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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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6-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区分20180928

6-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区分20180928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
1、前提条件是一项销售行为,不是两项行为。
2、涉及不同税目:货物[非不动产或无形资产]

且同时涉及服务[不是加工修理修配套劳务]。
件 3、不同税目之间有三个关系:
(1)、不同税目主从因果关系:卖空调加安装服务。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2条第3款: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6、EPC项目: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待遇! 主流意见—[采购17%+设计6%+施工11%]
财税[2016]3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三、案例分析
1、销售不动产送家电。是不动产[非服务]加货物,兼营行为分别核算!
2、酒店房间售卖食品。是住宿服务加销售货物,但两者无关联关系。即食品不是住 宿服务必需的,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类似有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待遇:(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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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1、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 2、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 、 税 3、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纳消费 、 税
受托方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费 1、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 、 进项税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 、 助材料费涉及增值税销 项税
加工及提供时涉及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 物销售) 营业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1)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2)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 )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业税。 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 缴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 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分析】 【分析】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 ),又涉及到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 )。例如 ),又开设小卖部销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又开设小卖部销 售啤酒(增值税)。 )。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售啤酒(增值税)。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未 分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尽管难分难解,我们依然需要努力去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这个其实不难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公司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移动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一种是销售电信服务,一种是销售货物,这两类经营行为彼此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移动公司,收取话费执行的是增值电信服务6%或基础电信服务9%的税率,销售手机2019年4月1日以后是按照13%缴税,如果移动公司不能分别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3%来缴税。

当然,它肯定不会不分别核算。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

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这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以来都是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感到头疼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之间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比如,一个4S店,既销售汽车,又为汽车提供装饰服务。

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那就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是兼营则只要分别核算则销售汽车按13%征收增值税,而提供装饰服务则按6%征收增值税。

也许有人会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件第40条对混合销售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如果一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为混合销售。

但什么是一项行为,40条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以刚举过的4S店既销售汽车又提供装饰服务为例,我们又如何判断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我以为判断混合销售还兼营,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再以4S店为例,如果4S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装饰服务,则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服务,应当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经营范围有装饰服务,则应按兼营对待,如果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增值税。

主要原因在于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一项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与主营业务一样是不特定的。

比如,张三在我的店里买车,可以提供装饰服务;李四在其他的店买车,同样可以由我的店提供装饰服务。

混合销售则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销售汽车服务的自然延伸,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是一体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只对在4S店购车的客户,而不对外提供装饰服务。

Hello,伙伴们。

教材文本:混合销售、视同销售、兼营增值税的处理

教材文本:混合销售、视同销售、兼营增值税的处理

五、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但无实际销售额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货物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属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需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引例分析2-15】
广州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4月23日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处理,用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1 500元/台)确定,产生销项税额1 500×10×13%=1 950(元);4月30日,用新型产品对外投资,无法确定其销售价格,小李应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销项税额=3000×10×(1+10%)×13%=4290(元)。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思想宣传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思想宣传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思想宣传一、混合销售行为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xxxx,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xxxx。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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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知道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吗?你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了解吗?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销售
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经营活动是指: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行
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ZF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各D 派、共青团、
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D 费、团费、会费,以
及ZF 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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