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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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

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
×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

案例-税收筹划-案例解答

案例-税收筹划-案例解答

套装销售〔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假设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 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答案:分析: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委托加工〔酒〕——消费税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如果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还得支付成本费用25万元。

该批白酒的售价〔不含税〕为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0.5元/500克〔暂不考虑增值税,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按以下三种情形计算A厂的税后利润,并作比较。

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混合销售案例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
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
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
款项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330,000 元,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3%或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这种充电桩的业务,是属于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参考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湖北税务局的回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 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来缴纳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2、贵州税务局回复: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服务,是属于企业的销售 电力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的税率为13%。
那么,大部分税务局的回复都是以混合销售为准的,也有地方反映, 有的当地税务局也可以按照兼营业务来开具发票的,所以建议与当地税 务局提前沟通,看这个业务到底是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还是兼营业务。 以当地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款项 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费330,000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假设此案例中,适用于混合销售的业务,那么甲公司开具税目为* 供电*充电桩充电,税率为13%的发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00/(1+13%)*13%=130,000(元)

会计经验: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拼盘式组合销售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为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许多企业将不同的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拼盘式组合销售。

产品在哪个环节进行组合为好呢?本文以卷烟组合销售为例,结合税收政策比较分析如下。

 一、卷烟生产环节 甲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A卷烟和B卷烟,A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100元,B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50元。

甲公司针对所在地为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现状,制定了拼盘式组合销售营销方案,即将A、B两种卷烟组合放在一个条盒内销售,预计该方案2015年可增加销量1000箱(250000条),组合包装条盒单价每个2元,每标准箱250条。

暂定本文举例中各卷烟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外购宣传促销品均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零售户为实行定期定额缴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

暂不考虑卷烟组合包装所需人工费用。

 甲公司拼盘式组合销售有两种方案可选,方案一甲公司直接组合;方案二甲公司将条盒作为宣传促销品提供给零售户,由零售户组盒后销售。

 甲公司预计2015年组合销售卷烟1000箱,其中,A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100=12500000元,B卷烟500箱销售额为500x250x50=6250000元, 卷烟消费税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即,按调拨价格销售,A卷烟适用消费税率56%、B卷烟适用消费税率36%.但方案一将不同卷烟组合成套销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殊政策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代业务,只要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按照运输服务10%申报,不按代理服务6%申报。

】2、维护保养服务,既有检测服务、维修劳务,又有配件销售,是混合销售,按“其他现代服务”6%征税。

3、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3%的计税方法计税。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数个行为之间属于一种从属关系。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案例一:电梯销售之混合销售:案例某电梯销售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兼营电梯安装。

销售一批电梯总价88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660万元(购进600万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电梯公司将销售和安装放在一个合同里,一起核算,属于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案例:甲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1×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4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7020元。

201×年4月上旬,销售给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装劳务)。

同月下旬,甲公司又为丙公司安装丙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5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税,均通过银行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月和4月的增值税?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月和4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弄清楚甲公司这俩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分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

但是,由于甲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所以,应该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的适应税率一并计缴17%的增值税。

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到的销售总收入为30420元(23400+7020)。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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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
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
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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