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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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本文从视同销售在两税中的内容、行为范围、处理依据、业务实质等方面进行差异分析,从而总结出两税的处理区别所在之外,得出有关视同销售在两税中核算处理的共同点。

标签:视同销售;两税会计处理;异同点分析所谓视同销售,简而言之,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被认为有产生收入;如果产生了收入,即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则被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

则不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

因此在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当中也有视同销售;同样的,在我国所得税中也有视同销售。

不同的是两税只是在内容和处理办法等上有所不同。

1、就内容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1.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中主要内容根据我国暂行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的中主要内容分别是以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当中的八项以及视同销售在个人所得税当中的9项内容,分别内容见下表:2、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最终的依据来源的企业增值金额,其实际操作不加盖含税后的价格。

而是采用抵扣的方式来计算。

如果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则按照市场公开的价值作为处理的依据。

而企业或者个人的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况,这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私有的财产范畴。

主要是应该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收取税收的依据来源。

如果企业私有财产当中公允价值进行实质性的货物处理则产生了一定的所得税。

总而言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依据不同,即视同销售的货物价格是不同的情况。

3、就会计处理办法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3.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办法就账务处理办法来说,一般而言,增值税主要是通过交税费和销售项目的税额来计算的;但是,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计入营业收入的所得税成分,第二种就是计入资产来源的所得税成分。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赵文超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14(000)025
【摘要】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视同销售是税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都有所涉及,而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尤为复杂,本文将对这两个税种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常见难点进行辨析。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总页数】2页(P72-73)
【作者】赵文超
【作者单位】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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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业务的异同 [J], 刘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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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J], 王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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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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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丁海平 孙玉芹 刘晶晶
!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山东 青州 !'!("" #
摘&要!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的处理规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是不一样的$ 譬如说增值税中规定的视 同销售行为"不一定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在增值税中不一定视同销售$ 对视同 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加深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中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理解$ 关键词! 视同销售& 增值税& 所得税& 异同分析 *+ , '#")%'% . / , 0 0 1#""' 2 3(($!"#$"%#>> &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提出的概念! 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 它 指的是业务本身!而不是我们理论上常说的销售业务! 但是! 在 纳税时却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与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缴纳相 关税费的一种业务"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上包含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 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八种情况界定为了视同销售$ 而所得 税中界定的视同销售相对而言要少一些!它对视同销售的划分 仅仅是以货物的用途!是+ 对内, 和 + 对外 , 来区分的% 凡是内部 处置的!都不作为视同销售$ 凡是外部处置的! 均作为视同销 售" 下面对两者具体的异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9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作为+ 视同销售, 的情况 # ) 将货物交给其他的单位或是个人代销" 这种情况下! 无 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中! 都将其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在产品销售出去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以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 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买断! 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去! 都与委托 方没有关系!受托方以代销的方式销售视同买断的货物! 与销 售自有的货物是没有区别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均将其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 交际应 酬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 赠 送#市场推广和广告样品" 之前已经提过!只要货物是外部处置的! 在所得税中都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所以无论是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 物用于对外处置!都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 在增值税中! 我 们不仅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外购的货物用 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或者交际应酬的! 企业认为货物并没有发生 增值!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而是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 出" !9 !&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此种情况下! 受托 方在交给委托方代销清单时! 要根据产品售价视同销售! 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 同时也要计入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理 解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并不会根据 代销产品的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仅仅将收到的手续费根据 业务性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 但是! 这 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 非同一县市 的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到另外的机构用于销售的! 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 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或者是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是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也就是说!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将此种 情况认定为视同销售" ) ) 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 目" 在增值税中!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货物发生了增值! 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交际应酬" 在增值税 中!此种情况下!外购的货物相当于直接转移出去! 并未发生增 值!所以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 此种情 况相当于外部处置!要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等用于偿 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中没有此项规定" 在增值税中! 偿 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务来计算增值税的! 而不是作为视 同销售业务" &归纳总结 总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界定和会计处 理上各有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这方面的规定和差异! 才能对是否是视同销售业务做出正确的判断! 从而进行正确的 账务处理" )9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 归纳总结为以下两大类" # ) 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开发等) #个人消费# 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需要考虑货 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该视同销 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 则不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 )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捐赠等业务!以及总公司将货物 移送分支机构销售等! 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 均作为增值税的 视同销售行为"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资产的所 有权是否转移! 也就是说主要看是属于内部处置还是外部处 置" 对于属于内部处置的情形! 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外部处置行为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 # * &黄珍力"谢苏敏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 析) [ *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 # ) ! * &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 [ * 财 会月刊"!"#) ! % # ) ) * &徐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种差异和会税差异分析) [ * 企 业导报"!"#) ! 3 #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

