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检测要点研究

140管理及其他M anagement and other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检测要点研究王新富(中煤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3000)摘 要: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当中,土工试验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岩土工程报告的重要依据,为工程设计建设提供者重要的参数,所以土工试验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工程建设整体质量及其安全性。
下文当中主要结合实践,对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检测要点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土工试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在土工试验过程中得注意点,有效确保土工试验工作质量,更好的指导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工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性提供保障。
关键词:土工试验;性质试验;问题中图分类号:TU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004(2020)20-0140-3收稿日期:2020-10作者简介:王新富,男,生于1971年,汉族,浙江浦江人,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岩土工程勘察。
土工试验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当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土工试验,可以对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等信息数据准确获取,进而更好的指导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
但在土工试验开展过程当中,时常遭受一些因素影响,如自然界中不均匀的土层以及获取样品、保存、运输过程当中扰动原土,再加上不合理的操作,相关试验仪器设备存在的差异性与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等因素都会影响岩土工程勘察的精准性。
为此,探讨分析土工试验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试样制备第一,应当对同样级别合理划分,在对土样筒开启之后,首先对土样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土样质量等级合理划分,划分土样质量等级过程当中可以根据下面四种方法进行确定,如检查外观,对回收率进行测定,开展X射线检验同时进行室内试验。
第二,在认真遵循试样制备要求下,科学合理的进行制样。
室内制样过程当中,主要运用环刀将规定数量试验样品切取,如果在这样过程当中不合理的操作,会引发图样级别出现下降,所以这样过程当中必须要将以下几点充分把握好:①将凡士林均匀的涂在环刀内壁,控制和减少环刀对土样造成摩擦,扰动土样压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近年来,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成为了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然而,伴生放射性矿所带来的环境辐射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政府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探讨该办法的背景、内容及其意义。
一、背景简介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在开采一定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同矿产资源混在一起的具有放射性的矿石。
由于伴生放射性矿存在剧毒和放射性危害,其开采利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辐射风险。
为了规范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我国政府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二、办法内容该办法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在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是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监测环境辐射并公开监测结果。
2.环境辐射监测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环境辐射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包括矿区内外的土壤、水源、大气等环境介质。
3.监测频率和内容:企业应根据矿区特点和辐射风险,制定合理的监测频率和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浓度、辐射剂量率等指标。
4.监测技术要求:企业应采用科学、先进、可靠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信息公开机制:企业应及时将环境辐射监测结果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试行意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众权益:通过监测环境辐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公众可以及时了解矿区周围的辐射状况,从而保护自身权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监测环境辐射有助于掌握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3.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该办法强调企业的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责任,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7.04
•【文号】国环规辐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
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环规辐射〔2018〕1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附录一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4日。
湖南省部分伴生放射性矿利用企业辐射水平调查

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 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 8 个行业。
分析,工作内容有 : 固体物质中的 238U、226Ra、232Th 含量检测。 生产废水中总 U、总 Th、226Ra、总 α、总 β 放射性比活度检测。
6.02
1.54
28.48 30.63
7.47
1.70
1.72
0.79
5.58
4.83
1.17
3A
铅 / 锌矿废石
387.0
11.03 10.62 0.014
式中 :
3B
锡原矿
( 2)
3C
废渣
4A
铜原矿
261.0 150.0 178.0
2.70
3.01
收稿日期 :2020-10 作者简介 :秦鹏,男,生于 1988 年,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 :放射性核素分析、 辐射环境监测。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点位,手持便携式 γ 剂量率仪将仪器放置在距 离被检测对象约 1m 处进行测量,记录检测数据。
当地本底水平采取现场检测的方法确定,检测点选择在未
142
M 管理及其他 anagement and other
监测物料名称
γ 辐射剂量率 (nGy/h)
核素检测结果(Bq/g)
238U
226Ra
232Th
硅酸锆
873.0
5.57
4.03
0.88
废渣
354.0
1.16
1.27
1.13
金红石
1029.0
1.47
1.34
2.07
钒废渣
254.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05•【文号】环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我部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5日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说明1.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格式与内容。
2.本格式与内容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编制格式与基本评价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的内容进行调整。
3.本格式与内容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编制中可采用不同的格式与内容,但所采用的格式与内容至少具有与本规定相同的评价效果。
4.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
前言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过程以及公众参与中有关放射性的调查内容和结论等相关信息。
第一章概述1.1 编制依据说明专篇编制所依据的法规、标准和导则,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和技术文件。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伴生放射性环评报告

