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隔震垫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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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隔震垫买卖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双方共同协商,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了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交易地点

在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第三中学标准化建设一标段施工现场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嵩明县嵩阳镇第三中学标准化建设一标段教学楼、实验楼、多功能厅隔震垫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数量生产供货。

2、负责建筑物隔震层(标高-1.800~±0.000)内的除钢筋混凝土外的所有材料(包含所有预埋件、隔震支座等)。

3、负责将货物按合同约定时间运送到交易地点。

4、负责提供所供材料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5、负责产品现场抽样,至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

6、负责甲方隔震施工现场技术指导。

7、终身负责橡胶隔震支座质量(维修、更换)。

8、负责隔震层验收。

9、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签字认可。

10、负责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及安装工艺不正确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的经济、法律、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约(按第二条乙方责任列出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生产及发货前仔细对照图纸,规格、数量有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应尽快补货,不能影响施工。

2、生产及发货前仔细对照图纸,规格、数量有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应尽快补货,不能影响施工。

3、如供货逾期,按每12小时承担甲方罚款2000元。

4、无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甲方拒收。如质量证明文件无效,所发生的工期延误、名誉损毁、质量问题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50000元以上违约金。

5、如不检测由甲方自行检测,所发生费用从货款中扣除,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如不按时指导或指导不到位及指导错误的,所造成甲方返工、材料浪费、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赔偿甲方返工、材料浪费、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

7、若施工中及施工后有质量问题乙方不按时来处理的,甲

方将乙方产品视为违法生产,则报公安机关追处。

8、若乙方不参加验收,赔偿甲方20000元。

9、若乙方技术负责人不签验收及施工资料,甲方拒付尾款,且将乙方视为违法商贩,报公安局处理。

四、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

2、清点及保管货物。

3、听从乙方技术人员指挥施工。

4、提供乙方设计施工图(已提供)。

五、甲方违约(按第四条乙方责任列出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2、货物经签收后数量不对与乙方无关。

3、不听从乙方技术指导的所发生因安装工艺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交易方式

本合同公正后,预付定金元,货到后付货款的 %,安装完成验收后付 %,余下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年后付清。

七、供货时间

多功能厅:预埋件2011年5月15日,橡胶隔震垫2011年5月22日

教学楼:预埋件2011年6月5日,橡胶隔震垫2011年6月12日

实验楼:预埋件2011年6月15日,橡胶隔震垫2011年6月21日八、合同价款(包含本合同内乙方所有责任)

(上表单价为合同价款,总款以实际数量为准)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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