗,都吓得够呛。
有几次,这狗还直接冲到小孩面前,把小孩都吓哭了。
小孩的家长找张大哥理论,张大哥却满不在乎地说:“我家狗又不咬人,就是跟孩子玩玩。
”可大家心里都明白,这狗毕竟是动物,再温顺也有个万一啊。
而且这狗还经常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随地大小便。
好好的绿地,变得臭气熏天,到处都是狗屎。
小区的物业也找过张大哥,让他管管自家的狗,把狗屎清理干净,出门给狗拴上绳。
可张大哥呢,就当耳旁风,依旧我行我素。
这时候,小区里的一些居民就坐不住了。
他们觉得张大哥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大家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于是,就有居民联系了当地的动物保护协会和公益律师。
这些热心的人们一商量,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证据可不少。
小区里有好几个监控摄像头都拍到了张大哥的狗没拴绳乱跑,还有很多居民愿意出庭作证,讲述自己被这只狗吓到的经历,以及绿地被污染的情况。
在法庭上,公益律师慷慨陈词。
他说:“城市是大家的,小区的公共环境也是大家共享的。
张大哥这种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不仅仅是对公共环境的破坏,更是对其他居民人身安全的一种潜在威胁。
文明养犬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每一个养犬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
”张大哥刚开始还觉得自己挺委屈,觉得不就是养个狗嘛,大家何必这么较真。
可是随着庭审的进行,看到那么多证据,听到律师义正言辞的话语,他也慢慢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院要求张大哥必须按照当地的养犬规定,出门遛狗的时候给狗拴上绳子,并且要及时清理狗的粪便。
如果再犯的话,将会面临罚款。
妇女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妇女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小镇上,有这么一群妇女,她们在就业方面遭遇了一些很不公平的对待。
比如说,有一家规模还不小的工厂,在招聘的时候公然写着“男性优先,仅限男性岗位若干”。
这可把那些同样具备工作能力,甚至有的比男性还优秀的女性求职者挡在了门外。
要知道,在这个时代,女性可是撑起半边天的呀,这种做法就像是在半边天里硬要遮上一块乌云。
二、发现与介入过程。
有几个热心的社区工作人员,他们就像小镇里的“正义使者”。
平时就特别关注妇女权益的他们,很快就发现了这个情况。
这几个工作人员那可是眼睛里揉不得沙子,他们觉得这事儿必须得管管。
于是呢,他们就联系了当地的公益组织。
这个公益组织一听,这还了得,这是赤裸裸地侵犯妇女权益啊,当下就决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他们先开始收集证据,这过程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
他们去采访那些被拒绝的女性求职者,这些女性那是一肚子委屈,纷纷把自己的遭遇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公益组织还派人假装求职者去应聘,把整个歧视性招聘的过程都记录下来。
有了这些确凿的证据,就像战士有了武器,他们就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三、诉讼过程。
在法庭上,公益组织的代表就像超级英雄一样站出来,为妇女们发声。
他们指出,这种性别歧视的招聘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
工厂那边一开始还强词夺理,说什么男性力气大,更适合他们厂的工作。
公益组织代表马上反驳说:“现在都什么时代了,很多工作靠的是技能和智慧,不是单纯的体力,你们厂有很多岗位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而且女性在细心、耐心方面还更有优势呢。
”法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那也是明察秋毫。
法官表示,平等就业是每个人的权利,妇女在就业中不应该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
整个庭审过程那是非常精彩,双方你来我往,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四、判决结果与影响。
法官判决工厂的这种歧视性招聘行为违法,要求工厂必须修改招聘启事,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个判决就像一声春雷,在小镇上炸开了。
养犬 公益诉讼案例范文

养犬公益诉讼案例范文在咱们这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养犬可是个热门话题,这不,就发生了这么一个和养犬有关的公益诉讼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个小区,居民们那是来自五湖四海,性格各异,但大家原本都和和睦睦地生活着。
可后来,小区里养犬的人越来越多,问题也就跟着冒出来了。
有个叫老王的大爷,就特别喜欢养狗。
他养了一只大哈士奇,那狗精力旺盛得很。
老王呢,每天早上会带着狗出去溜达,可他有个毛病,就是不给狗拴绳子。
这哈士奇一出门就跟脱缰的野马似的,到处乱窜。
有一回,差点把一个在小区里玩耍的小朋友给撞倒了。
小朋友吓得哇哇大哭,家长那是又心疼又生气,就找老王理论。
老王还觉得委屈呢,说:“我家狗又不是故意的,它就是活泼。
”这事儿啊,就这么不欢而散了。
但这还不是个例。
小区里还有些狗狗呢,主人也不管它们在哪儿上厕所。
好好的草坪上、楼道里,时不时就会出现狗狗的粪便。
这让那些不养狗的居民可就受不了了。
每天出门都得小心翼翼的,生怕一不小心就踩上“地雷”。
有个年轻的上班族小李就抱怨说:“我每天忙得要死,回家还得看着脚下走路,就怕弄脏了鞋子。
这小区都快成狗厕所了。
”时间一长,矛盾就越来越大了。
居民们多次向物业反映,可物业呢,也就是张贴了一些文明养犬的告示,并没有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
这个小区的情况被一些热心的居民反映到了当地的动物保护协会。
动物保护协会一调查,发现这个小区的养犬乱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这可不是小事啊!于是,动物保护协会就把这件事当成了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来处理。
他们找到了专业的律师,收集了各种证据,像那些狗狗乱拉粪便的照片、没拴绳的狗狗差点伤人的视频,还有居民们联名的投诉信等等。
律师就代表动物保护协会把这个小区的物业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律师就说啊:“物业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可现在小区里养犬这么混乱,物业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管理作用。
这不仅损害了居民的权益,也对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是指在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出现,无疑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也使得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性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在公益诉讼中,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政务公开是近年来我国比较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职能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重大政策公开等等。
政务公开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知情权,增进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法治化建设。
而在公益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利用和泄露,给个人隐私和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在公益诉讼中,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个经典案例是XXXXXXXX(案例一),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个案例中,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
这件案例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事件,它更多地彰显了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平衡。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如何,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期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政府在公布信息时,如何对待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这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焦点。