伴生放射性环评报告1. 引言伴生放射性是指放射性矿石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伴随产生的放射性物质。
在这篇报告中,我们将对伴生放射性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报告。
首先,我们将介绍伴生放射性的定义和产生方式,然后详细分析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减轻伴生放射性的环境影响并保护公众健康。
2. 伴生放射性的定义和产生方式伴生放射性是指在放射性矿石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与目标矿石一同开采出土的放射性物质。
这些放射性物质可能包括铀、钍、锕系元素和其他一些放射性同位素。
伴生放射性的产生方式包括:•放射性矿石开采:当开采放射性矿石时,伴生放射性物质会与目标矿石一同被开采出土。
•矿石加工:在矿石加工过程中,伴生放射性物质可能被释放到环境中,包括尾矿库和废弃物堆放区。
3. 伴生放射性的环境影响伴生放射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多种影响,包括:3.1 土壤和水体污染伴生放射性物质可能通过尾矿库和废弃物堆放区的渗漏、洪水等途径,进入土壤和水体中。
这可能导致土壤和水体的放射性污染,进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性。
3.2 生物多样性损失放射性污染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
一些放射性同位素对生物体有毒性,可能导致生物死亡或生殖能力下降。
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将进一步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功能。
3.3 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伴生放射性物质可能通过空气、食物和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可能导致癌症、遗传突变和其他慢性疾病的发生。
4. 减轻伴生放射性的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为减轻伴生放射性的环境影响并保护公众健康,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和建议:4.1 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放射性矿石开采和加工过程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操作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监测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和渗漏,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
4.2 安全的处理和处置确保放射性矿石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建立合适的尾矿库和废弃物堆放区,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202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2020附件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是否超过1贝可/克(1Bq/g)的结论。
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或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时,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要求,将上述单位纳入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生态环境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序号行业工业活动1稀土各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独居石选矿和冶炼2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开采、选矿和冶炼3铝开采、选矿和冶炼(电解铝除外)4磷酸盐开采、选矿和加工5煤开采、选矿附件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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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半年 1 次/半年
两次监测的间 隔时间应不少 于 3 个月
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铀(钍)系单
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
第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需开展环境辐射监
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将上述企业纳入重
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
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
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述条款中所指超过 1 贝可/克(Bq/g),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矿、
附件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
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 辐射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 息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 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 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 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 第 40 号)中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 一年。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 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各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辐 射监测信息汇总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点排污单位名录。
—3—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辐射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流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辐射环境质量的 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
企业可依托本企业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监测或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企业对其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5—
附录一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 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 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流出物 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 境的通常情况下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放射性物质。 2.2 辐射环境监测 在源的所在场所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测。 3.监测目的和要求 3.1 监测目的 (1)判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流出物是否达标排放; (2)掌握活动期间辐射环境质量,积累辐射环境水平数据,掌 握辐射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总结辐射环境的变化规律,了解辐射 环境水平是否异常,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要求 (1)应编制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6—
1 次/半年
车间排放口、总排 废水 放口、尾矿(渣)
库渗出水排放口
伴生铀 伴生钍
U 天然、226Ra Th
总α、 总β
1 次/月
车间排放口是指单独 处理放射性废水的处
理车间
5.辐射环境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表2并结
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7—
表2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介质
(2)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可根据活动期间的变化、监测经验和数据 的积累进行调整;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流出物监测方案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和工艺特点 等因素;
(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除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外,还 要考虑环境特征、周围居民点和其他敏感点;
(5)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应包括监测范围内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的点位。
4.流出物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监测方案可参照表1并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1 流出物监测方案
介质
采样点
监测项目
频次
备注
矿山:排风井
废气 其他有放射性物 质流出的排气口
伴生铀 伴生钍 伴生铀 伴生钍
222Rn 及其子体 钍射气 U 天然 Th
1 次/半年
两次监测的间隔时间 应不少于 3 个月
采样点或监测点
监测项目
频次
备注
空气 陆地γ
设施周围最近居民点;最大风频下 风向 500 米内最近居民点;对照点
厂界四周不少于 4 个点(必须包括 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厂界处,间距不 能超过 500 米);空气、土壤采样布 点处;易洒落矿物的公路;对照点
伴生铀 222Rn 及其子体 伴生钍 钍射气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求见附录一。 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 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七条 环境辐射监测记录应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 托监测相关记录等。各类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 三年。 第八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的,应立即停 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 2 月 1 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 测年度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录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括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环境辐射监测信息生成或变更 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关于发布全国 31 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