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价费字[1992]382号•【施行日期】1992.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价费字[199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顺府发〔2003〕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收费办法通知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为简化交易手续,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我区采用核定房地产课税价格的方式征收契税。
现根据我区2000年公布的《顺德市基准地价》,并结合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核定各镇、街道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
一、大良街道(一)住宅价格核定: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大良街办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原街道办事处和北区村、府又村、八坊村、五坊村、云路村管辖范围,以及新松村的部分区域(即桂畔海以南、广珠路以东部分地段)。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工作,经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三方协商,就位于,项目名称楼盘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权。
甲方自收到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二、乙方要努力做好金融服务工作,配合甲方,方便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在专用帐户发生冻结、划拨的情况时,应向执行机关说明本专用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必须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
四、丙方必须要求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乙方为丙方开设的该项目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乙方出具付款凭证,丙方为购房开具缴交购房款的收据、发票。
五、丙方对凡是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均应存入该项目预售房专用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房款。
乙方给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时,要确保将款项存入该项目预售房款专用账户。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复印件,(并附送原件以作较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银行资格。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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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佛府[2001]010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1〕010号)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签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预售人还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
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通知书》分别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预售人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资料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然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预售人。
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和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预售房项目、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座落位置的规划平面图。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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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申请和审批等。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规划、立项,以及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公示、建档等工作。
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限价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在60 ~ 90平方米。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
第六条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5% ~ 10%。
若批准配建限价房的商品房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项目建设中,配建全部限价房。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限价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限价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良好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
第三章限价房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限价房申请人应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或已婚夫妻双方。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工作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三)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经济收入标准;(五)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居住面积标准。
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六)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面积累计超过本区公布的面积标准;(七)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和人均转让房产面积标准均以《顺德区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条件通告》公布为准,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属镇(街道)财政投资开发的限价房项目,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自行制定申请条件,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限价房。
若原租住公房的,所购限价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三条限价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居(村)委会才能受理属地户籍居(村)民的购房申请。
第十四条限价房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户籍、收入、住房、计生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居(村)委会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三)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在相关网站和《珠江商报》公示申请人情况,公示期限为1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书面提出,并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立限价房申请档案;(四)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通过终审和公示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抽查。
若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取消资格,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各级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退件原因。
第四章限价房的销售第十六条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参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的70%确定。
具体限价房项目销售价格的制定办法,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并应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适当考虑下浮。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限价房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销售方案应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批准预售后,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获批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将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可按如下次序优先考虑:(一)已婚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二)单身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三)不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首次购房是指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为零(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的视为已有住房)。
若申请人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上述顺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房。
具体选房办法在抽签选房前公布。
第二十条限价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法院处置限价房产权的,拍卖所得款应首先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剩余拍卖款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拍卖后的限价房作商品房处理。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交易发生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基准房价是指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不包括装修的住宅的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章限价房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配建比例及套数、配套商业面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以具体项目用地出让前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不按抽签结果出售或向未取得资格的市民出售限价房的,视为无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并由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退款和收回房屋,并且企业全体股东5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开发企业名义参与限价房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限价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的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限价房项目办理确权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开发企业可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的限制要求,经审核同意并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企业可将限价房作商品房自行处置。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应当按照批准取消限制要求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第二十六条限价房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应为申请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已婚夫妻双方,并在房地产权证中备注房屋性质和相关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出租(借)或转让。
2 ~ 5年期内出租(借)或转让的,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100%计算。
5年期满后出租(借)或转让的,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
限价房用于出租(借)或转让后,同一申请主体不得再申购限价房。
第二十八条经核实,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为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限价房的房屋权利,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书面通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和办理按揭的银行,限价房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银行按揭余贷后,可单方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二)若限价房原购房价扣除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的银行按揭余贷、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和产权转移税费等款项后仍有余额的,在购房人搬出所购买的限价房后,开发企业退回余额给购房人;(三)依法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若购房人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可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五)永久取消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购买限价房、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的资格;(六)开发企业收回的限价房可作商品房销售。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机关应建立限价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或退出限价房的,本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由本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