我们还需要从法律、伦理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全面审视和评价这个案例。
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公益诉讼中的典型案例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度思考。
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益的平衡与统一。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有更多的典型案例出现,促进我国政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公益诉讼是一个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特殊诉讼方式,这种方式的出现有助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性,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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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案例【篇一:公益诉讼的案例】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典型案例。
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该《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局因怠于履职成为通报对象。
另外,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5起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分别是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和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县环保部门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山东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某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使用盐酸从事石墨加工生产,自2014年4月上旬开始,李某在明知李广某无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李广某提供盐酸废液酸洗长石,李广某在酸洗长石过程中又产生废酸液,这些废酸液被李广某等人非法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莱州市环保局未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2015年7月16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李某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5年8月14日,莱州市环保局对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将对李某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将废酸液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6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通过该院侦监科获知案件线索:青岛悦龙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砖厂南侧大院内经营盐酸时,发生盐酸泄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李沧区环保局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且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虽然李沧区环保局前期对污染区域及泄漏的储存罐进行了一些初步处理,但所采取的措施有限,非常容易引发次生损害问题,会危及周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李沧区安监局对此污染环境案应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但自该案发生后,该局始终未正确全面履行职责,未严格依法对该案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置。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李沧区安监局提出检察建议:一、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
尽快依法对发生泄漏或挥发的盐酸储存罐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依法查处。
李沧区安监局采纳了检察建议,2015年9月7日组织相关单位抽取罐内盐酸,9月9日罐内盐酸全部抽空完毕,运至有资质的危化品存储企业暂存。
(马俊骥)【篇二:公益诉讼的案例】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1: 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价值达44.3512万元的损失,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宁市检察院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给予了刑事处罚,之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4.3512万元的环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
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2: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
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
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3: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
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
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10年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
三农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
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
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4: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
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看过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人还关注了:【篇三:公益诉讼的案例】法治周末记者蒲晓磊就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正在联系林业生态工程专家志愿者出具有关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专家意见。
过些天将再赴南平非法开矿点林地植被破坏现场勘查,到法院阅卷,进展值得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大环法研究中心)律师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法大环法研究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同时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还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在此之前,此案中的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3人已于去年7月28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三人毁林被判刑2008年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
也正是从这一时刻起,20余亩林地植被在3年间被破坏殆尽。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
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10年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