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下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筹划问题探析

2016年第8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营改增"混业经营概念及其特征的分析,系统地阐述了混业经营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以及纳税筹划方面的问题,为混业经营企业增值税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混业经营;营改增;纳税申报;纳税筹划2013年出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在税收上引入了混业经营概念,并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税收处理原则。
目前对“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而言业务互相渗透、交叉、同时现行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经营销售额核算难,纳税难,本文就“营改增”混业经营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与税务处理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混业经营在现实中是比较普遍的。
例如,某传媒公司销售报纸、图书(税率13%),并提供广告服务和会展服务(税率同为6%),就是属于混业经营。
笔者认为混业经营行为具有税种的同一性及税率或征收率的多样性。
混业经营行为的税务根据文件规定处理如下: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及申报问题对“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按标准合理划分不同税目收入,对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设立收入分别开票,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
以某纸媒行业为例说明如下:该公司主营报纸销售(税率13%)及提供广告服务项目(营改增项目税率6%)。
企业对上述两项大类按业务分别设立收入明细分类核算。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解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辨析。
一、“营改增”政策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合同中,将两种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捆绑出售或提供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的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中涉及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通常采用分离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税款结算。
而在实施增值税改革后,混合销售中的货物或服务,应根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一般项目按照一般税率计算增值税,受托代理项目按照代理佣金计算增值税。
(2)货物和服务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货物和服务分开单独计税,以及根据货物与服务的比例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
(3)旧货、拍卖行和金融商品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是否应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兼营行为,应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建立独立的账簿和凭证,按照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结算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前扣除和税率确定。
(1)税前扣除企业的兼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2)税率确定对于兼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操作实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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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
1、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哪些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者:崔翠芳来源:《财讯》2018年第10期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对于我国税收政策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变革,这可以有效的避免我国某些方面重复征税的弊端。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一个税种。
企业如果能够合理的筹划增值税,降低一定的税负,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本文就“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营改增混合销售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概念对于纳税筹划,好多人可能要将它与逃税、偷税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其实则不然,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背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以达到节约税款的一种行为。
税法上混合销售行为的演变过程“营改增”之前,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行业“营改增”时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混业经营中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是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原则上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单独核算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就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要正确处理“混合销售”

纳税人要正确处理“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老规定,原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原纳税人对此非常熟悉。
自2012年营改增以来,曾经从相关营改增文件中消失。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又重新引入了“混合销售”概念。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至此,“混合销售”一词有了新的内含,是在全面征收增值税条件下,一项经济行为同时涉及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
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是一项经济行为同时涉及应征增值税的销售货物和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2012年在部分地区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部分行业的营改增,在相关营改增文件中没有再看到“混合销售”一词。
取而代之的是“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怎么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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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营改增之后,对混合销售而言,既有利好,也有利空。
利好是摆脱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争议,避免卷入国税局、地税局争税的漩涡。
在这里,上海和西藏人民各自发来贺电。
利空是驱狼进虎,摆脱了增营之争,又不幸卷入了17%11%之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很不幸,根据这个营改增的混合销售的新定义,有一部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提高。
其自产货物的建筑业劳务部分,有可能从营改增前3%的建筑业营业税提高到了营改增后17%的货物增值税。
试举一例:门窗厂生产门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门窗安装工程。
2015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A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100万,其中80万是自产门窗,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2016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B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工程100万,其中80万是货物金额,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为方便计算,假定2015、2016工程合同均以增值税含税价签订)2015年分包工程计税:
门窗厂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地税局报送了主。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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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
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
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
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
(200×17%)。
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
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条例实。