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了规范,规定企业将⾃产、委托加⼯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
1、⾮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资产的⼊账价值可以采⽤账⾯价值计价,还可以采⽤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账⾯价值计价。
实践中,⾮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货币,为了确定其收⼊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

一、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定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是指在实际交易中,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买卖行为,但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不提供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2.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后,买方因故拒绝接收;3.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其他货物或服务;4.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
二、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具体计算公式为:印花税 = 视同销售金额× 印花税税率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实际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2.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 若合同未约定金额,则以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缴纳1. 纳税义务人: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缴纳;2. 缴纳税款的时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3. 缴纳税款的地点: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五、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减免1. 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印花税的政策;2. 减免税项目及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对于维护我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在签订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印花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费方式)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上述2项的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货物行为,不是代销行为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此条考试会回避)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度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进行征税。
在增值税制度中,视同销售是指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交易被视作销售行为,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实物的交易。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首先,委托加工、装配和修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况。
当一家企业将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装配或修理时,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并未发生实际的商品交易。
然而,根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委托方仍需按照受托方完成的工序所产生的附加值额度缴纳增值税。
另外,再生资源和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之一。
当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站或再生资源供应商处购买再生资源或废物,并将其用于生产或再利用时,这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即使在这种交易中,并没有实际的商品流转,增值税法仍要求对再生资源或废物的附加值缴纳增值税。
此外,建设工程和不动产开发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建筑材料、劳务和设计等资源被视为销售的一部分。
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不动产开发商,在建设工程或不动产开发中所产生的附加值都需缴纳增值税。
即使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商品销售,仍需将建设工程或不动产开发视作一种销售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特许经营。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出租商标、专利权或商誉等知识产权给其他企业经营,这也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际的商品或服务流转,特许经营方仍需按照其授权所产生的附加值缴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其他一些特定的交易也被视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例如,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中所产生的附加值、固定资产的转让和交换、金银珠宝的加工等都被纳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
总的来说,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了许多特定的情况,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一些特殊交易中仍能征收适当的税款。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能够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罚款。
《税法一》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为(1)视同销售⾏为的内容P68(2)视同销售⾏为的税收政策——确认销项税额对于视同销售⾏为,计算时应注意:⼀是增值税项⽬的确定,即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是视同销售⾏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视同销售⾏为⽽⽆销售额(或售价明显偏低)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①按纳税⼈当⽉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10%)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①=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②=(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同,前者⼀律按10%,⽽后者⼤部分是5%,具体可参见教材182页。
成本利润率考试⼀般给出。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税率例题:1、下列属于视同销售⾏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代销⼉童服装取得的⼿续费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于职⼯福利C.某企业将⾃产的⽔泥⽤于基建⼯程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粉赠与贫困地区居民答案:CD2、某⼯业企业以⾃⼰⽣产的产品向投资⼈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当⽉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最近时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则:(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 )万元;(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 )万元。
答案:(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80万元;(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3、甲企业(⼀般纳税⼈)8⽉份将⾃产的新产品赠与⼄企业(⼀般纳税⼈),该批产品成本为100万元,⽆同类货物销售价格。
税法知识之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税法知识之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知道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吗?你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销售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经营活动是指: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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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