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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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

厦门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房屋租赁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房屋租赁,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出租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安全标准;(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政策。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厦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房规〔2020〕1号各公房管理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管理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单位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配职工承租,且职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由承租单位和职工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租赁合同更名;未使用的空置房,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单位负责清退,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为孤寡老人,在其死亡后,公房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启动程序收回直管住宅公房。

三、老城区老旧不成套单间空置直管住宅公房,因通道及配套问题无法正常配置利用的,公房管理单位以商品房租金指导价为底价按公开竞价原则,定向出租给本幢共同通道的相邻住户。

四、承租人系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的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签订分期缴交租金协议。

五、经批准,承租直管住宅公房符合以下情形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1.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翻建的;2.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添(加)建部分房屋面积的;3.有偿取得承租权的;4.自建纳入公房管理的;5.直管住宅公房被征收异地安置、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6.直管住宅公房危房异地调换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价房字[1998]00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8.02.01【实施日期】199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价房字[1998]003号199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厦门限购令政策对商品住房价格影响——厦门房价静态分析

厦门限购令政策对商品住房价格影响——厦门房价静态分析

已有 两 套 及 以上 无 纳 税 、社 保 证 明
购 规
成交 量开 始大 幅下行 ,部分楼 盘率先 降价 ,政 策后续威 力 逐渐 呈现 。但 随着 国 际经济形 势与 国 内通 货膨胀 等经 济 因 素影 响 ,厦 门 房 价 在 2 0 1 2年 一 月 份 开 始 了 “ 猛抬 头” , 由集美 区 “ 领 衔 ” 的成 交量 出现 “ 井 喷 ” 趋 势 ,持续 不 到八个 月 的 “ 国八 条 ” 效 应 影 响渐 渐 减 小 。相 比全 国大 中城 市平均 房价 同步下 降 ,厦 门房价 的稳 步上 升形成 了鲜 明对 比 ,这 也就说 明 了其研究 的价值 。基 于 以上现象 ,我 们 的 问题是 :厦 门的 限购政 策是否 对房价 有影 响?它 们能 否在未 来 降低厦 门房价 ?为 回答这些 问题 ,本 文通过 厦 门 房 价及 其他 数据对 限购 政策进 行静 态分析 。
城 市规划与管理
中国市场 2 0 1 3 年第2 8 期 ( 总第7 4 3 期)
口口 厦 门 限购 令 政 策对 商 住 房 价 格 影 响

厦 门房 价 静 态 分 新
徐丽林 ,黄小春 ,吴晋宁 ,阮 元 ,卓 田 ,刘力铭
(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 ,福建 厦 门 3 6 1 0 2 1 )
无论 “ 国八 条 ” 或 “ 厦 门八 条 ” 都 是 以调控 房 地 产
1 前

需求为 目 标 。但是这些政策在调控的同时,区域因素——
这一 点容易 被忽 略掉 。因为房 价是 由需求 和供给 双方 共 同 决定 的 ,后 者 的政策反应 会最 终影 响政策 的效果 。直 觉上 来说 限购会 降低需 求从 而降低 价格 ,就短 期而言 需求会 被 降低 ,但长 期 ( 或 是在 一 个 周 期 内 ) 限购 不 符 合 供 需 关 系 ,当需求 大于 政策影 响时 , 政 策威 力将 被大大 削弱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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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目销售主体,开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

销售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退出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

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公开透明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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