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 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异同点分析

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异同点分析

税法作业: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的异同点分析所谓“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确认计税收入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上却认为它实现了销售。

不同税种确认“视同销售”的方式不同,下面一一分析。

一、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实施细则》第六条则明确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三)、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基于“营改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基于“营改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基于“营改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摘要:“视同销售”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涉税现象,广泛存在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中。

但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减少,势必会对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产生影响,以及改变视同销售在税种间的联系和差异。

由于改革预示着营业税的终结,加之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又比较狭窄,所以本文根据目前的改革状况,分析改革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并对改革后,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异同进行归类,并根据未来的改革趋向加以预测。

关键词:“营改增” 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意味着涉税行为不管从经济形式上看是不是销售,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要按销售业务进行计税、报税。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业务的翻新、多样,视同销售行为也愈加普遍、频繁。

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不论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作为一个相同的税法概念,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有其共性,但也各有特色,存在差异。

一、“营改增”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一)改革后增值税下劳务“视同销售”行为暂不需纳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八项视同销售状况,并且没有兜底性条款(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理解为,凡是在列举范围内的,都需要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凡是没有列举的,就不需要纳税。

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列举范围中只涉及货物,没有涉及到劳务。

因为没有兜底性条款,加之“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法规比较滞后,因此劳务目前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处于“编外”,相对比较“安全”。

例如A为货物生产企业,B为物流公司,两家企业合作完成一项公益性捐赠。

改革后,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货物,而另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A企业的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B企业的捐赠劳务,存在法律空白,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来计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工另一产品;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 设在同一县(市)的
能;
除外;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视同销售 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的范围规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生产加工性耗用
等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原则和税法规定具体见表:
项目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改变生产目的原
视同销售 的确认原 则
1、海关原则:资产转移至境外应 视同销售。 2、产权原则:资产所有权发生改 变应视同销售。 3、法人原则:资产在不同法人企 业之间转移应视同销售。
入。
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摘自《会计从入门到高手》中国市场出版社)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区别主要是资产内部处
置的不同,属于内部处置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的视同销售行为,例如,某公司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
值税,但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某公司所属的单独核算但
定 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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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

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而且还涉及财产、劳务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可见,两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也明显不一致。

2、两税视同销售涉及“货物”或“资产”的属性不同
对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和“资产”的具体性质问题,增值税税法比较清晰明确。

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涉及到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三种属性的货物。

当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仅涉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两种属性的货物,不涉及购进的货物。

可以简单地这样理解,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使用还是对外使用,均需要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只有对外使用时才需要视同销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需作所得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的属性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针对企业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的资产既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也涉及企业外购的资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属于外购资产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税法规定按资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由于
资产购入时的价格又是视同销售扣除的销售成本,此时对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实际上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已无影响,但是会对企业计算以销售额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产生影响,所以,尽管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企业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如实申报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从两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货物,而且还涉及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如为其他单位销售的代销货物。

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资产(不管是企业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3、所有权是否转移是关键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两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要求资产的所有权必须发
生转移,如果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能视同销售,所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重要标志。

三、账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现从增值税视同销售角度出发,比较两种视同销售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收入确认的时间。

增值税是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80天,三者中在前的时间确认收入及税款,而企业所得税是在符合相应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销售代销货物
分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等同于购进货物再销售,按正常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手续费部份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应纳营业税。

收到货物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收到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售出货物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付款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收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算营业税并交纳。

3、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同一企业不同县(市)的两个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而这种移送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确认所得收入,不交纳所得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货项目
属企业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征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将自己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与用于非应税相同,应注意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例如,某电视机厂家将自产电视机用于职工福利,给所有工龄5年以上职工每人发放电视机一台,则此种集体福利不仅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还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如果该电视机厂将电视用于职工食堂使用,且食堂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则此种集体福利仅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算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按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分别处理,如存在商业实质,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不满足商业实质的交换条件,不确认收入,只计算销项税。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也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符合收入确认定义。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四、总结
以上分别从理论和实务两个不同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各自有其标准,有些标准是相同的,有些标准是不同的,企业在判断经济行为是不是同时存在需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时,切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分别从两税不同的规定进行分析,准确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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