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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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工程施工涉及货物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货物。

这些货物构成了工程施工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其次,工程施工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还需要提供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等非应税劳务。

这些非应税劳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这些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同时发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是同步进行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2.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相互关联。

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为非应税劳务提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而非应税劳务提供又确保了货物销售的质量和进度。

3.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价值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 征税方式多样。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税:(1)以货物销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以非应税劳务提供为主,按照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按照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的比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总之,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了解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特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怎么交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

混合销售业务节税,需关注以下要点: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混合销售的背景及判断方法有过详细的解读,可以参考,但实际执行中,各地仍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为避免处理不当导致多交或者少交税,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1.为什么有混合销售的规定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7%(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6%)和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处理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税法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税法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为和兼营⾏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发⽣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销售林⽊以及销售林⽊的同时提供林⽊管护劳务的⾏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单独提供林⽊管护劳务⾏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今年新增内容)4、企业将⾃产的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可以分别纳税,也就是说第⼀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第⼆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纳增值税,提供建安劳务纳3%的营业税。

如果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个条件,税法规定⼀律都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为与兼营⾮应税劳务的特征⽐较:混合销售⾏为具有三个特征:(1)同⼀收款⼈;(2)同⼀付款⼈;(3)同时发⽣。

否则,为兼营⾮应税劳务。

例题:1、混合销售⾏为的基本特征为( )。

A.既涉及货物的销售⼜涉及⾮应税劳务B.发⽣在同⼀项销售⾏为中C.从⼀个购买⽅取得货款D.从不同购买⽅取得货款答案:ABC2、下列⾏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电信服务C.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有偿送货上门E.电视机⼚销售电视机并向买⽅收取⼿续费答案:ABC3、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为的是()。

A.财考在销售培训课件同时免费邮寄服务B.汽车制造公司在⽣产销售汽车后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C.地板商销售地板同时为购买地板客户提供安装服务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答案:C解析:A是营业税业务,不是混合销售⾏为;B业务发⽣的时间不同,不属于混合销售;D是营业税混合销售⾏为,⽽不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为。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是指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既从事货物的销售,又提供劳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利的交易。

在42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

然而,42号公告的发布为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首先,根据42号公告规定,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征收增值税。

具体的征税规则如下:1. 同时提供货物和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同时提供货物和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应按照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分别计算增值税。

货物销售部分按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劳务提供部分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增值税。

2. 同时提供货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同时提供货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先按照货物销售规则计算货物销售所得的增值税,然后再按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规定计算增值税。

3. 先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又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先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又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先按照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的规则计算增值税,然后再按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规定计算增值税。

另外,42号公告还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税率计算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告的要求,对于混合销售业务,货物销售部分的税率按照货物的税率确定,劳务提供部分的税率按照劳务所得的税率确定。

如果没有具体的税率规定,可以根据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比例进行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依赖于企业实际销售的情况,不同业务的征税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流程,严格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

此外,为了更好地遵守税法规定和确保税务合规,企业还应严格履行报税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同时,企业应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和配合,解决涉及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总结起来,42号公告对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有效消除了之前的争议和困惑。

【混合销售业务是否要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并计税?】关于混合销售的干货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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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

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自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像魔咒一样困扰过很多财务人员,全面营改增后,财税江湖中又开始流传有关它的各种传说,究竟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满满的干货过来,快来一起围观!1混合销售成立的条件:——2条同时满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2如何判断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2条判断原则(满足其一):① 货物和服务未单独计价;②货物和服务不能拆分,否则不能实现正常使用。

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

例如销售门窗,如果不安装就不能使用,二者不能拆分。

3混合销售分类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4是否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混合销售,是按货物征税还是按服务征税?答:按主营业务确定,不以金额占比划分混合销售类型。

存在一种状态: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对于设备经销商与安装公司,同一项业务但分别属于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和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

5关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处理——按兼营对待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混合销售⾏为的内容 所谓混合销售⾏为是指在同⼀项销售⾏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提供⾮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注1:特点:同⼀项销售⾏为。

注2:判断条件:混合销售⾏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同⼀收款⼈;同⼀付款⼈(同时从⼀个购买⽅取得);同时发⽣。

即:销货与提供营业税劳务具有从属或因果关系。

注3:混合销售⾏为与兼营⾮应税⾏为的划分 注4:关于“运费”的归纳(对税额的确认,参听课件): (1)A企业(⼀般纳税⼈)购买B企业货物,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2)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3)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并为B企业代垫运费(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承运⽅将发票开具给购买⽅;销货⽅将发票转交给购买⽅),委托C企业运输; (4)A企业(⼀般纳税⼈)销售货物给B企业并负责运输,收取B企业货款和运费;(混合销售⾏为) (5)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收取货款;为C企业提供运输业务,收取运费;(兼营⾏为) 2、税收政策 (1)如果混合销售⾏为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混合销售⾏为以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交纳营业税。

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种税,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

(3)特殊规定:企业将⾃产的货物并安装,符合2个条件的,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律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会计处理⽅法 (1)⼀项销售⾏为观 (2)主附营业务观(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和“其他业务收⼊”核算)。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浏览(106)2016-07-23 作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收藏分享到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实务中政策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

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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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
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
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

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

(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
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

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
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收增值税,(如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四)对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
A、货物
B、应税劳务
C、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D、分别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五、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A、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兼营行为是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C、在纳税原则上,混合销售是按“经营业主”划分,只征一种税,
D、兼营是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E、同时规定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F、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
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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