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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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财税处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财税处理

如何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比如说商家居市场销售沙发并提供安装服务,家居市场提供销售商品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它是混合销售。

而兼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通过定义我们知道两者的共同点是,企业的经营范围都涉及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两类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是兼营(除了混合销售),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说某大型商场既提供餐饮服务,又销售商品。

这里很明显提供餐饮服务不是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的,是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此种行为是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包工包料合同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建筑业包工包料业务主要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向同一个购买方提供应税项目;应税收入从同一购买方实现。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殊政策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代业务,只要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按照运输服务10%申报,不按代理服务6%申报。

】2、维护保养服务,既有检测服务、维修劳务,又有配件销售,是混合销售,按“其他现代服务”6%征税。

3、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3%的计税方法计税。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数个行为之间属于一种从属关系。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案例一:电梯销售之混合销售:案例某电梯销售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兼营电梯安装。

销售一批电梯总价88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660万元(购进600万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电梯公司将销售和安装放在一个合同里,一起核算,属于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是混合销售行为。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很容易混淆。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具体介绍下二者的区别。

一、基础概念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兼营: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二、判断方法1、混合销售仅有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则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2、混合销售行为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兼营的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三、税收处理一般规定1、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混合销售的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是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来征收增值税;兼营的主要原则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处理特殊规定有些业务形式上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但税务处理适用了兼营的规则;而有些业务形式上是兼营,但税务处理适用了混合销售的规则。

1、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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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当判断为混合销售业务时,将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这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
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0%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的税收风险
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人为地分解为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依照兼营行为分别按销售服务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规避了混合销售行为一起按16%税率缴纳增值税,是一种避税行为,漏税行为。

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将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四)结论
\
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金额还是分别签定两份合同:一份销售货物合同和一份销售服务合同,都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依据销售货物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溧水某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2016年6月,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

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
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2、涉说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
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6%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

应税收入为2340000÷(1+16%)+555000÷(1+16%)=元;
应缴纳增值税×16%=元
而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依照兼营行为征税,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55000=395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少缴纳增值税=元,是一种避税行为和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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