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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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和销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

第三条相关定义商品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销售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合法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

购房者:指依法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销售方义务第四条销售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具备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所售商品房须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保房屋权属清晰。

应在销售现场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许可证和相关资料。

第五条销售方的义务真实、全面地向购房者披露房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及相关费用。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手段。

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处理购房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购房者权益第六条购房者的知情权购房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确保其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策。

第七条购房者的选择权购房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房,不得受到销售方的不当影响或强制。

第八条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购房者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销售方进行交易,销售方不得随意更改交易条件。

第四章合同签署第九条合同内容销售方与购房者的基本信息。

商品房的具体描述,包括地址、面积、结构、楼层等。

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条款。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形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销售方应将合同副本交予购房者。

第五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交易准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确保房屋符合自身需求。

购房者应准备购房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十二条交易执行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

销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产权证书。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的承担销售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二、销售主体
1. 开发商是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方式
1. 开发商可通过官方网站、售楼处、销售代理机构等渠道进行
商品房销售。

2. 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示商品房基本信息、价格、面积、朝向等
重要信息,并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四、交易流程
1. 购房者应当查阅商品房销售公示,了解相关信息后,选择心
仪的商品房。

2. 购房者与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机构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缴纳认
购定金。

3. 在商品房交付前,购房者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4. 商品房交付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

五、合同条款
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商品房信息、
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处理。

2. 购房者在购买过程中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维护自
身权益。

以上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开发商、销售代理
机构和购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商品房销售秩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范围和条件1. 商品房销售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相应土地使用权;- 完成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手续;- 获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

3. 商品房销售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禁止擅自提高房价、销售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的程序1.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包括公示、登记、摇号、签约等环节。

2. 公示环节要求:- 开发商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销售条件、价格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 登记环节要求:- 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填写购房登记表;- 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

4. 摇号环节要求:- 如购房者超过商品房供应量,采取摇号方式选房;- 摇号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5. 签约环节要求:- 销售方与购房者根据登记和摇号情况,确定签约顺序;- 签约前应向购房者明示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房价、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购房者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销售方应按时交付房屋。

四、商品房销售的合同管理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2.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3.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应按时支付款项。

4. 如购房者违约,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1.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受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主体第一节开发商开发商是指从事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购房者购房者是指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准备阶段第一节拟售商品房的规划和设计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商品房的规划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预告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提前公告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价格、销售方式等,并向有购房意向的人员提供详细的销售说明和预售合同范本。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商品房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公开出让、自由交易和协议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程序开发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商品房的销售活动,并保证销售公平、公正、公开。

购房者应按照销售程序和要求,提供购房资格证明、首付款及其他需要的材料,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监管第一节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开发商和购房者,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一节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节本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之前的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以上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具体详情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1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及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销售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不含历史建筑改建房。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合规,守法经营,竞争公平,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条房屋销售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履行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及商品房销售的争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方式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方式应当明确,公开和公正,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应当注册备案,并持有相关证照。

第九条房屋销售企业应当披露开发的商品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设计图纸等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加强与房屋销售企业的利益协同合作,不得交叉销售。

第三章售前服务第十一条房屋销售企业应当派出专业人员为购房者提供相关咨询,协助购房者选择最适合的房款。

不得利用虚假宣传、降价诱骗等手段推销。

第十二条房屋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确保购房者在购房前有充分的了解和考虑。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告知购房者有关所选择商品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等有关问题。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四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根据购房者的需要合同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明确商品房售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及保修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房屋销售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确建筑面积,以及购房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干涉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七条房屋销售企业不得强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付款期限到期前要求购房者预先支付全部款项。

第十九条房屋销售企业未执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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