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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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般提取当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数核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4项收入。

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若上述2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将此作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两项收入,为什么出现异常呢?为什么增值税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实,这种差异不外乎2种情况:(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原因解析:(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例1.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余额。

增值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者《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中。

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必然大于净损益的金额。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所得税确认的收入。

例2.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核算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增值税纳税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要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均销 售 价格 确 定 ; 组成 计 税 价 格 确 按 定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征 消 费 税 货 其 不
物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本 × 1 成 本 利 成 (+
产 机 构 、 供 劳 务等 方 面 的 自产 自用 提 产 品 。 自产 自用 的产 品 、 品 等 在会 商 计 上 应 按 成 本 结 转 ,不 作 为 销 售 处 理 。企业 将 资 产移 交 使 用 时 , 将 产 应 品的 成 本按 用 途转 入 相 应 的 科 目, 借

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 会计
二 、 得税 视 同销 售 业务 的会 计 所
与 税 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理
应 当按 照 公 允价 值 确 定 收入 , 算 应 计
纳 税额 。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增
则 的 规 定 有 8种 行 为 必 须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这 些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般 纳 对 一
发 生 上 述 业 务 时 都 应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 而 在 会 计 上 , 将 自 己 的 产 品 对 用 以职工 福利 的情 形确 认 收入 , 可 见 , 计 与 税 法 的 处 理 一 致 , 需 纳 会 不 税 调 整 。其 他会 计 上 不 确认 收入 , 会 计 与 税 法 出 现 差 异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回的货 币投 出 , 记 “ 借 长期 股权 投 资 ” 科 目, 贷记 “ 银行 存款 ” 目。期 末结 科
转 成本 , 记 “ 营业 务 成 本 ” 目, 借 主 科 贷 记 “ 存 商 品 ” 目。从 以 上 各 情 形 库 科 可 看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一 部 分 在 会 计 上 也 确 认 收 入 业 务 ,会 计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一 致 ;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下面将从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税率差异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普遍较高,一般为13%或者17%,而所得税税率则相对较低,一般为25%。

由于税率的不同,企业在计算税负时,增值税的税额较大,因此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更大,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其次,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在征收增值税时,是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的,而在征收所得税时,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的。

而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在利润的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能存在很多合法的调整项目,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征收基础是营业收入,不受企业会计核算调整的影响,因此增值税的税额往往更高。

最后,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税收政策调整时,往往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方向和程度可能不同,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例如,政府可能在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上调,而在所得税税率上降低,或者相反,这就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总的来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包括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

这些原因导致了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较多,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减少税率差异,统一利润计算方式,以及优化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税务筹划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中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两种税种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在增值税中,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约定的货物或者劳务价款、税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即:企业向外界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确认营业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原则确认营业收入。

收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2.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增值税下,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记账计提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纳税义务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没有特定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并缴纳,有特定的纳税义务。

四、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和纳税义务方面。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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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在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这样的情形:即如果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则该企业不仅要将有关产品按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而且还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此类情形比较常见,而且新老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该类问题均规定了需视同销售。

长此以往,许多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凡是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经济行为也同样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即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口径和标准一致。

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尽管两税视同销售常常同时存在于同一经济行为中,但两税视同销售还存在很多差异。

为此,笔者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结合案例)两个角度分析如下。

一、两税视同销售异同点的理论分析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该实施细则第五条还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不同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区别: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注意:国税函〔2008〕828号文改变了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货物”和“财产”的概念,统称为“资产”)。

可见,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

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但是,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两税视同销售所分别表述的“货物”或“资产”都是指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各类财产和物资,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包括能够产生货币流量和不能够产生货币流量的两种)。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而且还涉及财产、劳务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可见,两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也明显不一致。

2、两税视同销售涉及“货物”或“资产”的属性不同对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和“资产”的具体性质问题,增值税税法比较清晰明确。

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涉及到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三种属性的货物。

但从该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仅涉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两种属性的货物,不涉及购进的货物。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需作所得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的属性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针对企业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的资产既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也涉及企业外购的资产。

因此,今后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转变观点,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仅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而且也可能涉及外购的资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属于外购资产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税法规定按资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购入时的价格又是视同销售扣除的销售成本,此时对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实际上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已无影响。

然而,尽管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由于税法规定了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需进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所以,即使该视同销售不一定影响计税所得额,但企业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如实申报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从两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货物,而且还涉及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如为其他单位销售的代销货物。

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资产(不管是企业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3、两税视同销售对“货物”和“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准不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两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要求资产的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能视同销售,所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重要标志。

二、两税视同销售异同点实务举例及分析1、不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但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如果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确认销售的实现,而且也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畴,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此时,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视同的销售。

举例如下:如某农资经营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遭受病虫灾害的农村捐赠自己经营的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农药和化肥,且按照所捐赠农药和化肥的成本额全部列入了营业外支出。

此经济事项虽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即需计算所捐赠农药和化肥在正常对外销售情况下能够实现的所得或损失。

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案例涉及两类纳税调整的问题:一是因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二是因捐赠在税前扣除限额上可能存在的纳税调整,如果捐赠的实际支出额(注意:此处实际支出额需按照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没有超过企业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则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则需要就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注意:这部分为永久性差异)。

2、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如果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确认销售的实现,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畴,但属于增值税法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此时,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仅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举例如下:如甲公司将自己生产的500吨成本价为15万元,正常销售价为18万元的水泥用于对厂房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此行为虽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但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的规定,甲公司需按正常销售价18万元对该领用行为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注意:补缴的增值税计入对厂房更新改造和维修的成本)。

又如,乙公司将自产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但发出代销的商品已一年多仍未收到丙公司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乙公司也一直未作销售处理。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规定,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的此笔业务应该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因此,乙公司需对已发出超过一年的代销商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但是,对于此类委托代销行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就没有规定需进行视同销售的问题。

从以上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结合案例)两个不同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判断企业同一经济行为是不是同时存在需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时,切不可一概而论。

须知道,尽管两税视同销售在多数情形下一致,但还要充分考虑和认识到由于两税视同销售分别由不同的税法条文进行规范,对具体经济行为需分别从两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不仅在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的范围、口径和性质上可能不一致,而且在对货物、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要求上也可能不一致,常常存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但不一定同时存在企业所得税也需视同销售的问题,反之,当存在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时,也不一定同时存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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