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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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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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与建筑业相关的两种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华政小编提示如下:一、自产货物范围营业税下关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自产货物范围,但11号公告列举了三类不属于混合销售的自产货物,即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销售和安装列举的这三类自产货物才不属于混合销售呢?有人认为11号公告是全列举,仅此三类适用此项特殊规定;有人认为是部分列举,因为在列举此三类之后还有一个等字。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小编而言,比较倾向于部分列举,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和安装自产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范围。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二、电梯安装服务计税方法11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与一般纳税人专门提供电梯安装服务一样,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

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

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

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搞清楚了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再来解析一下“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现在的酒店不仅仅主营餐饮和住宿,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就是典型的兼营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另外,又根据江苏营改增有关政策,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的,如能将餐饮、住宿收入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不能分开核算的,并入营业额,视其提供业务具体内容,分别按照“服务业”税目“饮食业”项目、“服务业”税目“旅店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对于餐饮、住宿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成本、费用及收费标准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前提:年终确认“主营业务” 混业经营,顾名思义即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

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

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

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 ⼀、基本案情某公司成⽴于1997年,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范围为轻钢彩板⼯程设计与加⼯、施⼯,具有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业施⼯⼆级资质。

2004年8⽉,税务稽查⼈员对该公司2002年1⽉1⽇⾄2003年12⽉31⽇执⾏税法的情况进⾏检查。

稽查中税务⼈员发现该企业经营收⼊全部按营业税(3%)缴纳,虽然该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安装)资质,但签订的建筑安装⼯程施⼯合同中未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税务机关遂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件认定该公司经营收⼊应纳增值税,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的税务处理决定。

该公司对稽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税负过⾼且税种认定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税务律师提出税务⾏政复议。

⼆、本案涉及的税法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应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为何认定其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法对混合销售⾏为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事货物的⽣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务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为,纳税⼈依据上述规定对建筑安装混合销售⾏为进⾏税务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当作为分包⽅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产品,铝合⾦门窗,机械设备等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为发⽣后,由于分包⽅本⾝为增值税纳税⼈,须按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合计(即分包额)缴纳增值税;⽽施⼯总承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第⼆款“建筑安装业务实⾏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的规定,对分包额代扣代缴营业税。

换⾔之,对于同⼀纳税⼈(分包⽅),同⼀课税对象(分包额),却要承担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双重税负,这与我国税法的⽴法宗旨是相悖的。

为合理解决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17⽇下发《对⾃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调查的通知》(国家函[2001]649号),对纳税⼈销售⾃产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进⾏了调查。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工程施工涉及货物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货物。

这些货物构成了工程施工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其次,工程施工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还需要提供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等非应税劳务。

这些非应税劳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这些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同时发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是同步进行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2.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相互关联。

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为非应税劳务提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而非应税劳务提供又确保了货物销售的质量和进度。

3.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价值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 征税方式多样。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税:(1)以货物销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以非应税劳务提供为主,按照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按照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的比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总之,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了解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特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形式可为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好处,包括增加销售额、提高利润率和增强品牌影响力。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混合销售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及其例外情形进行详细分析与讨论。

首先,混合销售的主要优势之一是提高销售额。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企业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能够方便客户,提高销售额。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和装修等服务,从而实现整体销售的提升。

其次,混合销售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服务,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润。

建筑材料的销售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而建筑服务的利润率通常较高。

因此,通过混合销售模式,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增加销售额和利润。

此外,混合销售还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得到加强。

客户将把企业视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作伙伴,并更愿意选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然而,混合销售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注意和分析。

首先,混合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销售和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企业在某个领域中缺乏专业能力,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下降、客户投诉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其次,混合销售还可能对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造成挑战。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通常有不同的供应链和分销渠道。

企业需要在管理供应商和协调各个环节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物流延误、库存积压和订单履约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另外,混合销售还可能面临竞争压力。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分别存在大量的竞争对手。

企业需要在这两个领域中同时与竞争对手展开竞争,保持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自产货物+建筑安装业务模式的两个文件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总政策解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任务和材料销售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方式。

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求,又能实现材料销售的利润,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概念、特点、优势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不仅承担施工任务,同时还将自有的或外购的材料销售给工程项目,实现施工和销售的双重目的。

这种销售方式可以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需求和材料供应有效结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特点1. 一体化经营: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将施工和销售紧密结合,实现了一体化经营。

这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2. 降低成本: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从而降低工程总成本。

3. 提高效益: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实现了施工和销售的双重收入,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 灵活性: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灵活调整销售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优势1. 优化资源配置: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2. 提高市场竞争力:混合销售有助于企业掌握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3. 降低风险: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有效分散市场风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4. 促进技术创新: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有助于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注意事项1. 确保施工质量:在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追求销售利润而忽视施工质量。

2. 价格策略:企业应合理制定材料销售价格,既要保证利润,又要考虑市场竞争力和客户需求。

3. 供应链管理:工程施工混合销售需要良好的供应链管理,确保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

4. 合同管理: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合同纠纷。

5. 风险控制:工程施工混合销售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企业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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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
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
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六、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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