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销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减税建议

增值税的销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减税建议在现代商业发展中,税务筹划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销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减税建议进行探讨。
一、合理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收方式之一,对企业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收。
合理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具体筹划方法如下:1. 税收筹划方法一:按月纳税增值税一般按月纳税,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销售时间,将应纳税款推迟到后续期限内缴纳,从而减少资金占用。
2. 税收筹划方法二: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准确申报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合理利用税额抵扣。
例如,对于生产环节的原材料进项,可以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申报,降低应缴纳的税额。
3. 税收筹划方法三:合理选择适用税率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
例如,对于烟酒等高税率商品,企业可以通过调整销售定价、产品结构等方式,减少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良好的内部管理可以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支持,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具体建议:1. 内部会计与税务对接企业应加强内部成本与核算管理,确保会计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及时准确对接,避免出现重复计税或遗漏计税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2. 合规运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
例如,不采取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以保证企业的合规运营。
3. 高效运作企业应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供应链的优化与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库存占用和资金占用,降低运营成本和税负。
三、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除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外,还有其他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减税提供支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发挥地方政策支持不同地区对于投资和发展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务

增值率筹划判定
(1) 当增值率>节税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大
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
(2) 当增值率<节税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小 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 (3)当增值率=节税点增值率时,两者税收负担相等。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可索取到由主管税 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索取到普通发票
案例
某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需要购买一批原材 料,有以下三种选择:
A公司:一般纳税人,含税11000/吨,17%专票; 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含税10000元/吨,代开专票, 3% 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含税9000元/吨,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 销货税率 一般纳税人 购货税率 小规模纳税 人征收率 纳税平衡点增值率
17% 13% 17% 13%
17% 13% 13% 17%
3% 3% 3% 3%
17.65% 23.08% -7.69% 41.18%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2、含税增值率筹划法
不同情况下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汇总
17%增值税专用发 票(P1)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3%征收率专用发票 (P1) ( P2 )
3%征收率专 P1/P2=1.1 521 P1/P2=1.1 082 用发票(P2)
P2/P3=1.0331 3%征收率普 P1/P3=1.1 902 P1/P3=1.1 449 通发票(P3)
案例
兼营行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兼营⾏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现⾏《消费税暂⾏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应征消费税的不同商品规定了3%-50%的⽐例税率或不同⽔平的定额税率。
同时规定,纳税⼈经营不同税负的应税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适⽤税率。
对此,纳税⼈可考虑从以下两个⾓度进⾏税收筹划,以避免在消费税兼营⾏为中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在企业的⽣产经营中,往往会发⽣同⼀企业⽣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
这时,企业从降低⾃⾝税收负担的⾓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临对全部产品统⼀适⽤⾼税率的可能。
例如,某酒⼚2002年6⽉⽣产并销售粮⾷⽩酒100吨,实现销售收⼊50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10万元。
按照规定,粮⾷⽩酒应在缴纳25%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公⽄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8万元(500000×25%+100×1000×0.5+100000×5%)。
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适⽤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酒纳税,这时企业该⽉应缴纳消费税22.5万元[(500000+100000)×25%⼗(100+50)×1000×0.5],⽐原来增加了4.5万元的税收负担。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
1.合同⽂本设计。
假设上述酒⼚在7⽉份与某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共销售了40吨粮⾷⽩酒和40吨酒精,实现销售收⼊28万元。
由于该合同⾦额较⼤,企业销售⼈员只注重销售业绩,未将销售合同中⽩酒和酒精的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企业的该项销售就只能全部按粮⾷⽩酒缴纳消费税,从⽽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
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老会计经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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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在我国不仅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或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或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非应税项目,还指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就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比如,一个企业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同时,还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只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可抵扣进项税额少,选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比较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1]
武汉新天地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份共销售商品590万。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税收负担,而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核心在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这主要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相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税收政策,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销售方式、采购渠道等,以实现税负的优化。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根据预计的销售额和业务模式,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相对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较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且预计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更有利;反之,如果企业进项税额充足,且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较高需求,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能更为合适。
2、销售方式的筹划(1)折扣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在制定销售策略时,应注意发票的开具方式,以享受税收优惠。
(2)以旧换新销售在以旧换新销售中,应将新货物的销售额和收购旧货物的金额分别核算,否则,将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
通过合理核算,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3)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一、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安排纳税行为的一种活动。
在研究税收筹划时,通常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的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
