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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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

视同销售——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机构间移送的货物视为销售行为,并按照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这是税务局为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管而推出的一种措施。

以往,企业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往往被视为非营业性质的行为,不需要交纳税费。

但是,这种做法容易被一些企业当做逃避税费的套路进行操作,导致税收的流失。

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税务局推出了视同销售政策。

视同销售的适用范围视同销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增值税须按照税率17%或11%计征。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消费税须按照税率3%计征。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

但是,以下情况不适用于视同销售政策:•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属于自用的,不涉及税费。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作为赠品或者样品,不涉及税费。

视同销售的纳税方式对于视同销售的货物,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纳税:增值税企业需要将货物的销售额计入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然后缴纳到国库中。

消费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并缴纳到国库中。

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避免视同销售的纳税虽然视同销售政策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逃避税费的行为,但对一些企业来说,它也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视同销售的纳税。

以下是一些避免纳税的措施:•尽量避免将货物直接送到下属机构手中。

•货物运输可以采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使货物流转更加透明。

•合理规划企业的仓储物流系统,优化管理流程。

总结视同销售政策是税务局为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管而推出的一种措施。

企业机构之间移送的货物需要按照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一些避免纳税的措施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物流系统,减少税收负担。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例题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例题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例题【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例题】1. 引言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的经营和税务申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相关例题也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

本文将围绕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政策和实际操作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的例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税务政策。

2.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概念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未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但依法视为取得销售收入的一种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无论组织形式和出资者是谁,所有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视同销售收入的企业,其应纳税的所得额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依照文书例证、经济业务内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财务会计凭证,采用合理的方法,正确计算确认。

相关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成本确认以及税务申报的具体要求。

4. 实践案例分析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在某年度内以合同方式进行了一项技术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报酬总计为100万元,其中一部分款项在年内即已收取,但实际服务尚未完工。

根据税务政策,该企业应如何确认和申报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解答是,应在收到预收的款项时,确认相应的应税收入,并相应核算税前成本和费用支出,最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5. 个人观点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对于企业而言,要合规纳税,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税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6. 总结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收申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2篇)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2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对于企业税收筹划和税收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政策依据、操作实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销售实物、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但根据税法规定,将其视为销售,按照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

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销售成本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

2. 销售权益法: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

3. 销售成本加成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成本加成比例计算销售收入。

4. 销售成本法(特殊情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但未取得公允价值,按照成本计算销售收入。

三、政策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如下: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收入为视同销售:(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为视同销售:(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未体现销售收入,但在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为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权益,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二、视同销售的范围1. 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如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2.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

3.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其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

三、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1. 确定视同销售的前提(1)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2)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2)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3.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一般按成本转账,不作销售处理。

4. 纳税申报及税务调整(1)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2)税务调整: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确保税收合规;2. 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准确核算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3. 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五、总结本文提出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实用的处理方法。

第六讲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六讲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六讲视同销售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四)视同销售收⼊◆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涉税风险点及注意事项 会计确认收⼊原则税法确认收⼊原则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5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视同销售收⼊的风险化解01⾮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02⽤于市场推⼴或销售视同销售收⼊03⽤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04⽤于职⼯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05⽤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06⽤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07⽤于对外投资项⽬视同销售收⼊08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09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2.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的实现。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方案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方案

一、背景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将其产品或服务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行为。

由于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实际的货币交易,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降低税收风险,本文提出以下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劳务等。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2)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

(3)对于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情况,企业可参照同类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3. 视同销售增值税的处理(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应将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3)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4. 视同销售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应将视同销售产生的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3)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视同销售的其他税务处理(1)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视同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3)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三、方案实施与监督1. 加强宣传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视同销售涉税处理的认知。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视同销售行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3. 定期开展自查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加强税务审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提到视同销售,很多人都会想到增值税视同销售,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视同销售的说法,那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不是一回事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如何填报呢?本文给予分析。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与联系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别,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10项,包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列明7条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3条,延续了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含8项,涉及资产的所有权均发生转移,涉及劳务的均为已经发生,会计上统一不做收入确认,税法上要求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成本。

具体区别与联系如下: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填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填报顺序遵循先填A105010表第1-20行,再自动带入A105000第2行和第13行,最后导入主表A100000第15-16行。

具体如下:
三、视同销售填报注意事项
1、既然是视同销售,跟销售还是有区别的,填报时注意调表不调账,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不做账务调整。

2、视同销售的价格除有特殊规定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0号公告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那什么是公允价值
呢?公允价值本身是个模糊概念,具体到征税上就是征纳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就是公允价值,实务中可以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①参考自身同类同时期产品或服务收入;②参考市场同类同时期产品或服务收入;
③按照成本利润率来核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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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
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
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
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
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1号)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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