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既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很容易混淆。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具体介绍下二者的区别。
一、基础概念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兼营: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二、判断方法1、混合销售仅有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则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2、混合销售行为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兼营的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三、税收处理一般规定1、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混合销售的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是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来征收增值税;兼营的主要原则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处理特殊规定有些业务形式上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但税务处理适用了兼营的规则;而有些业务形式上是兼营,但税务处理适用了混合销售的规则。
1、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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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
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浅谈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差异及税务处理

浅谈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差异及税务处理作者:刘国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5期刘国平摘要:当今时代,企业开始横向发展,业务拓展到各个领域,实行多元化经营,从而出现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连带而来的是税款缴纳上的不同。
本文就其异同点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及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纳税处理在目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选择多业务、多行业的交叉经营,从而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现象。
由于我国分设地税、国税两大系统,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后,有的会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常导致纳税失误。
现就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税务处理谈下自己的见解。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阐述(一)混合销售不论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还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其定义可归结为: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到了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了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管是以销售货物为主也好还是以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也好,只要它们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且在业务活动中是存在从属关系的一站式服务,那么这项销售行为就可视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区别于其它销售最显著的特征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没有销售就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要根据其主业性质来判断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如某大型电器商场销售中央空调,连带提供安装调试业务,商场销售电器是主营业务,要缴纳增值税,安装调试业务是随中央空调销售发生的一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种销售方式就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因商场主营家电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这是一种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调试劳务收入要随中央空调一起缴纳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既经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活动,同时还经营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活动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会计干货之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也随之发生调整。
本文通过两者新涵义的梳理和案例分析,厘清这两种方式的增值税处理思路。
一、混合销售的涵义及增值税处理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适用试点纳税人)和《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适用原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款规定,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新涵义取消了不同税种混合的概念,用适用不同税率货物与服务之间混合的概念取代。
这里需要把握二个要点: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必然是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销售行为。
二是,混合销售针对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即该项销售行为从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的开始到服务提供或货物销售的终结(不包括资金流)是连续完成的。
对于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不连续完成的,不应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混合销售新政策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既销售自产货物又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税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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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分别征收的特殊情形
补充:特殊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