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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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既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很容易混淆。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具体介绍下二者的区别。

一、基础概念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兼营: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二、判断方法1、混合销售仅有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则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2、混合销售行为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兼营的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三、税收处理一般规定1、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混合销售的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是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来征收增值税;兼营的主要原则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处理特殊规定有些业务形式上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但税务处理适用了兼营的规则;而有些业务形式上是兼营,但税务处理适用了混合销售的规则。

1、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

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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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文章标题: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一、混合销售行为
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xx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 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
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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