税负分布点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有税负分布点才有税负差异点,税负差异点就是税收筹划点。
税收筹划就是对税负差异点进行筹划,是在税负差异中选择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税负点。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而言,其要遵循不违法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注意以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为法律依据,再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
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优惠政策较多,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另外,在兼营、混合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业务较为复杂,税种较多,税率也不一致,如何使得整体税负最小,也日益成为筹划的对象。
二、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一)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何为兼营业务?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比如说商场)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何从高呢?国家不吃亏原则案例分享:一个公司业务包括:销售商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运输服务,如何筹划?酒店、餐饮、运输业务可以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
单独成立公司,生活服务还可以享受加计递减的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区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递减10%何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只能是同一业务,涉及货物和劳务;兼营看主业。
例外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思考:1.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什么合适?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混合销售来算合适,按照主业的服务业6%来核算,否则,销售货物可是13%的税率哦2.公司销售钢结构,按照什么核算?既不是兼营也不是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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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
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新增值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项目时,与在原税法“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情况下计算含税平衡点的税务筹划方法不同,应该注意尽量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企业税负的大小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核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例2某企业集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共销售商品117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为35.1万元,适用营业税率为3%。
筹划思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从事的是兼营销售商品和经营建筑装饰劳务,如果两项应税行为分开核算,则可分别按17%的税率计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和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35.1×3%=1.05(万元)应纳税总额=17+1.053=18.05(万元)方案2:不分别核算。
此时企业集团总收入为152.1万元,按照已知条件销售商品117万元,占总收入的76.92%。
第一,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80%,剩余的20%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52.1×80%÷(1+17%)×17%=17.68(万元)。
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152.1×20%×3%=0.91(万元)。
应纳税总额=17.68+0.91=18.59(万元)。
第二,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76.92%,其余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则企业应纳税总额和分开核算时是相等的。
第三,假设此时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70%,剩余的30%为经营建筑装饰劳务收入: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52.1×70%÷(1+17%)×17%=15.47(万元)。
装饰劳务应纳营业税额=152.1×30%×3%=1.37(万元)。
应纳税总额=15.47+1.37=16.84(万元)。
企业集团在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商品销售额和经营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百分比的3种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况,获得的节税收益十分有限,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账,选择分开核算,可以避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企业集团获得节税收益。
通过分析可知,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才可以避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减轻企业税负。
三、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此可见,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此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或非应税的项目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数额大于实际数额,则应正确划分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则无需正确划分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按照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兼营餐饮服务。
10月从粮油公司购入大米10000公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增值税额5.2万元,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3.5万元,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为2万元。
筹划思路:此公司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同时,兼营非应税餐饮服务项目,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或非应税的项目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的数额大于实际数额,则应正确划分商业批发零售业务或餐饮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反之,则按照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方案1:如果完全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2×2÷(3.5+2)=1.89(万元)。
方案2:如果完全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大米70%用于批发零售业务,30%用于餐饮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2×30%=1.56(万元)。
方案3:如果完全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大米60%用于批发零售业务,40%用于餐饮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2×40%=2.08(万元)。
由此可见,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本案例中,饮食服务项目的营业额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3.5+2)=36.36%,如果实际用于饮食服务项目的比例小于36.36%,公司应该选择准确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方案2;如果实际用于饮食服务项目的比例大于36.36%,公司应该选择不划分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方案1。
考虑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另一个方面,从是否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来看:一般情况下,需要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如果免税项目的增值额很大,应税项目的增值额较小,则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税负才会更小;相反,应该不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
例4某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粮油作物;同时销售生产化肥。
该企业当月的粮油作物含税销售额为8000万元,化肥的含税销售额为11000万元。
当月购进硝酸铵、硫酸铵以及碳酸氢铵等材料生产化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3000万元,税款2210万元,要求按税负不能通过提价转嫁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粮油作物免税,销售生产化肥适用税率为13%。
是否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必须经过预算,如果销售自产化肥增值额较大,增值税额较多,应选择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的销售额;反之,如果销售自产化肥增值额很小,则应该考虑不分别核算销售粮油作物和销售自产化肥项目。
方案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11000+8000)÷(1+13%)×13%-2210=-24.16(万元)。
方案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11000÷(1+13%)×13%-2210×8000÷(11000+8000)=334.96(万元)。
因此,对于兼营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而言,本文得到的结论是分别核算不一定税负低。
此时需要比较免税项目的增值额,如果免税项目的增值额很小甚至出现负数,则应该考虑不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免税或非应税的项目,税负才会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