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摘要:在我国的企业中,经常会出现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种经营行为的征纳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关键词:企业混合销售纳税筹划1 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税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 混合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税收负担,要达到此目的,只有税收筹划方法还不够。
因为企业所有的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此纳税人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现举例说明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如何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
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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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划案例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旨在通过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来增加销售额。
在税务筹划的环境下,混合销售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工具,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来利用税务规定中的抵扣、减免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这种筹划方法基于税务规定中对不同商品或服务应纳税率的差异,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组合来合理分配税款,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一种常见的混合销售筹划方法是将高税率商品或服务与低税率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提供商品销售和咨询服务,其中商品的销售应纳20%的增值税,而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率仅为10%。
企业可以巧妙地将商品和咨询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并将税务负担合理地分摊在两个部分之间。
这样,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将相应减少。
除了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外,还可以利用混合销售筹划的方式来合理分摊企业的成本。
企业往往需要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资源来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成本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款。
通过将这些成本与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企业可以将其成本合理地分摊到销售收入中,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与财务和税务专家合作,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另外,纳税筹划并不仅仅局限于混合销售这一种方式。
企业还可以利用其他筹划方法,如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架构等,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税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总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并合理分摊成本,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合同控税案例: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热点)

合同控税案例: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热点)1、案情介绍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
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
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
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2、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亿元÷(1+10%)×10%-0.6亿元(1+10%)×16%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3%)×3%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10%)×11%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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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
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
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
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
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
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
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得出如下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的一览表(表-1)。
表-1 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
节税点/%
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率/增值税税率)
17 317.65
17 529.41
13 323.08
13 538.46
在计算出企业自身的增值率后,对照上表,即可知道企业应采用何种纳税办法。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
D=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
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问如何为该公司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如何筹划?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
D=(120一100)÷120×100%=16.67%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17.65%(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 AT)=120/(1+17%)x17%-100/(1+17%)x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0.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
D=(130-100)÷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17.65%(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 AT)=130/(1+17%)x17%-100/(1+17%)x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三、结论与启示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在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中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加以确定。
所以,希望通过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来节税首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混合销售缴纳哪种税,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2)我国税法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即使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应作为兼营而不作为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